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八十∷起柔兆攝提格七月,盡著雍執徐六月,凡二年。
○哲宋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全昭孝皇帝
元祐元年遼大安二年
秋,七月,丙辰朔,诏:“罷試補學官法,令尚書、侍郎、左右司郎中、學士、待制、兩省、禦史台官、國子司業各舉二人。
”
丁巳,遼惠妃之母燕國夫人,先以入朝擅取驿馬,奪其封号;複為巫蠱術厭魅皇孫延禧,事覺,伏誅。
妃弟蕭酬斡,隸興聖宮籍,流烏爾古德哷勒部。
戊午,遼主獵沙嶺。
辛酉,立十科舉士法。
舊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令内外官皆得薦舉。
其後被舉者既多,除吏愈難,神宗乃革去内外舉官法,但用吏部、審官院選格。
及帝即位,王岩叟言:“自罷辭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才。
于是不得已而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
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
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複内外官舉法。
司馬光奏曰:“為政得人則治。
然人之才,或長于此而短于彼,雖臯、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
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随器指任,則世無可棄之士。
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于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
莫如使在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九曰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谳科。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帶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于十科内舉三人。
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需材,即按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随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
内外官阙,取嘗試有效者随科授職。
所賜告命,仍具舉主姓名。
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缪舉之罪。
庶幾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诏從之。
甲子,遼賜興聖、積慶二宮貧民錢。
乙醜,夏國主秉常殂。
是年,改元天安禮定,私谥康靖皇帝,廟号惠宗,墓号獻陵,子乾順即位。
上官均奏乞尚書省事類分輕重,某事關尚書,某事關二丞,某事關仆射;從之。
劉摯言:“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下诏改複差法,而法至今不能成。
朝廷患常平之弊,并用舊制,施行曾未累月,複變為青苗之法。
其後又下诏切責首議之臣,而斂散之事,至今行之如初。
此二者,大事也,而反覆二三,尚何以使天下信從!且改之易之誠是邪?君子猶以為反令。
況改易未必是,徒以暴過舉于天下,則曷若謹之于始乎!”
庚午,夏國遣使來賀坤成節。
乙酉,遼出粟赈遼州貧民。
八月,戊子,遼主以雪罷獵。
辛卯,诏複常平舊法,罷青苗錢。
初,範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再立常平錢谷斂散出息之法,朝廷用其言;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
已而台谏共言其非,皆不報。
光尋具答刂子言:“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并取情願;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
今禁抑配,則無害也。
”蘇轼奏曰:“熙甯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為害也至此。
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
今許人情願,是為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非良法也。
”會王岩叟、朱光庭、王觌等交章乞罷青苗,光始大悟,力疾入朝,于簾前奏曰:“是何奸邪,勸陛下複行此事!”純仁失色,卻立不敢言。
太皇太後從之,即诏:“常平依舊法,青苗錢更不支複;除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随二稅輸納。
”
太皇太後谕輔臣曰:“台谏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當。
”光曰:“朝廷既令臣僚各舉所知,必且試用。
待其不職,然後罷黜,亦可并坐舉者。
”呂公著曰:“舉官雖委人,亦須執政審察人材。
”光曰:“自來執政,止于舉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
”韓維曰:“光所言非是,直信舉者之言,不先審察,待其不職而罰之,甚失義理。
”公著曰:“近除用多失,亦由限以資格。
”光曰:“資格亦不可少。
”維曰:“資格但可施于叙遷,若升擢人材,豈可拘資格邪!”
壬辰,封弟偲為祁國公。
丁酉,司馬光以疾作,先出都堂,遂谒告,自是不複入朝。
癸卯,以崇政殿說書程頤兼權判登聞鼓院。
九月,丙辰朔,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司馬光卒,年六十六。
太皇太後哭之恸,帝亦感涕不已。
明堂禮畢,皆臨奠。
贈太師、溫國公,谥文正,禦篆表其墓道曰:“忠清粹德之碑”。
光居洛陽十五年,天下以為真宰相,田夫野老皆号為司馬相公,婦人孺子亦知其為君實也。
及為門下侍郎,蘇轼自登州召還,緣道人相聚号呼曰:“寄謝司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