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一百十三∷起昭陽赤備若十月,盡阏逢攝提格六月,凡九月。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
紹興三年金天會十一年
冬,十月,壬午朔,诏曰:“昨者出自朕意,分遣使人,授以手曆,澄清諸道。
逮胡蒙等還朝,偶緣它事相繼而去,皆非有失使指。
慮四遠不知其由,妄意揣摩,将已行之事,苟簡滅裂,颠倒紛纭,民受其弊,未還二使,不無疑慮,動辄畏縮,甚失臨遣之意。
三省可速行下諸路所陳利害,令監司郡縣遵守,舉薦人材,取旨錄用。
”時劉大中、明橐未還,恐郡邑觀望,故有是诏。
禮部尚書兼權吏部尚書洪拟罷,為徽猷閣直學士、提舉江州太平觀,以殿中侍禦史常同論其阿附王黼,在铨曹專任胥吏故也。
先是帝以地震求言,拟與其子駕部員外郎興祖偕上封事,論朝廷紀綱不正,語侵在位者,由是父子繼罷。
癸未,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
自渡江以來,官司文籍散佚,無所稽考,議者以為铨法最為急務。
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洪拟等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至是成書。
戊子,尚書工部侍郎李擢試禮部尚書,權刑部侍郎蘇遲權工部侍郎。
庚寅,吳玠加檢校少保,以總兵累年,捍禦有功也。
甲午,大理國請入貢且賣馬,帝谕大臣曰:“令賣馬可也。
進奉可勿許,安可利其虛名而勞民乎!”朱勝非曰:“異時廣西奏大理入貢,事可為鑒。
”帝曰:“遐方異域,何由得實!彼雲進奉,實利賈販。
第令帥臣、邊将償其馬直,當價則馬當繼至,庶可增諸将騎兵,不為無益也。
”
尚書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宣谕江南路還,以舉刺官吏、申明利害、平反獄訟、科拔财賦為八冊來上。
大中出使僅一歲,所按吏二十人,薦士十六人。
己亥,僞齊陷鄧州,以其将齊安上知州事。
辛醜,南丹蠻犯觀州。
初,南丹州刺史莫公晟,政和間獻地于朝,以為廣西兵馬钤轄,既而逃歸。
會武節郎黃昉知觀州,遣兵略其部族,公晟怒,聚衆數百人,以是夜圍觀州,焚寶積監。
廣西經略使劉彥适調融州土丁将兵往救之,公晟已去。
昉坐免所居官。
癸卯,诏:“自紹興元年正月朔以前,因群寇殘破、占據去處乘時作過之人,限旨到日将已受詞訴絕結,毋得枝蔓,日後毋得受理。
”時言者以為自軍興以來,村民往往乘勢剽劫,其罪大而考驗明白者,固已就戮;然牽聯黨與,蔓及平人,或挾仇規利,轉相告訴,人情不安,故有是命。
襄、鄧、随、郢等州鎮撫使李橫,棄襄陽,奔荊南。
時僞齊将李成既得鄧州,而劉豫之衆有歸襄陽者,橫以為寇至,且軍食不繼,随引兵遁,成入襄陽。
知随州李道聞之,亦棄城去,豫以其将王嵩知随州。
橫之去襄陽也,欲依解潛以俟命,其參謀官直龍圖閣趙去疾、屬官右宣教郎閻大鈞,勸使歸朝待罪。
橫曰:“我有烏合之衆,所至自謀衣食,人皆謂我為賊。
萬一諸郡不見納,奈何?”二人曰:“我亦官軍也,何至是?”已而湖北安撫使劉洪道果拒之,橫大怒,欲殺二人,二人呼曰:“江西帥趙樞密可歸也。
”橫猶未決,而趙鼎已遣糧舟至,其衆遂安。
時權商虢鎮撫使董先、蔡州信陽軍鎮撫使牛臯,先已渡江至洪州;鼎複以銀數千兩犒橫之衆,且檄知黃州鮑贻遜迎勞于境上。
橫大喜,以所部如洪州。
荊、潭制置使王〈王燮〉率水軍至鼎口,與賊遇。
賊乘舟船高數丈,以堅木二尺馀剡其兩端,與矢石俱下,謂之木老鴉。
官軍乘湖海船低下,用短兵接戰,不利,〈王燮〉為流矢及木老鴉所中,退保橋口,留統制官崔增、吳全當下流,親将神武前軍萬馀人陸行趨鼎州。
僞齊引兵犯郢州,守将李簡棄城去,劉豫以荊超僞知郢州。
超,班直也,豫才而用之。
丙午,左承議郎、主管毫州明道宮王公彥進秩二等,以元符上書入籍故也。
自是黨人見在者皆還官。
戊申,诏:“今後省試并赴行在。
”
自諸路置類省試,行之才二舉,議者以為奸弊百端,且言:“本朝省試,必于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中擇知舉,諸行侍郎、給事中擇同知舉,卿監為參詳官,館職、學官為點檢官,又以禦史監視,故能至公至當,厭服士心。
今盜賊屏息,道路已通,若以此試複還禮部,不過括諸漕司所費輸之行在,則必裕然有馀矣。
”诏檢正累降指揮,申嚴行下,于是遂罷諸路類試。
庚戌,複置宗正少卿一員,太府、司農寺、軍器、将作監各複置丞一員,太府、大理左斷刑、右置獄名複增丞一員。
是月,僞齊将王彥先自毫州引兵至北壽春,揚兵淮上,有南渡意。
江東、淮西宣撫使劉光世駐軍建康,扼馬家渡,遣統制官郦瓊以所部駐無為軍,為濠、廬聲援,賊乃還。
十一月,丙辰,執政進呈修運河畫一。
帝曰:“有欲以五軍不堪出戰士卒充此役者固不可,又有言調民而役之者滋不可,惟旁郡廂軍壯城捍江之屬為宜。
至于廪給之費,則不當吝。
”朱勝非曰:“開河似非急務,而饋饷艱難,故不得已。
然時方盛寒,役者良苦,臨流居民,悉當遷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