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聽讀。
壬辰,金主始視朝。
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
金制:“進士程文,但合格者,有司即取之,毋限人數。
”
丙申,金以樞密副使瓜勒佳清臣為尚書左丞。
時清臣女為昭儀,眷倚益重。
丙午,金初置王府傅尉官;名為官屬,實檢制之也。
丁未,金遣完顔亶等來告哀。
三月,丁巳,诏:“邊事令宰相與樞密院議,仍同簽書。
”
癸亥,金敕有司:“國号犯漢、唐、遼、宋等名者,不得封臣下。
”有司議以遼為恒,宋為汴,秦為鎬,晉為并,漢為益,梁為邵,齊為彭,殷為谯,唐為绛,吳為鄂,蜀為夔,陳為宛,隋為泾,虞為澤。
制可。
丙寅,诏福建提點刑獄陳公亮、知漳州朱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經界。
熹初為泉之同安簿,知閩中經界不行之害,至是訪問講求,纖悉備至。
乃奏言:“經界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漳、泉、汀未行。
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竊獨任其必可行也。
然必推擇官吏,度量步畝,算計精确,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随産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租,庶幾百裡之内,輕重齊同。
今欲每畝随九等高下定計産錢,而合一州租稅錢朱之數,以産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其于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是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
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
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皆所不樂,善為說辭以感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
帝诏監司條具其事,且令公亮與熹協力奉行。
會農事亦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隐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诏遂格。
熹請祠去。
癸酉,建甯雨雹,大如桃、李,壞民居五千馀家。
溫州大風雨、雷電,田禾桑果蕩盡。
夏,四月,戊寅朔,金尚書省言:“齊民與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國家長久安甯之計。
”從之。
乙酉,金葬孝甏皇太後于裕陵。
戊子,金制:“諸部内災傷,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
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
緻枉有徵免者,坐贓論。
妄告者,戶長坐詐下,以實罪計贓,從詐匿不輸法。
”
癸巳,金谕有司:“自今女真字直譯為漢字,國史院專寫契丹字者罷之。
”
甲午,金改封永中為并王,永功為魯王,永成為兖王,永升為曹王,永蹈為鄭王,永濟為韓王,永德為豳王。
五月,己酉朔,福州水。
辛亥,诏:“六院官許輪對,仍入雜壓。
”自龔茂良為謝廓然所攻,六院官始不入雜壓,至是乃複班在五寺主簿之下,太學博士之上。
庚申,诏:“侍從、經筵、翰苑官,自今并不時宣對,庶廣咨詢以補治道。
”
戊辰,金诏:“諸郡邑文宣王廟、風師、雨師、社稷神壇隳廢者複之。
”
己巳,潼川、崇慶二府、大安、石泉、淮安三軍、興、利、果、合、綿、漢六州大水。
六月,戊子,金平章政事崇甯卒。
癸巳,诏:“宰臣、執政,俱不時内殿宣引奏事。
”
丙午,金尚書右丞伊喇履卒,谥文獻。
履精曆算,先是舊《大時曆》舛誤,履上《乙未曆》,以金受命于乙未也。
世服其善。
右司谏鄭驿,以言事罷,為将作監。
禦史林大中言:“台谏以論事不合而遽遣,臣恐天下以陛下為不能容。
”不聽。
秋,七月,丁未朔,诏:“故容州編管人高登,追複元官。
”
丁巳,金以參知政事圖克坦镒為尚書右丞,禦史中丞瓜勒佳衡為參知政事。
己未,出會子百萬缗,收兩淮私鑄鐵錢。
己巳,興州大水,漂沒數千家。
八月,戊寅,禦史中丞何澹,有本生繼母喪,乞有司定所服。
禮寺言當解官,澹上疏引禮不逮事之文,請下台谏、給、舍議之。
于是太學生喬祕、朱九成、黃會卿移書責之,其略曰:“人之大倫莫重于父母,禮有出繼,其服雖降異,而鐘于天性者未嘗不同也。
故所承父母則三年終喪,而所生父母則心喪三年。
閣下自長成均而列長台谏,此三綱五常之所系者也。
今閣下有所生繼母之喪,初請解官,莫不義之;繼上疏稱逮事不逮事之異,中外哄然。
夫禮經所謂‘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非謂無恩于先祖也。
蓋逮事父母,則親聞父母之言所嘗諱其祖,不逮事父母,則不聞父母之言所嘗諱其祖,是以子莫知其所諱也。
故本朝方悫解此一節,以謂特庶人之禮耳。
若學士大夫,則知尊祖矣,何逮事不逮事之拘乎!今聞閣下引此欲不持喪,恐與禮經相反。
何者?禮經謂‘逮事父母則從父母’之言,今閣下所生之父,果以繼室為正乎?若所生之父果以繼室為正,則閣下亦當從而為正,不得黜之也。
今四十馀年,以所生繼母事之,及其終也,反以為生不逮事而不持心喪,可乎?夫閣下之意,必謂所生繼母無生我之恩,則不當為之服,抑不思黜其所生之母,是賤其所生之父也。
為人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