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山陵使。
甲寅,以群臣固請,始同太皇太後聽政。
帝甫十歲,臨朝莊嚴,左右仆禦,莫敢窺其喜愠。
己未,賜叔雍王颢、曹王頵贊拜不名;令中外避太皇太後父遵甫名。
诏:“邊事稍重者,樞密院與三省同議以進。
”
庚申,進封尚書左仆射郇國公王珪為岐國公。
雍王颢為揚王,曹王頵為荊王,并加太保。
進封弟甯國公佶為遂甯郡王,儀國公佖為大甯郡王,成國公俣為鹹甯郡王,和國公似為普甯郡王。
以高密郡王宗晟、漢東郡王宗瑗、華原郡王宗愈、安康郡王宗隐、建安郡王宗綽并為開府儀同三司。
司徒濟陽郡王曹佾為太保,特進王安石為司空,馀進秩有差。
秘書省正字範祖禹上疏論喪服之制曰:“先王制禮,君服同于父,皆斬衰三年。
蓋恐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
自漢以來,不唯人臣無服,而人君遂不為三年之喪。
唯國朝自祖宗以來,外廷雖用易月之制,而宮中實行三年之服。
且易月之制所以難改者,以人君自不為服也。
今君服已如古典,而臣下猶依漢制,是以大行在殡,百官有司皆已複其故賞,容貌衣服,無異于行路之人。
豈人之性如此其薄哉?由上不為之制禮也。
今群臣雖易月而人主實行喪,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而大祥,再期而又大祥。
小祥、大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為之,又以月為之,此禮之無據者也。
古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禫者,祭之名,非服之色;今乃為之慘服三日然後禫,此禮之不經者也。
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祔廟後即吉,才八月而遽純吉,無所不佩,此又禮之無漸者也。
易月之制,因襲已久,不可複追。
宜令群臣朝服正如今日而未除衰,至期而服之,漸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釋衰,其馀則君服斯服可也。
至于禫,不必為之服,唯未純吉,以至于祥,然後無所不佩。
則三年之制,略如古矣。
”诏禮官詳議。
禮部尚書韓忠彥等言:“朝廷典禮,時世異宜,不必循古。
且先王恤典,節文甚多,必欲循古,又非特如所言而已。
今既不能盡用,則當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遣制。
”诏從其議。
司馬光入臨,衛士見光,皆以手加額曰:“此司馬相公也。
”所至民遮道聚觀,馬既不得行,曰:“公無歸洛,留相天子,活百姓。
”光懼,會放辭謝,遂徑歸洛。
太皇太後聞之,诘問主者,遣内侍梁惟簡勞光,向所當先者。
光乃上疏曰:“近歲士大夫以言為諱,闾閻愁苦于下而上不知,明主憂勤于上而下無所訴,此罪在群臣,而愚民無知,歸怨先帝。
臣愚以為今日所宜先者,莫若明下诏書,廣開言路,不以有官無官,凡知朝政阙失及民間疾苦者,并許進實封狀,盡情極言。
仍頒下諸路州軍,出榜曉示,在京則于鼓院投下,委主判官畫時進入;在外則于州軍投下,委長吏即日附遞奏聞。
皆不得責取副本,強有抑退。
群臣若有沮難者,其人必有奸惡,畏人指陳,專欲壅蔽聰明,此不可不察。
”從之。
夏,四月,丙寅,初禦紫宸殿。
辛未,诏寬保甲、養馬,蠲元豐六年以前逋賦。
甲戌,诏曰:“先皇帝臨禦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澤天下;而有司奉行失當,幾于繁擾,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實惠。
其申谕中外,協心奉令,以稱先帝惠安元元之意。
”
乙亥,诏以太皇太後生日為坤成節。
丁醜,谕樞密、中書通議事都堂。
以資政殿大學士呂公著兼侍讀。
公著時知揚州,特召用之,遵先帝意也。
以資政殿學士司馬光知陳州。
庚辰,知太原府呂惠卿遣步騎二萬襲夏人于聚星泊,斬首六百級。
辛巳,遣使以先帝遺留物遺遼,及告即位。
以職方員外郎刑恕為右司員外郎。
蔡确欲因恕以結司馬光、呂公著,故驟遷都司。
乙酉,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兩丁之家止有病盯田不及二十畝者,聽自陳,提舉司審驗與放免。
”從之。
丁亥,複蠲舊年逋賦。
辛卯,遼主西幸。
五月,乙未,诏百官言朝政阙失,榜于朝堂。
時大臣有不欲者,于诏語中設六事以禁切言者曰:“若陰有所懷,犯其非分,或扇搖機事之重,或迎合已行之令,上則顧望朝廷之意以僥幸希進,下則眩惑流俗之情以幹取虛譽,若此者,必罰無赦。
”
诏知陳州司馬光過阙入見。
先是光上疏言:“谏争之臣,人主之耳目也。
太府少卿宋彭年,言在京不可不并置三衙管軍臣僚。
水部員外郎王鄂,乞依令保馬元立條限,均定逐年合買之數;又乞令太學增置《春秋》博士。
朝廷以非其本職而言,各罰銅三十斤。
陛下臨政之初,而二臣首以言事獲罪,臣恐中外聞之,忠臣解體,直士挫氣,太平之功尚未可期也。
”于是令光過阙入見,使者勞問,望相于道。
丁酉,群臣請以十二月八日為興龍節。
帝本以七日生,避僖祖忌辰,故移其節于次日。
戊戌,诏蘇轼複朝奉郎、知登州。
己亥,诏呂公著乘傳赴阙。
庚子,以程颢為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