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七十三∷起著雍敦牂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元豐元年遼太康四年。
戊午,一零七八年
春,正月,庚戌,命河北轉運使令所在長吏分禱名山,旱故也。
乙卯,以王安石為尚書左仆射、舒國公、集禧觀使。
交趾郡王李乾德上表言:“奉诏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機榔等州縣。
”诏:“候進奉人到阙,别降疆事處分。
”
戊午,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士陳襄等為詳定官,太常博士楊完等為檢讨官。
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唐故,至于壇壝神位、法駕輿辇、仗衛儀物,亦兼用曆代之制。
其間情文訛舛,多戾于古。
每有規模苟略,因仍既久而重于改作者,有出于一時之儀而不足以為法者,請先條奏候訓,以為禮式。
”至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
甲子,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阙,願就之人少。
欲乞水土惡劣處為一等,繁難處為一等,其馀并為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
”從之。
乙醜,以太皇太後疾,驿召天下醫者。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句宮觀之職,優與俸祿,不立員數。
而臣僚趨閑貪祿,或精神未衰,便私避事,亦求此職。
條制既寬,初未厘革,今内外宮觀約百馀員,無纖芥職事,歲費廪食不下數萬缗。
乞今後在京宮觀提舉、提點、句管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
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阙。
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别,不虛費國用。
”诏:“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毋過兩次。
”
閏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陳安石為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
尋诏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籴錢八萬馀缗,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籴糧草。
先是安石乘驿與知太原府韓绛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
绛乞改和籴之法,減于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寬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于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
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馀,而和籴之數,凡八十二萬四千有馀,所以災傷舊不除免。
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為邊儲,理不可阙故也。
其和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貿錢于市人,略不收半。
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是虛名。
欲自今罷支籴錢,歲以其錢支與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
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韓绛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
”朝廷以為然,乃命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诏。
戊寅,前知曹州劉攽言知濟陰縣羅适開導古滉河,決洩積水有功,禦批:“可記适姓名,俟府界劇縣有阙與差,以考其能治之實。
”于是以适知陳留縣,仍诏适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
己卯,诏:“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并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谷并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馀減判官一員。
”
庚辰,遼主如春水。
先是相州論決劫盜三人死罪,行堂後官周清駁之,謂其徒二人當減等,鞫獄者為失入人死罪。
事下大理,詳斷官窦蘋、周孝恭白檢正劉奉世曰:“其徒手殺人,非失入也。
”于是大理奏相州斷是。
清執前議再駁,複下刑部新官定。
刑部以清駁為是,大理不服。
方争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赍貨詣大理,行财枉法。
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曆抵親識求救。
文彥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
安民以書召開雲:“爾宜自來照管法司。
”開竭其家資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
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
為皇城司所奏,言赍三千馀缗賂大理。
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
谏官蔡确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
诏移其獄禦史台,從确請也。
辛巳,以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
帝從容與論治道,遂及釋、老。
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為難,所以為堯、舜也。
”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權智禦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谏爾。
”帝善其言。
有欲複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
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
”乃止。
夏人幽其主,将大舉讨之。
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
”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禘袷之外,親祠太廟,并以功臣配享。
”從之。
诏:“常平錢谷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馀直。
常平倉錢谷,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
有所謂緩急阙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籴,歲饑減時價粜之以赈饑。
又聽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凡錢谷當給若粜,皆用九年诏書,通取留一半之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