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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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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之。

    今聞金人上驕下惰,朕所以日夕磨厲,必欲令今日我之師徒如昔日金人之兵勢,蓋思反之也。

    ” 壬辰,宰執請點檢諸軍戰船,帝曰:“舟楫正是我之所長,豈可置而不問?鄂州、荊南、江州,可令姜诜前去,池州以下,委葉衡具數奏聞。

    ” 癸巳,金以前西北路招讨使伊喇道為參知政事。

     丙申,詳定一司敕定所奏修正三公、三少法,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左、右丞相為宰相,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少,诏從之。

     丁酉,金北京曹貴等謀反,伏誅。

     夏,四月,庚子,賜禮部進士黃定等三百八十九人及第、出身。

     癸卯,金尚書右丞孟浩罷,為真定尹。

    金主曰:“卿年雖老,精神不衰,善治軍民,毋遽言退。

    ”以通犀帶賜之。

     丙午,進呈宰臣制國用事,帝曰:“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兼制國用,更不入銜。

    ” 己酉,殿中侍郎史蕭之敏劾虞允文擅權不公,允文請罷政,許之。

    翌日,帝過德壽宮,上皇曰:“采石之戰,之敏在何處?毋聽允文去。

    ”遂複留。

    出之敏提點江東刑獄。

     甲寅,戶部侍郎楊倓言:“義倉,在法夏、秋正稅,每一鬥别納五合,即正稅不及一鬥免納,應豐熟一縣九分已上,即納一升,惟充赈給,不許它用。

    今諸路州縣常平義倉米斛不少,間有災傷去處,支給不多,皆是擅行侵用。

    請下諸路常平言,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實收支數目,逐年有無災傷檢放及取給過若幹,見在之數實計若幹,目今在甚處樁管,申部稽考。

    ”從之。

     丁巳,金西北路納哈塔齊錦謀反,伏誅。

     己未,宣示賜新進士禦書《益稷篇》。

    梁克家言:“《益稷》首載治水播奏艱食,末載君臣更相訓饬之意。

    學者因宸翰以味經旨,必知古人用心矣。

    ”帝曰:“如所載‘無若丹朱傲’等語,見古者君臣儆戒之深。

    ”允文曰:“舜與臯陶赓歌之詞,舜則曰‘股肱喜,元首起’,臯陶則曰‘元首明,股肱良’,又繼以‘元首叢脞,股肱惰’之語,君臣之間,相稱譽,相警戒,自有次序如此,所以能緻無為之治。

    ”帝曰:“然。

    此篇首言民之粒食,則知務農為治之本。

    至于告臣鄰之言,則曰‘庶頑讒說,若不在時,侯以明之,撻以記之’,又曰‘格則承之,庸之,否則威之’,是古聖人待天下之人,未嘗不先之以教,及其不格,則必以刑威之。

    今為書生者,多事虛文而忽茲二事,是未究古聖人之用心也。

    ” 癸亥,金以久旱,命禱祀山川。

    诏宰臣曰:“諸府少尹多阙員,當選進士,雖資叙未及而有政聲者,皆擢用之。

    ” 臣僚言:“役法之均,其法莫若限民田,自十頃以上至于二十頃,則為下農;自二十一頃以上至四十頃,則為中農;自四十一頃以上至于六十頃,則為上農。

    上農可使三役,中農二役,下農一役。

    其嘗有萬頃者,則使其子孫分析之時,必以三農之數為限。

    其或詭名挾戶,而在三農限田之外者,許人首告,而沒田于官。

    磨以歲月,不惟天下無不均之役,亦且無不均之民矣。

    ” 乙醜,金大名尹荊王文,以贓罪奪爵,降授德州防禦使,僚佐皆坐不矯正解職。

    文,宗望之子,京之弟也。

     丙寅,金右丞相赫舍哩志甯薨,谥武定。

     金主嘗宴群臣于太子宮,顧志甯謂太子曰:“天下無事,吾父子今日相樂,皆此人力也。

    ”及殁,甚悼惜之,曰:“志甯臨敵,身先士卒,勇敢之氣,自太師梁王後,未有如此人也。

    ” 五月,己巳,提點江東刑獄蕭之敏乞祠,帝不允。

     虞允文言:“前日之敏言臣,是其職事。

    臣雖不知其所論,竊自揣度,罪無可疑者。

    既蒙聖恩,複令暫留,如之敏之端方,願召歸舊班,以辟敢言之路。

    ”帝曰:“今以監司處之,亦自甚優。

    ”顧曾懷曰:“丞相之言甚寬厚,可書之《時政記》。

    ” 癸酉,金主如百花川。

     甲戌,金命赈山東路饑。

     丁醜,金主次準居。

    久旱而雨。

     戊寅,金主觀稼,禁扈從蹂踐民田,禁百官及承應人不得服純黃油衣。

     癸未,金主謂宰臣曰:“朕每次舍,凡秣馬之具,皆假于民間,多亡失,不還其主,此彈壓官不職,可擇人代之。

    所過即令詢問,但亡失民間什物,并償其直。

    ” 乙酉,金給西北路人戶牛。

     戊戌,诏福建鹽行鈔法,從轉運陳岘之請也。

    仍支借十萬貫作本。

     知福州陳俊卿移書宰執曰:“福建鹽法與淮、浙不同。

    蓋淮、浙之鹽,行八九路、八十馀州,地廣數千裡,故其利甚博。

    福建八州,惟汀、邵、劍、建四州可售,而地狹人貧,土無重貨,非可以它路比也。

    今欲改行鈔法,已奪州縣歲計,又欲嚴禁私販,必虧稅務常額;而貧民無業,又将起而為盜。

    夫州縣阙用,則必橫斂農民;稅務既虧常額,則必重征商旅。

    盜賊既起,則未知所增三十萬缗之入,其足以償調兵之費否也!将來官鈔或滞不行,則必科下州縣;州縣無策,必至抑配民戶。

    本以利民而反擾之,恐皆非變法之本意也。

    ”當時不能用,然鈔法果不行。

     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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