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察。
體量部吏。
頗傷煩碎。
二者若相反矣。
如之何則可。
圖政舉之名而為煩苛之政者。
非也。
借寬厚之說而為容芘之私者。
尤非也。
用舍升黜。
公而不私則無二者之失。
有二者之得矣。
前朝之監司。
或稱按察。
或稱按廉。
皆以侍從郎官為之。
其秩卑權重。
能自激昂而有為。
亦漢部刺史,宋轉運使之遺意也。
及其末也。
法久弊生。
因時損益。
改按廉為都觀察使。
本朝因之。
然必命廟堂。
擇兩府之公清廉謹者遣之。
有漢唐之利。
無漢唐之弊。
監司當擇其人
使臨益部。
上動星躔。
車駐徐州。
旋至雨澤。
監司之任。
所關如此。
豈可輕畀其人哉。
必精神剛正。
不畏強禦者。
可以任其職。
風采奮發。
事業雄偉者。
可以振其權。
必廉直中正者。
可以舉。
苛細矯激者。
不可用。
故其選有公正聰明之科。
剛方恺悌之目。
固不容非才得側于其間也。
監司當盡其職
皇華遣使。
專務咨訪。
繡衣使者。
風動列城。
是豈蒙
蔽苟安之地哉。
則養安以自重。
積日以計資。
以因循為識時。
以緘默為得計。
以容奸為寬大。
以舉職為煩苛。
以興利除害為生事。
以激濁揚清為抗讦。
皆不能盡其職者也。
嗚呼。
立人之朝。
受人之命。
其可不以盡職為念乎。
故曰監司當盡其職。
監司當行舉劾
監司之于郡縣。
有所畏而不敢舉劾者。
某郡之守嘗為侍從也。
則幸其複為侍從而有所求。
嘗為台谏也。
則恐其複為台谏而有所劾。
其豪族猾吏有所犯。
則以為在朝者有姻有舊。
皆不問也。
故窮民為守令豪吏所侵暴。
不忍忿忿之心。
一朝訴之于監司。
而監司不之問。
甚者封其辭以送之。
憑守令之威豪吏之勢。
視窮民如仇雠。
窮民被害。
反過于前日。
後雖有冤。
其誰告之。
嗚呼。
為監司者。
其可不以舉劾為職乎。
監司不可過為寬厚
今為一路之州縣不知其幾。
為州縣之官吏不知其幾。
州則守也倅也。
縣則令也丞也。
天下之人。
不能皆無能皆不肖。
某人何人也。
仁可以治民也。
才可以辦事也。
廉可以(舊本脫以字)率俗也。
吾舉之。
吾君用之。
夫烏乎而不勸。
某人何人也。
貪污也阘茸也。
裒斂以奉上位。
奸巧以媚要勢也。
吾按之。
吾君殛之。
夫烏乎而不警。
一言而人以勸。
一言而人以警。
夫是以。
無負于風采之寄。
今且不然。
所舉之人。
某為親屬也。
某為權勢也。
一歲之出按者凡幾。
州縣之所曆者凡幾。
以漫不可校之簿書與夫不切之訟牒。
紛乎其前。
彼其心雖知其吏之不法。
當按則曰某人某之子弟也。
某人某之親故也。
某人某之嘗所屬托也。
吾何忍按焉。
人且從而稱之曰。
是寬厚長者之為監司者也。
夫寬厚長者。
固士大夫之美名。
而風采之任則亦何用乎此。
監司當親巡遠地
斯民居窮鄉僻郡之中。
疆域曠邈。
按察稀臨。
宮阙萬裡。
赴訴莫及。
此守令之貪污者恣行其欲。
民生之汨沒者不得其訴。
賄賂公行而民生竭。
冤抑莫伸而民情郁。
日夜望望焉冀監司之一臨。
察其冤而伸之。
為監司者。
其可以其地之荒遠而莫之至耶。
考課法
善德義清謹公平恪勤
最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稅賦無欠
簿書齊整差役均平(為治事之最)
農桑墾殖野廣土辟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
屏除奸盜赈恤窮困(為撫養之最)
政績尤異者為上。
恪居官次。
職務粗治者為中。
臨事弛慢。
所莅無狀者為下。
本朝壬申即位之教考課法
善公廉勤謹
最田野辟戶口增賦役均學校興
詞訟簡
惡貪暴怠劣
殿田野荒戶口損賦役煩學校廢
詞訟滞
取古人善最之法以合古宜今者。
作考課之法。
定其分數。
使刺舉者有所依據。
善公(五分)明(五分)廉(四分)勤(四分公明則能廉勤。
故廉勤之分。
減公明一等。
)
最田野辟(三分五釐)戶口增(三分五釐)學校興
(三分五釐)禮俗成(三分五釐)獄訟平(二分)盜賊息(二分)差役均(一分)賦斂節(一分)
衣食足而知禮義。
則自不犯法而趨事矣。
故其分數以次而降。
凡守令善最。
考其實績。
備書曰某守令善某事某事。
最某事某事。
考其分數多少。
定其上中下陟之。
善最俱無者黜之。
且善。
德也。
最。
