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既紊于經,乃至雜以先儒六天之說,皆因陋昧古,以失情文之宜,朕甚不取。
其将來祀英宗皇帝于明堂,惟以配上帝,馀從祀群神悉罷。
”
戊子,太白晝見。
戶部侍郎緻仕範鎮言:“乞下京東、京西、河東、河北、陝西轉運司,量立賞格,求訪真黍,以審音樂。
”
己醜,詳定禮文所言:“請自今乘辂不執圭,及乘大辇亦不執。
”又言:“古者宗廟室中為石以藏主,謂之宗祐。
請遷廟主藏于太祖太室北壁中,帝後之主各共一石室。
《禮記》曰:‘天子之席五重。
’今太廟幾筵皆不應禮,請改用筦筵,紛純加缫席,畫純加次席,黻純左右玉幾。
祭祀皆缫、次各加一重,并筦筵為五重。
”并從之。
庚寅,熙河路經略司言西界首領禹臧結逋藥、蕃部巴鞫等以譯書來告夏國集兵,将築撤逋達宗城于河州界黃河之南、洮河之西。
帝曰:“若如所報,乃屬河州之境,豈可聽其修築!深慮經略司不詳上件所指地分,都無為備,驅逐約闌次第,可速下本司多備兵馬禁止之。
”
八月,辛卯朔,詳定禮文所言:“明堂吳天上帝禮神之玉,當用蒼璧。
今用四圭有邸,請改用蒼璧禮天。
其有司攝事五帝,亦乞依大宗伯禮神之制,陳玉各仿其方之色。
”從之。
戊戌,诏:“兩制、台谏至總管、監司,各舉堪應武舉進士一人,以名聞。
”
庚子,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上所修《備對》,言:“周家冢宰,歲終令百官府正其治,受其會;小宰以叙受群吏之要。
所謂會要者,正今中書之所宜有也。
自漢至唐,曠千百年,莫知議此,故有決獄、錢谷之問而不克對者。
創自睿意,俾加纂集。
臣捃遮故實,僅就卷秩,凡為一百二十五門,附五十八件,為六卷,事多者分上中下,共為十卷。
”诏中書、門下各錄一本納執政,仍分令諸房揭帖。
初,書成,仲衍欲求上覽以冀功賞,帝以為此書乃臣備君問之書,不當奏禦,故有是诏。
乙巳,诏中書:“朕嘉成周以事建官,以爵制祿,萬事條理,監于二代,為備且隆。
國家受命百年,四海承德,豈茲官政,尚愧前聞!今将推本制作董正之原,若稽祖述憲章之意,參酌損益,趨時之宜,使台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以制祿,凡阙恩數,悉如舊章。
其應合行事件,中書條具以聞。
”
秘書丞、同知禮院楊傑言:“十二者,律之本聲也;四者,律之應聲也。
本聲重大,應聲輕清;本聲為君父,應聲為臣子,故其四聲或曰清聲。
自景祐中李照議樂以來,鐘磬箫始不用四聲,是有本而無應,有倡而無和,八音何從而諧也?今巢笙、和笙,其管皆十有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聿中之應聲,用之已久,而聲至和協。
伏請參考古制,依巢笙、和笙例,用編鐘、編磬、箫,以諧八音。
”又言:“今大樂之作,琴、瑟、埙、篪、笛、委、箫、笙、阮筝、築奏一聲,則镈鐘、特磬、編鐘、編磬連擊三聲,于衆樂中聲最煩數。
請镈鐘、特磬、編鐘、編磬并依衆器節奏,不可連擊,所貴八音無相奪倫。
”又言:“本朝郊廟之樂,先奏文舞,次奏武舞,武舞容節六變:一變象淮揚底定,所向宜東南;四變象荊湖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還振旅,所管宜北而南。
今舞者非止發揚蹈厲、進退俯仰不稱成功盛德,兼失所向。
又,文舞容節,殊無法度。
乞定二舞容節及改所向,以稱成功盛德。
又乞依《周禮》奏律歌呂,合陰陽之聲。
”又言:“今雅樂古器非不存,太常律呂非不備,而學士大夫置而不講,考擊奏作,委之賤工,如之何不使雅、鄭之雜也!伏請審調太常鐘,依典禮用十二律還宮均法,令上下曉知十二律音,則鄭聲無由亂雅矣。
”诏送議樂所。
劉幾等言傑所請皆可施行,诏從之。
戊申,秘書監緻仕劉幾等言:“太常大樂鐘磬凡三等:王樸樂一也,李照樂二也,胡瑗、阮逸樂三也。
王樸之樂,其聲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嘗言,不俟論而後明。
仁宗景祐中,命李照定樂,乃下律法以取黃鐘之聲;是時人習舊聽,疑其太重,李照之樂由是不用。
至皇祐中,胡瑗、阮逸再定大樂,比王樸樂微下,而聲律相近;及鑄大鐘,或譏其聲弇郁,因亦不用,于是郊廟依舊用王樸樂。
樂工等自陳,若用王樸樂,鐘磬即清聲難依,如改制下律,鐘磬清聲乃可用。
益驗王樸鐘磬太高,難盡用矣。
今以三等鐘磬參校其聲,則王樸、阮逸樂之黃鐘,正與李照樂之太簇相當。
王樸、阮逸之樂,編鐘、編磬各十六,雖有四清聲,而實差黃鐘、大呂之正聲也。
李照之樂,編鐘、編磬各十二,雖有黃鐘、大呂而全阙四清聲,非古制也。
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所以導中和之氣。
清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使八音協諧,歌者從容而能永其言,乃中和之謂也。
臣等因精擇李照編鐘、編磬十二參于律者,增以王樸無射、應鐘及黃鐘、大品清聲,以為黃鐘、大呂、太簇、夾鐘之四清聲,俾衆樂随之,歌工兼清聲以詠之,其音清不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