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兩人,把帖來追。
初将謂州縣間,猶冀從容。
而俄被使人曳将,怕懼,行亦不覺甚難。
至一城郭,引入,見一官人,似曹官之輩。
又領入曹司,聆(“聆”原作“然”,據明鈔本改)讀元追之由。
雲,某前生姓劉,是丈夫,有妻曰馬氏。
馬氏悍戾,劉乃殺而剔其腹,令馬氏無五髒,不可托生。
所訴者馬母。
某便告本司雲:“居欲得馬氏托生,即放某回。
盡平生所有,與作功德,為計即可也。
若今追某,徒置于無間獄,亦何裨於馬氏哉?”本司雲:“此則自辨之。
”須臾,馬氏者到。
李恐馬氏無禮,遂對官人雲:“何得如此狡毒?”李具以私中之言對之。
官人問馬氏曰,何如。
馬氏曰:“冤系多年,别罪受畢,合歸生路無計,伏取裁斷?李氏又雲:“且請檢某算壽幾何,若未合來,即請依前說。
若合命盡,伏聽處分。
”官人雲:“灼然有理。
”遂召司命。
須臾,一主者抱案入來。
雲:“李未合來,昨追時已檢訖。
”須臾更檢,檢出,捧呈官雲:“更有十八年合在人間。
”本司雲:“且令随衙勘責,夜則放歸耳。
”彼處欲夜,所司放出,似夢而歸也。
自是人間日暮,追使即來,雞鳴即放回,如常矣。
鄭雖貧苦,百計祇待來使。
三五日後,使人慚謝鄭曰:“百味之物,深所反側,然不如賜茶漿水粥耳,茶酒不如賜漿水。
又貧居易辨。
”自是每晚則備漿水及粥,紙錢三五張。
月十日後,每來皆語言商議,出拔李氏。
李氏初每歸來,并不敢言。
自使人同和,兼許微說冥間事。
常言人罪之重者,無如枉法殺人而取金帛。
又曰:“布施者。
不必造佛寺,不如先救骨肉間饑寒。
如有餘,即分錫類。
更有餘,則救街衢間也。
其福最大。
”鄭君兼憑問還往間一人壽命官爵。
”回報雲:“此人好受金帛,今被折壽,已欲盡矣。
然更有一官。
如能改,即得終此秩。
若踵前,則不離任矣。
”又雲:“每燒錢财,如明旦欲送錢與某神祇,即先燒三十二張紙錢,以求五道,其神祇到必獲矣。
如尋常燒香,多不達。
如是春秋祭祀者,即不假告報也。
其燒時,辄不得就地,須以柴或草薦之,從一頭以火爇,不得攪碎(“攪”字原空“阙”,“碎”原作“剔”,據明鈔本改補)其錢即不破碎,一一可達也。
”至八月中,李卻回,忽喜曰:“已有計可脫矣。
”鄭詢之,曰:“奈何,然須緻紙錢三五萬,令他行下可矣。
”鄭乃求於還往,一邑官吏并知之,共與同(“同”原作“司”,據明抄本改。
)力,依言救之。
後數日。
方肯說。
因雲:“冥司又有剔五髒而殺人者,冥司勘覆未畢,且取彼五髒,置諸馬氏腹,令托生矣。
”自是追呼稍稀,或十日方一去。
但雲:“磨勘文案未畢,所言受罪亦不見,其餘但拷問科決而已。
”又嘗言當邑某坊曲某姓名人,合至某月日卒,至時更無差謬。
又鄭君自雲:“某即合得攝安豐尉。
”至明年正月三日,果為崔中丞邀攝安豐縣尉,皆其妻素知之。
自正月已後,更免其追呼矣。
鄭君自有記錄四十餘紙,此略而言也。
(出《博異記》明鈔本作出《廣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