才也。
善之分數多而最之分數少。
所以先其德而後其才也。
州牧
周八命曰牧秦置監察禦史漢興省之。
至惠帝又遣禦史監三輔郡察詞訟。
二歲更之。
○文帝以禦史不奉法。
乃遣丞相史出刺。
○武帝乃置部刺史。
自是以來。
至于唐宋。
或沿或革。
然皆任監司督察之職。
前朝置三留守八牧四都護府。
後或有增置者。
然各治其州之民。
乃别遣按察使按廉使。
糾察官吏。
聽斷詞訟。
又改為都觀察使。
是為監司。
而州牧之任與郡縣同矣。
本朝皆因之
郡太守
秦滅諸侯。
以其地為郡。
置守丞尉各一人。
守治民。
丞佐之。
尉典兵。
漢景帝更名郡守為太守。
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
○宣帝以謂太守吏民之本。
數變易則下不安。
民知其将久。
不可欺罔。
乃服從其教化。
每拜守相。
辄親見問。
觀其所由。
退而考察。
以質其言。
常稱曰與我共治者。
其惟良二千石乎。
是以。
漢世良吏于是為盛。
而稱中興焉。
後漢亦重其任。
或以尚書令仆射出為郡守。
或自郡守入為三公。
晉宋以來。
或稱守相。
或稱内史。
或稱太守。
沿革不同。
皆為治民之官。
唐武德初。
改郡太守為州剌史。
後改州剌史為郡太守。
自是。
州郡史守。
更相為名。
其實一也。
大宋之初治天下也。
重親民之任。
疏督守之名于屏。
俯仰觀焉。
其人善惡。
必書其下。
是以州郡率治。
前朝置知州事知郡事。
即古郡太守也。
本朝因之
縣令
周官有縣正。
各掌其縣之政令而賞罰之。
春秋時。
列國相滅。
多以其地為縣。
則縣大而郡小。
漢制。
凡縣萬戶以上為令。
減萬戶為長。
侯國為相。
因秦制也。
晉宋以來。
皆稱縣令。
唐有赤畿望緊上中下六等之差。
(按京都所治為赤縣。
旁邑為畿縣。
其馀以戶口多少地美惡為差。
如戶多為望。
其次為緊為上中下為下六等。
)前朝有縣令監務。
即古縣令也。
本朝因之本朝凡州府郡縣官稱。
初因前朝之舊。
後議者獻議曰。
府州郡縣。
星羅棋布。
以大統小。
以小屬大。
首重尾輕。
乃能治也。
前朝置三留守八牧四都護。
庶幾得其制矣。
後增置大都護。
升諸牧之上。
又有加新牧者。
州郡之号。
日就超升。
入國初。
升全州為完山府。
晉州為大都護府。
又改開京為開城留後司。
于是為巨邑者五。
品秩崇重。
有尾大難掉之弊。
豈所謂五大不在邊者乎。
是又不可不慮也。
請命有司。
将開城,平壤,永興,完山,雞林量宜因革。
置三京留後司。
馀皆降為大都護。
又以諸牧之最久且大者升為大都護稱知府。
新牧及小都護稱知州。
凡知官稱知郡。
縣令監務稱知縣。
如是則府州郡縣。
截然有序。
互相聯屬。
如身使臂。
如臂使指。
王化之行。
速于置郵而傳命也。
郡守民之本也
孫氏曰。
夫民者。
國之本也。
郡守縣令。
民之本也。
古者方制四海。
而天子列爵頒祿。
非為臣下。
皆以為民也。
故聖人一動作一施設一命令一法制。
必本于民。
故擇其人以牧養之。
重其任以付責之。
假其權以安固之。
厚其祿以寵利之。
上之責吏。
一本于民。
吏之報上。
一本于民。
則民重矣。
民重則郡守縣令重。
郡守縣令重則天下國家重矣。
故輕郡守縣令。
是輕民也。
民輕則天下國家輕矣。
可不慎欤。
昔漢之制郡縣。
可謂知所重矣。
郡守入為三公。
郎官出宰百裡。
又出谏大夫補郡吏。
有治效者。
玺書勉勵。
賜金增秩而不辄遷也。
公卿缺則選其尤異者而用之。
故漢之良吏。
于是為盛。
誠知所重矣。
魏晉以下。
風俗垢弊。
謂居朝廷者為要職。
治郡縣者為左遷。
故吏多貪殘而俗日壞敗者。
失所重也。
唐之失。
亦重内職而輕外官也。
故内職常在于數遷。
外官常在于滞選也。
然而三百年間守宰之植風迹者。
猶班班可言也。
國家之初。
罷削方鎮。
重郡縣之職。
而生民頗得休息。
太祖選任郡守。
辄召見慰勞而遣。
太宗親擇循吏。
分理郡縣。
又常手劄細書禦前印紙三十馀通。
以賜所遣郡吏。
先帝勵精政理。
一命(一本作分)以上。
皆廷見之。
悉受訓辭。
敕戒丁甯。
使知自重。
此祖宗重外輕内。
憂民擇吏之至恩也。
○呂氏曰。
祖宗時。
不唯自選知州。
至于铨選之微。
三班之賤。
其差遣注拟。
責之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