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蜀曾經戰争之地田稅三年,其宿逋悉除之。
壬申,吳潛兼權參知政事。
六月,癸巳,賜進士張淵微以下五百二十七人及第、出身。
淵微等以阙雨,請免瓊林賜宴。
丙申,诏求直言,弭旱。
徐霖應诏,言谏議大夫鄭寀不易則不雨,臨安尹趙與不易則不雨;不報,遂引去。
帝遣著作郎姚希得留之,不還。
禦筆改合入官,乃改宣教郎。
霖屢辭,曰:“向為身死而不敢欺其君父,今以官高而自眩于生平,失其本心,何以暴其忠志!”又曰:“志貴乎潔,忠尚乎精。
即有敗,則自陷于垢污矣。
”
時鄭寀、趙與及周坦、葉大有、監察禦史陳垓相合為一,唯黃師雍孤立,寀惡之尤甚,思所以去師雍,未得,招四人共謀之。
會應诏陳言者多指寀、垣為緻災之由,牟子才、李伯玉,盧钺語尤峻,垣等僞撰匿名書,誣子才、钺等。
師雍詣禦榻前力辨,謂:“匿名書,條令所禁,非公論也,不知何為至前?”因發其僞撰之迹。
适钺疏譽師雍,寀乃以钺附師雍上聞。
帝不聽,擢師雍左司谏。
甲辰,出豐儲倉米三十萬石以平籴價。
己酉,诏:“旱勢日甚,兩淮、襄、蜀及江、閩内郡,間因兵寇,遺骸暴露,感傷和氣,令所屬州縣收瘗之。
”
诏:“京湖北路副總管王英歸順,進秩二等。
”
秋,七月,蒙古主西巡太原。
萬戶郝和尚朝于行宮,賜銀萬錠,辭曰:“賞赉過厚,臣不應獨受。
臣積微勞,皆将校協力也。
”遂奏将校劉天祿等,皆賜之金銀符。
丙辰,诏:“荊鄂都統司,聽荊湖制帥司節制;池州、建康、鎮江府都統司,并聽沿江制司節制;許浦都統司,改聽興國、蕲、黃、安慶四郡節制。
”從督視趙葵之請也。
庚申,安慶守臣歐陽頤,以改差辄之任,诏削官二等,令憲臣謝獻子領郡。
诏:“辭免除授,實為繁文,除侍從、台谏、給舍、兩省左右史以上許辭免,馀官不許。
”
乙醜,吳潛罷知福州,以周坦劾之也。
丁卯,以别之傑為參知政事,谏議大夫鄭寀為端明殿學士、同簽書樞密院事。
癸酉,诏賞浙東、西、福建路監司、州郡所申官士之家濟粜者凡九人,補轉官資有差。
鄭寀之入政府也,不為公論所予。
太常博士牟子才疏言:“陛下欲留徐霖,霖所論劾者,趙與、鄭寀也。
二人之中,寀尤無恥,請先罷之。
”八月,甲申,鄭寀罷。
子才又論鄭清之不當引史嵩之黨别之傑共政,複為書抵清之,以孔光、張禹切責之,清之愧謝。
丙戌,诏戶部嚴革諸路州縣增收多量苗米之弊。
辛卯,诏石鈞、陳大任、王方烈各镌一秩,以其誣平民為重辟,謝思乂、張懋各進一秩,旌其平反之功;從湖北憲臣之請也。
己亥,以秋風已勁,邊備當嚴,浙右四郡,密迩行都,魏村、福山、柴墟一帶,宜預為之備,诏守臣條具措置。
辛醜,诏:“前通判彭州宇文景讷,罵賊而死,贈官二等,仍與一子下州文學。
”
壬寅,诏:“監司、守臣宜亟講荒政以赈乏絕;稅租有合蠲減者,核實以聞。
”
甲辰,高定子薨,辍朝一日,贈少保。
是月,蒙古主命蒙古人戶每百人以一人克巴圖魯。
九月,丙辰,诏:“命官該赦,陳乞改正,不拘期限;今後赦條删去‘限一年内’四字。
”從左司陳元鳳之請也。
丁巳,诏改尚書省提領鹽事所為提領茶鹽所。
黃師雍與鄭清之,故同舍,會師雍劾劉用行、魏岘,皆清之親故也,清之不樂。
周垣知之,喜曰:“吾得所以去師雍矣。
”遣其妻日造清之妻谮曰;“彼去用行、岘,乃去丞相之漸也。
”帝欲用師雍為侍禦史,清之曰:“如此,則臣不可留。
”乃遷師雍為起居舍人,師雍丐去。
清之猶冀其稍貶,師雍曰;“吾欲為全人。
”終不屈。
蒙古以高麗歲貢不入,伐之。
自後八年,凡四易将,拔其城十有四。
冬,十月,辛巳,太白晝見。
诏:“京湖副都統李得,讨廣東峒冠有功,進官一等。
”
癸未,朝獻景靈宮。
以嚴州旱,诏豐儲倉給米萬石赈粜。
丙戌,京湖安撫司調兵平辰、沅蠻猺有功,總轄張謙、統制高天祐等賞賜有差。
己酉,陳垓言格法日壞,天下視聽益不美,因條陳添差、抽差、攝局,須入、奏辟、改任、薦舉、借補、曠職、匿過十弊,請風示中外;從之。
甲寅,以鎮江府旱,诏兩浙轉運司檢核蠲租七萬四千石有奇。
蒙古括人戶,下令,敢隐實者誅,籍其家。
藁城令董文炳,俊之子也,使民聚口而居,少為戶數。
衆以為不可,文炳曰:“為民獲罪,吾所甘心。
”民亦有不樂為者,文炳曰;“後當德我。
”由是賦斂大減,民得富完。
十二月,壬午,以趙與為端明殿學士、提領戶部财用。
庚寅,以近畿旱,诏:“正歲、天基節大宴權免,其州郡賜宴,務從省約,毋得科擾,以副朕敬天愛民之意。
”
辛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