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死名。
”安居如言疏名成數通。
有一人從内出,揚聲大呼曰:“安(“安”字原缺,據《法苑珠林》六二補。
)居可入。
(“入”原作“人”,據《法苑珠林》六二改。
)既入(“入”原作“義”。
據明抄本改),稱(原本“稱”字下有“安”字,系上句居字上字誤植,今删。
)有教付刺奸。
獄吏兩人,一雲:“與大械。
”一雲:“此人頗有福,隻可三尺械。
”議論不決,乃共視文書,久之,遂與三尺械。
少頃,見一貴人,翼從數十,形貌都雅,謂安居曰:“汝那得來?”安居具陳所由。
貴人曰:“汝伯有罪,但宜錄治,以先殖小福,故今得擊散乃敢告訴。
吾與汝父幼少有舊,見汝依然,可随我共(“今得”下二十二字據明抄本補。
)遊觀也。
”獄吏不肯釋械,曰:“府君無教,不敢專辄。
”貴人曰:“但付我,不使走逸也。
”乃釋之。
貴人将安居遍至諸地獄,備見若楚,略與經文相符。
遊曆未竟,有傳教來雲:“府君喚安居。
”安居惶懼,求救于貴人。
貴人曰:“汝自無罪,但以實對,必無憂也。
”安居至門,見有桎梏者數百,一時俱進,安居在第三。
至階下,一人冠冕立于囚前,讀罪簿。
其第一措行,昔者娶妻之始,夫婦為誓,有子無子,終不相棄。
而其人本是祭酒,嘗亦奉道供化,徒衆中得一女弟子,因而奸之,遂棄本妻,妻嘗訴冤。
府君曰:“汝夫婦違誓,大義不終,罪一也;師資義著在三,而奸之,是父子相淫,無以異也,付法局詳刑。
”次讀第二女人辭牒,忘其姓名,雲:家在南陽冠軍縣黃水裡,家安爨器于竈口,而此婦眠嬰兒于竈上,匍匐走行,糞污爨器中。
此婦還見,即請謝神祗,盥洗精潔。
而其舅每罵此婦,言無有天道鬼神,緻此惡婦,得行污穢。
司命聞知,故錄送之。
府君曰:“眠竈非過,小兒無知,又且已請謝神,是無罪矣。
舅罵無道,誣謗幽靈,可錄之來,須臾而至。
次到安居,階下人具讀明牒,為伯所訴。
府君曰:“此人事佛,大德人也。
其伯殺害無辜,訾诳百姓,罪宜窮治,以其有小福,故未加之罪耳,今複謗訴無辜,敕催錄取來。
”已而府君遣安居還:若可去,善成勝業,可壽九十三,努力勉之,勿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