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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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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以郝經、劉人傑使宋未還,廪其家。

     甲子,以楊棟簽書樞密院事,葉夢鼎同簽書院事。

     庚午,蒙古鞏昌總使汪惟正屯田利州。

     甲戌,歸化州岑從毅納土輸賦,诏改為來安州,從毅知州事,世襲。

     乙亥,蒙古立中書左右部,分總庶務,命回纥人阿哈瑪特領之,仍兼諸路都轉運使,專理财賦。

    阿哈瑪特欲每事得專奏,不關白中書,張文謙言:“分制财用,古有是理;中書不預,無是理也。

    若中書不問,則天下孰莅之乎?”蒙古主然之。

     十一月,丁大全既安置貴州,與州将遊翁明失色杯酒間。

    翁明訴大全陰招遊手,私立将校,造弓矢、舟楫,将通蠻為變,廣西經略朱禩孫聞于朝,壬辰,诏改竄大全于新州土牢拘管,日具存亡。

    賈似道諷禩孫殺之,禩孫遣将官畢遷護送,舟過藤州,擠大全于水而死。

     癸巳,馬光祖提舉洞霄宮。

     丙申,資政殿大學士、緻仕徐清叟卒,谥忠簡。

     戊戌,以夏貴知廬州、淮西安撫副使。

     乙巳,蒙古主谕史天澤曰:“朕或乘怒欲有所誅殺,卿等宜遲留一二日,覆奏行之。

     丁未,皇孫資國公焯卒。

     戊申,蒙古升撫州為隆興府。

     十二月,甲寅,蒙古封皇子珍戩為燕王,守中書令。

     丙辰,蒙古立河南、山東統軍司。

    東拒亳州,西至鈞州,諸萬戶隸河南;西自宿州,東至甯海州,諸萬戶隸山東。

     丁巳,蒙古立十路宣慰司,以趙瑨等為之。

     癸亥,蒙古享于太廟。

     戊寅,蒙古诏:“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軍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統攝。

    ” 蒙古楊大淵入觐,拜東川都元帥,命與征南都元帥奇徹同署。

    大淵還東川,于渠江濱築虎嘯城以逼大良城,不逾時而就。

     蒙古割北京興州隸開平府,建行宮于興隆路。

     是歲,蒙古成都經略使劉嶷卒,谥忠惠,以其子元振代為經略使。

     景定四年蒙古中統四年 春,正月,乙酉,賈似道遣楊琳赉空名告身及蠟書、金币至大獲山,招蒙古楊大淵南歸。

    大淵從子文安,執琳以聞,蒙古主命殺之。

     丙戌,蒙古以姚樞為中書左丞。

    時或言中書政事大壞,蒙古主怒,大臣罪且不測,樞上言:“自中統至今,五六年間,外侮内叛,相繼不絕,然能使官離債負,民安賦役,國用粗足,政事更新,皆陛下信用先王之法所緻。

    今創始治道,正宜上答天意,下結民心,睦親族以固本,定大臣以當國,開經筵以格心,立學校以育才,則可以光先烈、遺子孫。

    迩者伏聞聰聽日煩,朝廷政令,日改月異,遠近臣民,不勝戰懼,惟恐大本一廢,遠業雖成,為陛下之後憂耳。

    ”蒙古主怒始釋。

     蒙古興元判官費寅有罪,懼誅,誣廉希憲、商挺在京兆因李璮叛修城治兵,潛畜異志,以趙良弼為征。

    癸卯,召挺、良弼赴阙,既至,蒙古主诘問,良弼泣對曰:“二臣忠良,保無是心,願剖臣心以明之。

    ”蒙古主已入趙璧之谮,切責良弼,無所不至,至欲斷其舌,良弼誓死不少變,乃罷。

     蒙古主召商挺問曰:“卿在關中、懷孟,兩著治效,而毀言日至,豈同寅有沮卿者邪,抑位高而志怠邪?比年論王文統者甚衆,卿獨無一言。

    ”挺對曰:“臣素知文統之為人,嘗與趙璧言之,想陛下猶能記也。

    臣在秦三年多過,其或從橫以應變者有之,若功或以歸己,事敗分咎于人,臣必不敢。

    請就戮。

    ”挺既出,蒙古主顧近臣數挺前後大計凡十有七,因曰:“挺有功如是,猶自言有罪,若此,誰複為聯戮力邪?卿等識之!” 蒙古命右丞納哈代廉希憲為秦蜀行者,覆視費寅所告,無實狀,诏希憲還京師,上見,言曰:“方關陝叛亂,川蜀未甯,事急星火,臣随宜行事,不謀佐貳。

    如寅所言,罪止在臣,臣請逮系有司。

    ”蒙古主撫禦床曰:“當時之言,天知之,朕知之,卿果何罪!”慰谕良久,進拜中書平章政事。

    一日,召入禁中,從容道藩邸時事,因及趙璧所言,希憲曰:“昔攻鄂時,賈似道作木栅環城,一夕而成。

    陛下顧扈從諸臣曰:‘吾安得如似道者用之?’僧子聰、張易曰:‘山東王文統,才智士也,今為李璮幕僚。

    ’诏問臣,臣對亦聞之,實未識其人也。

    ”蒙古主曰:“朕亦記此。

    ”由是璧之谮不行,寅卒以反誅。

     二月,癸醜,诏:“吳潛、丁大全黨人,遷谪已久,遠者量移,近者還本貫,并不複用。

    ” 賈似道以國計困于造楮,富民困于和籴,思有以變法而未得其說。

    知臨安府劉良貴、浙西轉運使吳勢卿獻買公田之策,似道乃命殿中侍禦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禦史虞毖、張希顔上疏言:“三邊屯列,非食不飽;諸路和籴,非楮不行。

    既未免于廪兵,則和籴所宜廣圖;既不免于和籴,則楮币未容縮造。

    為今日計,欲便國便民而辦軍食、重楮價者,莫若行祖宗限田之制。

    以官品計頃,以品級計數,下兩浙、江東、西和籴去處,先行歸并詭析,後将官戶田産逾限之數抽三分之一,回買以充公田。

    但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每歲可收六七百萬石之米,其于軍饷沛然有馀,可免和籴,可以饷軍,可以杜造楮币,可平物價,可平富室,一事行而五利興矣。

    ”帝從之。

    丁巳,诏:“置官田所,以劉良貴提領,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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