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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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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紀七十二∷起強圉大荒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熙甯十年遼太康三年 春,正月,癸醜,遼主如混同江。

     乙卯,省諸道春貢金帛及停周歲所輸尚方銀。

     庚申,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唐義問言:“近廢荊門軍為長林縣,屯兵減少,不足以控制要會。

    聞自廢軍以來,鹽酒課息每歲虧數,過于所存役錢。

    乞複建軍。

    ”诏荊湖北路監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戊辰,仙韶院火,不視朝。

     己巳,白虹貫日。

     庚辰,诏開封府判官吳幾複劾東頭供奉官王永年,以永年詣宰相訟宗室叔皮等易衣私出求蔔也。

    永年妻,叔皮女弟。

    永年自江南罷官,押錢綱赴京師,盜用數千缗,冀妻家為償之,叔皮不為償;三司督錢甚急。

    永年知叔皮嘗于上元夜微服遊闾裡,乃夜叩東府告變雲:“叔皮兄弟私訪蔔者,為己有天命,謀作亂,密造乖輿服禦物已具。

    ”故命幾複鞫之。

    幾複按驗,皆無狀。

    永年既伏罪,會病,死獄中。

     侍禦史周尹言:“近制,太廟大祠,并差宗室使相以上攝太尉行事,所以重宗廟,尊祖考,親皇族,訓子孫也。

    去冬臘享及期,中書方欲出敕,有宗室遽在告,既别差官,翼日即奉朝請,亦有受誓戒後複辭疾者。

    竊惟宗室親賢,蒙九聖積累之烈,已極尊崇顯寵矣,所宜春秋緻力以舉禮。

    今乃以一日奉祠為憚,則是悖德棄本,莫甚于此。

    宜申約束,自今宗室使相合赴太廟行事者,毋得臨時以疾苟免。

    如謂宗室使相以上員數不多,祠事頻數,即差節度使以上通攝。

    ”從之。

     二月,壬午朔,遼東北路統軍使蕭罕嘉努,加尚父,封吳王。

     甲申,命北院樞密使魏王耶律伊遜同母兄弟,世預北、南院樞密之選;其異母諸弟,世預伊勒希巴之選。

     戊子,以果莊敗,種谔等賞官有差。

     己醜,遼主如魚兒泺。

     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乙巳散。

     遼以中京饑,罷巡幸。

     乙未,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嘗有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寝,許民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

    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木已翦伐無遺。

    熙甯令前代帝王陵寝并禁樵采,遇郊祀則敕吏緻祭,其德意可謂遠矣。

    小人掊克,不顧大體,使其所得不資,猶不可為,況所獲至淺鮮哉!乞下所屬,依舊禁止樵采耕墾,并黜責創議之人。

    ”诏:“唐諸陵除立定令條禁止頃畝外,其馀民已請射地,許依舊耕佃,為守陵戶,馀并禁止。

    ” 丁酉,诏:“諸州歲以十月差官檢視内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米豆各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

    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

    ” 己亥,樞密副使王韶罷。

    韶與安石異,數以母老乞歸,帝語安石勉留之,安南之役,韶言:“廣源之建,臣以為貪虛名而忘實禍,執政乃疑臣為刺譏。

    方舉事之初,臣力争極論,欲寬民力而省财用,但同列莫肯聽,至以熙河事折臣。

    臣本意不費朝廷而可以至伊吾盧甘,初不欲令熙河作路,河、岷作州也。

    今與衆異論,倘不求退,必緻不容。

    ”韶本鑿空開邊,驟跻政地,乃以勤兵費财歸曲朝廷,帝由是不悅,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洪州;又坐謝表怨慢,落職,知鄂州。

     丙午,以複廣源、蘇茂等州,群臣表賀。

    曲赦廣南西路諸州軍。

    安南道經略讨都總管、荊湖南路宣撫司并罷。

    行營軍馬除量留防守外,盡放歸本路。

    經賊坊郭、鄉村戶及避賊失業者,并被殺土丁之家,去年已放稅者更放,今年并二稅役錢已免兩料者更免兩料。

    應經賊殺戮之家,見存丁口孤貧不能自存者,所在州軍日給口食米。

    以廣源州為順州。

     賜李乾德诏,許依舊入貢,送還所掠省地人口。

    是役也,帝令中書、樞密院具行營兵馬數,兵四萬九千五百六人,馬四千六百九十匹,除病及事故,見存二萬三千四百人,馬三千一百七十四匹。

     以郭逵判潭州,趙禼知桂州。

    以征交趾,移疾先還,逵既坐貶,禼亦以不即平賊,降直龍圖閣、知桂州。

     戊申,三司言:“奉诏同制置解鹽使皮公弼詳議中外所論陝西解鹽鈔法利害。

    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鈔溢額故鈔價賤,鈔價賤故糧草貴。

    又,東、西、南三路通商州縣權賣官,故商旅不行。

    如此鹽法不得不改,官賣不得不罷。

    今欲更張前弊,必先收舊鈔,點印舊鹽,行貼納之法,然後自變法日為始,盡買舊鈔入官。

    其已請出鹽,立限許人自陳,準新價貼納錢印鹽度,給公據。

    令條具所施行事。

    東南舊法,鹽鈔一席毋過三千五百,西鹽鈔一席毋過二千五百,盡買入官。

    先令商人以鈔赴解州榷鹽院并池場照對批鑿,方許中賣。

    已請出鹽,立限告賞,許商人自陳。

    東南鹽一席貼納錢二千五百,西鹽一席貼納三千,與換公據,立限出賣,罷兩處禁榷官賣。

    其提舉司出賣鹽,并依客人貼納價錢,充買舊鈔支用,取客人情願對行算請。

    從省司降篆書鹽席木印樣,委逐州軍雕造,付所差官檢點印記,給與新引。

    将京西南、北、秦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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