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一百五十二

首頁
    學聽讀。

     壬辰,金主始視朝。

    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 金制:“進士程文,但合格者,有司即取之,毋限人數。

    ” 丙申,金以樞密副使瓜勒佳清臣為尚書左丞。

    時清臣女為昭儀,眷倚益重。

     丙午,金初置王府傅尉官;名為官屬,實檢制之也。

     丁未,金遣完顔亶等來告哀。

     三月,丁巳,诏:“邊事令宰相與樞密院議,仍同簽書。

    ” 癸亥,金敕有司:“國号犯漢、唐、遼、宋等名者,不得封臣下。

    ”有司議以遼為恒,宋為汴,秦為鎬,晉為并,漢為益,梁為邵,齊為彭,殷為谯,唐為绛,吳為鄂,蜀為夔,陳為宛,隋為泾,虞為澤。

    制可。

     丙寅,诏福建提點刑獄陳公亮、知漳州朱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經界。

     熹初為泉之同安簿,知閩中經界不行之害,至是訪問講求,纖悉備至。

    乃奏言:“經界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漳、泉、汀未行。

    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竊獨任其必可行也。

    然必推擇官吏,度量步畝,算計精确,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随産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租,庶幾百裡之内,輕重齊同。

    今欲每畝随九等高下定計産錢,而合一州租稅錢朱之數,以産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其于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是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

    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

    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皆所不樂,善為說辭以感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

     帝诏監司條具其事,且令公亮與熹協力奉行。

    會農事亦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隐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诏遂格。

    熹請祠去。

     癸酉,建甯雨雹,大如桃、李,壞民居五千馀家。

    溫州大風雨、雷電,田禾桑果蕩盡。

     夏,四月,戊寅朔,金尚書省言:“齊民與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國家長久安甯之計。

    ”從之。

     乙酉,金葬孝甏皇太後于裕陵。

     戊子,金制:“諸部内災傷,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

    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

    緻枉有徵免者,坐贓論。

    妄告者,戶長坐詐下,以實罪計贓,從詐匿不輸法。

    ” 癸巳,金谕有司:“自今女真字直譯為漢字,國史院專寫契丹字者罷之。

    ” 甲午,金改封永中為并王,永功為魯王,永成為兖王,永升為曹王,永蹈為鄭王,永濟為韓王,永德為豳王。

     五月,己酉朔,福州水。

     辛亥,诏:“六院官許輪對,仍入雜壓。

    ”自龔茂良為謝廓然所攻,六院官始不入雜壓,至是乃複班在五寺主簿之下,太學博士之上。

     庚申,诏:“侍從、經筵、翰苑官,自今并不時宣對,庶廣咨詢以補治道。

    ” 戊辰,金诏:“諸郡邑文宣王廟、風師、雨師、社稷神壇隳廢者複之。

    ” 己巳,潼川、崇慶二府、大安、石泉、淮安三軍、興、利、果、合、綿、漢六州大水。

     六月,戊子,金平章政事崇甯卒。

     癸巳,诏:“宰臣、執政,俱不時内殿宣引奏事。

    ” 丙午,金尚書右丞伊喇履卒,谥文獻。

    履精曆算,先是舊《大時曆》舛誤,履上《乙未曆》,以金受命于乙未也。

    世服其善。

     右司谏鄭驿,以言事罷,為将作監。

    禦史林大中言:“台谏以論事不合而遽遣,臣恐天下以陛下為不能容。

    ”不聽。

     秋,七月,丁未朔,诏:“故容州編管人高登,追複元官。

    ” 丁巳,金以參知政事圖克坦镒為尚書右丞,禦史中丞瓜勒佳衡為參知政事。

     己未,出會子百萬缗,收兩淮私鑄鐵錢。

     己巳,興州大水,漂沒數千家。

     八月,戊寅,禦史中丞何澹,有本生繼母喪,乞有司定所服。

    禮寺言當解官,澹上疏引禮不逮事之文,請下台谏、給、舍議之。

     于是太學生喬祕、朱九成、黃會卿移書責之,其略曰:“人之大倫莫重于父母,禮有出繼,其服雖降異,而鐘于天性者未嘗不同也。

    故所承父母則三年終喪,而所生父母則心喪三年。

    閣下自長成均而列長台谏,此三綱五常之所系者也。

    今閣下有所生繼母之喪,初請解官,莫不義之;繼上疏稱逮事不逮事之異,中外哄然。

    夫禮經所謂‘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非謂無恩于先祖也。

    蓋逮事父母,則親聞父母之言所嘗諱其祖,不逮事父母,則不聞父母之言所嘗諱其祖,是以子莫知其所諱也。

    故本朝方悫解此一節,以謂特庶人之禮耳。

    若學士大夫,則知尊祖矣,何逮事不逮事之拘乎!今聞閣下引此欲不持喪,恐與禮經相反。

    何者?禮經謂‘逮事父母則從父母’之言,今閣下所生之父,果以繼室為正乎?若所生之父果以繼室為正,則閣下亦當從而為正,不得黜之也。

    今四十馀年,以所生繼母事之,及其終也,反以為生不逮事而不持心喪,可乎?夫閣下之意,必謂所生繼母無生我之恩,則不當為之服,抑不思黜其所生之母,是賤其所生之父也。

    為人子者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