◎宋紀七十二∷起強圉大荒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熙甯十年遼太康三年
春,正月,癸醜,遼主如混同江。
乙卯,省諸道春貢金帛及停周歲所輸尚方銀。
庚申,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唐義問言:“近廢荊門軍為長林縣,屯兵減少,不足以控制要會。
聞自廢軍以來,鹽酒課息每歲虧數,過于所存役錢。
乞複建軍。
”诏荊湖北路監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戊辰,仙韶院火,不視朝。
己巳,白虹貫日。
庚辰,诏開封府判官吳幾複劾東頭供奉官王永年,以永年詣宰相訟宗室叔皮等易衣私出求蔔也。
永年妻,叔皮女弟。
永年自江南罷官,押錢綱赴京師,盜用數千缗,冀妻家為償之,叔皮不為償;三司督錢甚急。
永年知叔皮嘗于上元夜微服遊闾裡,乃夜叩東府告變雲:“叔皮兄弟私訪蔔者,為己有天命,謀作亂,密造乖輿服禦物已具。
”故命幾複鞫之。
幾複按驗,皆無狀。
永年既伏罪,會病,死獄中。
侍禦史周尹言:“近制,太廟大祠,并差宗室使相以上攝太尉行事,所以重宗廟,尊祖考,親皇族,訓子孫也。
去冬臘享及期,中書方欲出敕,有宗室遽在告,既别差官,翼日即奉朝請,亦有受誓戒後複辭疾者。
竊惟宗室親賢,蒙九聖積累之烈,已極尊崇顯寵矣,所宜春秋緻力以舉禮。
今乃以一日奉祠為憚,則是悖德棄本,莫甚于此。
宜申約束,自今宗室使相合赴太廟行事者,毋得臨時以疾苟免。
如謂宗室使相以上員數不多,祠事頻數,即差節度使以上通攝。
”從之。
二月,壬午朔,遼東北路統軍使蕭罕嘉努,加尚父,封吳王。
甲申,命北院樞密使魏王耶律伊遜同母兄弟,世預北、南院樞密之選;其異母諸弟,世預伊勒希巴之選。
戊子,以果莊敗,種谔等賞官有差。
己醜,遼主如魚兒泺。
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乙巳散。
遼以中京饑,罷巡幸。
乙未,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嘗有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寝,許民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
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木已翦伐無遺。
熙甯令前代帝王陵寝并禁樵采,遇郊祀則敕吏緻祭,其德意可謂遠矣。
小人掊克,不顧大體,使其所得不資,猶不可為,況所獲至淺鮮哉!乞下所屬,依舊禁止樵采耕墾,并黜責創議之人。
”诏:“唐諸陵除立定令條禁止頃畝外,其馀民已請射地,許依舊耕佃,為守陵戶,馀并禁止。
”
丁酉,诏:“諸州歲以十月差官檢視内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米豆各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
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
”
己亥,樞密副使王韶罷。
韶與安石異,數以母老乞歸,帝語安石勉留之,安南之役,韶言:“廣源之建,臣以為貪虛名而忘實禍,執政乃疑臣為刺譏。
方舉事之初,臣力争極論,欲寬民力而省财用,但同列莫肯聽,至以熙河事折臣。
臣本意不費朝廷而可以至伊吾盧甘,初不欲令熙河作路,河、岷作州也。
今與衆異論,倘不求退,必緻不容。
”韶本鑿空開邊,驟跻政地,乃以勤兵費财歸曲朝廷,帝由是不悅,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洪州;又坐謝表怨慢,落職,知鄂州。
丙午,以複廣源、蘇茂等州,群臣表賀。
曲赦廣南西路諸州軍。
安南道經略讨都總管、荊湖南路宣撫司并罷。
行營軍馬除量留防守外,盡放歸本路。
經賊坊郭、鄉村戶及避賊失業者,并被殺土丁之家,去年已放稅者更放,今年并二稅役錢已免兩料者更免兩料。
應經賊殺戮之家,見存丁口孤貧不能自存者,所在州軍日給口食米。
以廣源州為順州。
賜李乾德诏,許依舊入貢,送還所掠省地人口。
是役也,帝令中書、樞密院具行營兵馬數,兵四萬九千五百六人,馬四千六百九十匹,除病及事故,見存二萬三千四百人,馬三千一百七十四匹。
以郭逵判潭州,趙禼知桂州。
以征交趾,移疾先還,逵既坐貶,禼亦以不即平賊,降直龍圖閣、知桂州。
戊申,三司言:“奉诏同制置解鹽使皮公弼詳議中外所論陝西解鹽鈔法利害。
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鈔溢額故鈔價賤,鈔價賤故糧草貴。
又,東、西、南三路通商州縣權賣官,故商旅不行。
如此鹽法不得不改,官賣不得不罷。
今欲更張前弊,必先收舊鈔,點印舊鹽,行貼納之法,然後自變法日為始,盡買舊鈔入官。
其已請出鹽,立限許人自陳,準新價貼納錢印鹽度,給公據。
令條具所施行事。
東南舊法,鹽鈔一席毋過三千五百,西鹽鈔一席毋過二千五百,盡買入官。
先令商人以鈔赴解州榷鹽院并池場照對批鑿,方許中賣。
已請出鹽,立限告賞,許商人自陳。
東南鹽一席貼納錢二千五百,西鹽一席貼納三千,與換公據,立限出賣,罷兩處禁榷官賣。
其提舉司出賣鹽,并依客人貼納價錢,充買舊鈔支用,取客人情願對行算請。
從省司降篆書鹽席木印樣,委逐州軍雕造,付所差官檢點印記,給與新引。
将京西南、北、秦鳳、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