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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一十三 報應十二(崇經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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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死名。

    ”安居如言疏名成數通。

    有一人從内出,揚聲大呼曰:“安(“安”字原缺,據《法苑珠林》六二補。

    )居可入。

    (“入”原作“人”,據《法苑珠林》六二改。

    )既入(“入”原作“義”。

    據明抄本改),稱(原本“稱”字下有“安”字,系上句居字上字誤植,今删。

    )有教付刺奸。

    獄吏兩人,一雲:“與大械。

    ”一雲:“此人頗有福,隻可三尺械。

    ”議論不決,乃共視文書,久之,遂與三尺械。

    少頃,見一貴人,翼從數十,形貌都雅,謂安居曰:“汝那得來?”安居具陳所由。

    貴人曰:“汝伯有罪,但宜錄治,以先殖小福,故今得擊散乃敢告訴。

    吾與汝父幼少有舊,見汝依然,可随我共(“今得”下二十二字據明抄本補。

    )遊觀也。

    ”獄吏不肯釋械,曰:“府君無教,不敢專辄。

    ”貴人曰:“但付我,不使走逸也。

    ”乃釋之。

    貴人将安居遍至諸地獄,備見若楚,略與經文相符。

    遊曆未竟,有傳教來雲:“府君喚安居。

    ”安居惶懼,求救于貴人。

    貴人曰:“汝自無罪,但以實對,必無憂也。

    ”安居至門,見有桎梏者數百,一時俱進,安居在第三。

    至階下,一人冠冕立于囚前,讀罪簿。

    其第一措行,昔者娶妻之始,夫婦為誓,有子無子,終不相棄。

    而其人本是祭酒,嘗亦奉道供化,徒衆中得一女弟子,因而奸之,遂棄本妻,妻嘗訴冤。

    府君曰:“汝夫婦違誓,大義不終,罪一也;師資義著在三,而奸之,是父子相淫,無以異也,付法局詳刑。

    ”次讀第二女人辭牒,忘其姓名,雲:家在南陽冠軍縣黃水裡,家安爨器于竈口,而此婦眠嬰兒于竈上,匍匐走行,糞污爨器中。

    此婦還見,即請謝神祗,盥洗精潔。

    而其舅每罵此婦,言無有天道鬼神,緻此惡婦,得行污穢。

    司命聞知,故錄送之。

    府君曰:“眠竈非過,小兒無知,又且已請謝神,是無罪矣。

    舅罵無道,誣謗幽靈,可錄之來,須臾而至。

    次到安居,階下人具讀明牒,為伯所訴。

    府君曰:“此人事佛,大德人也。

    其伯殺害無辜,訾诳百姓,罪宜窮治,以其有小福,故未加之罪耳,今複謗訴無辜,敕催錄取來。

    ”已而府君遣安居還:若可去,善成勝業,可壽九十三,努力勉之,勿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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