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馀積欠并蠲,事産即日給還;民官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江南不歸,與土著一例當役。
十二曰凡丞相安圖遷轉良臣,為阿哈瑪特所擯黜,或居散地,或在遠方,并令拔擢。
十三曰簿錄奸黨财物,不可視為橫得,遂緻濫用,宜以之實帑藏,供歲計。
十四曰上都非如大都,止備巡幸,不應立留守司,宜易置總管府。
十五曰中書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諸左。
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設左、右丞以下,庶幾内重,不緻勢均。
彼謂非隆其名不足鎮壓者,奸臣欺罔之論也。
十七曰阿爾哈雅掌兵民之權,子侄姻黨分列權要,官吏出其門者十之七八,其威權不在啊哈瑪特下,宜罷職,理算其黨;雖無所污染者,亦當遷轉它所,勿使久據湖廣。
十八曰铨選類奏,賢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見而後授官。
”疏奏,帝即命中書省行其數事。
馀命與禦史大夫伊實特穆爾議行之。
彧又言:“江南盜賊,相挺而起,凡二百馀所,皆由拘刷水手,興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變。
日本之役,宜姑止之。
又,江西四省軍需,宜量民力,勿強以土産所無。
凡給物價與民者,必以實。
召募水手,當從其所欲。
俟民氣稍蘇,我力粗備,三二年後,東征未晚也。
”帝以為不切,曰:“爾之所言如射然,挽弓雖可觀,發矢則非是矣。
”
彧又言:“昨中書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縣地畝,本以革權勢兼并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于軍民諸色人戶通行核實。
又因取勘畜牧數目,初意本非擾民,而近者浮言胥動,恐失農時。
”又言:“各路每歲選取室女,宜罷。
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糧,無所容隐,宜頒行。
”皆從之。
丁卯,巴約特等伐船材于烈埚、都山、乾山,凡十四萬二千有奇,起諸軍貼戶年及丁者五千人、民夫三千人運之。
命右丞棟哩特穆爾及萬戶三十萬人,蒙古軍習舟師者二千人,特默齊萬人,習水戰者五百人,征日本。
壬午,改廣東提刑按察司為海北廣東道,廣西按察司為廣西海北道,福建按察司為福建閩海道,鞏昌按察司為河西隴北道。
二月,辛醜,定軍官選法及官吏贓罪法。
癸醜,谕中書省:“大事奏聞,小事便宜行之,毋緻稽緩。
”
三月,己未,禦史台言:“平灤造船,五台山造寺伐木,及南城建新寺,凡役四萬人,請罷之。
”诏:“伐木、建寺即罷之,造船一事,其與省臣議。
前後衛軍自願征日本者,命選留五衛漢軍千馀,其新附軍令悉行。
”
乙醜,命烏努呼魯岱往揚州錄囚,其江北重囚,谪征日本。
立雲南按察司,照刷行省文卷。
罷淮安等處淘金官,惟計戶取金。
丙寅,帝如上都。
丁卯,增置蒙古監察禦史六員。
癸酉,廣東新會縣林桂方、趙良钤等聚衆,僞号羅平國,稱延康年号。
官軍擒之,伏誅,馀黨悉平。
壬午,罷福建宣慰司,複立行中書省于漳州。
夏,四月,庚寅,以侍衛親軍二萬人助征日本。
壬辰,阿塔哈求軍習官舟楫者同征日本,命元帥張林、招讨張瑄、總管朱清等行,以高麗王就領行省規畫日本事宜。
甲午,禁近侍為人求官,紊亂選法。
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财産、女子沒官,犯人配役。
申私鹽之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
五月,乙未,免五衛軍征日本,發萬人赴上都,縱平灤造船軍歸耕,撥大都見管軍代役。
占城行省右丞索多,率戰船千艘出廣州,浮海伐占城。
占城迎戰,兵号二十萬,索多率敢死士擊之,斬首并溺死者五萬馀人,又敗之于大浪湖,斬首六萬級,占城降。
索多造木為城,辟田以耕,伐烏裡、越裡諸小夷,皆下之,積谷十五萬以給軍。
六月,戊子,以征日本,民間騷動,盜賊竊發,呼圖特穆爾、蒙古岱乞益兵禦寇,诏以興國、江州軍付之。
初定官吏贓罪法:“自五十貫以上,皆決杖,除名不叙,百貫以上者死。
”
崔彧言:“今百官月俸不能副贍養,難責以廉勤之操。
宜議增庶官月俸,所增雖賦之于民,官吏不貪,民必受惠。
其有以貪抵罪,亦複何辭!”從之。
己醜,诏增内外官吏俸。
初,思、播以南,施、黔、鼎、澧、辰、沅之界,九溪、十八峒蠻獠,叛服不常,诏四川行省讨之。
參政奇爾濟蘇、宣慰使李呼哩雅濟等,鑿山開道,分兵并進,諸蠻伏險以拒,然衆寡不敵,多就擒戮,其奠長内附赴阙。
辛亥,诏分其地立州縣,聽順元路宣慰司節制。
秋,七月,丙辰,谕阿塔哈:“所造征日本船,宜少緩之,所拘商船悉給還。
”
丙寅,開雲南驿路。
丁卯,罷淮南淘金司,以其戶還民籍。
八月,癸未,以明爾徹平章軍國重事,商議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