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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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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

    ” 甲子,範成大進上元縣所種二麥。

    王淮等謂春麥惟郭綱能言之,蓋北人謂之劫麥,帝曰:“此間人亦不知,已令宮中種試矣。

    ” 下朱熹社倉法于諸路。

     葛邲言荒政二事:“一,諸經總制錢,如遇州縣荒年,權免比較賞罰;其課利場務,并令依所放災傷分數免比,本州不得抑勒縣道陪備。

    一,荒歉州縣,且專以救荒為務;宴會之類,理合節損,所有諸處迎新送舊兵卒公吏借請及供帳從物之屬,亦合裁減。

    兵卒仍宜存留,以防緩急。

    ”并從之。

     金使賀正旦者至,争起坐受書舊儀,帝遣樞密都承旨王忭往解之。

    忭擅許用起立舊儀,帝意不怿,然不能改也。

     是月,廣東安撫鞏湘誘潮賊沈師出降,誅之。

     是冬,淮東提舉趙伯昌奏:“通、泰、楚州沿海舊有捍海堰一道,東拒大海,北接鹽城,計二萬五千六百馀丈,始自唐黜陟使李承寶所建,遮護民田,屏蔽鹽竈,曆時既久,頹圮不存。

    本朝天聖改元,範仲淹為泰州西溪鹽官,方有請于朝,凡調夫四萬八千,用糧三萬六千有奇,而錢不與焉,一月而畢,遂使海潮沮洳舄鹵之地,化為良田。

    自後漸失修治,宣和、紹興以來,屢被其患,每一修築,必申明朝廷,大興功役,然後可辦。

    望專委淮東鹽司,今後捍海堰如遇坍損去處,不以功役大小,即委官相視計料,随壞修葺,勿令浸淫,以至大有沖決,務要堅固,可以永久。

    ”從之。

     是歲,诏:“舒州、蕲州鑄鐵錢,并以十五萬貫為額。

    ” 诏:“久任四川監司、郡守之人,令更疊與東南差遣。

    其在任未久者,既有任滿前來奏事指揮,候到阙始得别為除授。

    ”從臣僚之請也。

     淳熙九年金大定二十二年 春,正月,丁醜,命兩淮戍兵歲一更。

     癸未,樞密都承旨王忭,予在外宮觀。

     忭久為帝所親信,吏部侍郎無汝愚亟攻之,帝亦悟其奸,出之于外。

    因罷諸軍承奉樞密院文書關錄兩省舊法,以文臣為都承旨。

    自是忭不複召。

     戊子,籴廣南米赴行在。

     庚寅,诏:“江、浙、兩淮旱傷州縣,貸民稻種,計度不足者,貸以樁積錢。

    ” 内出正月所種春麥,并秀實堅好,與八九月所種無異。

    诏降付兩浙、淮南、江東、西漕臣,勸民布種。

     二月,庚戌,遣使訪問二廣鹽法利害。

     三月,丁醜,金主申敕西北路招讨司,勒明安、穆昆官督部人習武備。

     甲申,金主谕戶部:“今歲行幸山後所須,并不得取之民間,即所用人夫,并以官錢和雇。

    違者,杖八十,罷職。

    ” 戊子,臣僚言:“監司、帥臣臧否所部,深得考功課吏之法。

    然郡守更易,則人有幸、不幸;監司、帥臣好惡不一,則言有當、不當。

    有已去而不及臧否進,有近到而已遇臧否者,此人有幸、不幸也;或取其辦事而不言其害民,或喜其彌縫而不言其疏謬,或畏其強有力而不議,或以其疏遠無援而見斥,此言有當、不當也。

    且就一路言之,則其數寬;就數人而言之,則其數窄;計一歲而論之,則其能否為已見;計數月而論之,則其能否未可知;而遽臧否焉,此人所以幸、不幸,言所以當、不當也。

    請诏諸路監司、帥臣。

    自今臧否所部,必須總計一歲人數,不問已去、見在,就其中區别之。

    或臧者朝廷已加擢用,亦須用臧之次者;或否者朝廷已行罷黜,亦須具否之次者。

    其或臧否不當,必令具析以聞。

    ”诏:“除初到任人外,馀從之。

    ” 癸巳,金頒重修制條。

    以吏部尚書張汝霖為禦史大夫。

     甲午,罷諸路寄招軍兵三年,就揀軍子弟補其阙。

     是春,召對楊甲,尋除太學錄。

    甲獻書萬言,大略謂:“人主之職,不過聽言、用人,分别邪正。

    而近歲以來,權幸用事,其門如市,内批一出,疑謗紛然,謂陛下以左右近習為心腹而不專任大臣,以巡邏伺察為耳目而不明用台谏。

    今中外文武,半為權門私人,親交私黨,分布要近,良臣吞聲,義士喪氣。

    至于民兵之害,兩淮百姓,如被兵火;西南諸戎,乘間出沒。

    而馬政日急,高直厚币以驕戎心,臣恐陛下今日所少者,非特馬而已。

    又,有司理财,一切用衰陋褊隘之策,至于賣樓店,沽學田,鬻官地,而所主在獻羨馀,此風日熾,恐陛下赤子無甯歲矣。

    ” 赈忠、萬、恭、涪四州及鎮江府,複遣使淮南、江、浙赈濟。

     夏,四月,甲辰,诏:“自今盜發,所在守帥、監司議罰;平定,有勞者議賞。

    ” 乙卯,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員。

     癸亥,帝覽陸贽《奏議》,谕講讀官曰:“今日之政,恐有如德宗之弊者,卿等言之,無有所隐。

    ” 甲子,金主如金蓮川。

     五月,丙子,谕宰相王淮等曰:“朕惟監司、郡守,民之休戚系焉,察其人而任之,宰相之職也。

    苟選授之際,惟計履曆之淺深,不問人材之賢否,則政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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