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畢作冷,衣雲複郁。
斷獄之日,陽輪洞開,通逵相慶,有出涕者。
沉冤積憤,大亨暢于是曰。
古之循吏,孰能拟諸。
(《出唐阙史》)
劉崇龜
劉崇龜鎮南海之歲,有富商子少年而白皙,稍殊于稗販之伍。
泊船于江。
岸上有門樓,中見一姬年二十餘,豔态妖容,非常所睹。
亦不避人,得以縱其目逆。
乘便複言,某黃昏當詣宅矣。
無難色,颔之微哂而已。
既昏暝,果啟扉伺之。
比之未及赴約,有盜者徑入行竊。
見一房無燭,即突入之。
姬即欣然而就之。
盜乃謂其見擒,以疱刀刺之,遺刀而逸。
其家亦未之覺。
商客之子旋至,方入其戶,即踐其血,汰而仆地。
初謂其水,以手扪之,聞鮮血之氣未已。
又扪着有人卧,遂走出。
徑登船,一夜解維。
比明,已行百餘裡。
其家迹其血至江岸,遂陳狀之。
主者訟窮诘岸上居人,雲:某日夜,有某客船一夜徑發。
即差人追及,械于圉室,拷掠備至,具實吐之。
唯不招殺人。
其家以庖刀納于府主矣。
府主乃下令曰:"某日大設,合境庖丁,宜集于球場。
以候宰殺。
"屠者既集,乃傳令曰:"今日既已,可翌日而至。
乃各留刀于廚而去。
府主乃命取諸人刀,以殺人之刀,換下一口。
來早,各令詣衙請刀,諸人皆認本刀而去。
唯一屠最在後,不肯持刀去。
府主乃诘之,對曰:"此非某刀。
"又诘以何人刀,即曰:"此合是某乙者。
"乃問其住止之處,即命擒之,則已竄矣。
于是乃以他囚之合處死者,以代商人之子。
侵夜斃之于市。
竄者之家,旦夕潛令人伺之,既斃其假囚,不一兩夕,果歸家,即擒之。
具首殺人之咎,遂置于法。
商人之子,夜入人家,以奸罪杖背而已。
彭城公之察獄,可謂明矣。
(出《玉堂閑話》)
殺妻者
聞諸耆舊雲:昔有人因他适回,見其妻為奸盜所殺。
但不見其首,支體具在。
既悲且懼,遂告于妻族。
妻族聞之,遂執婿而入官丞。
行加誣雲:爾殺吾愛女。
獄吏嚴其鞭捶,莫得自明,洎不任其苦,乃自誣殺人,甘其一死。
款案既成,皆以為不缪。
郡主委諸從事,從事疑(疑原作款,據明抄本改)而不斷。
謂使君曰:"某濫塵幕席,誠宜竭節。
奉理人命,一死不可再生,苟或誤舉典刑,豈能追悔也?必請緩而窮之。
且為夫之道,孰忍殺妻?況義在齊眉,曷能斷頸。
縱有隙而害之,盍作脫禍之計也。
或推病殒,或托暴亡,必存屍而棄首,其理甚明。
使君計其谳義,從事乃别開其第,權作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