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更不問長少,須是士人承祭祀。
古所謂“支子不祭”也者,惟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
支子雖不得祭,至于齋戒緻其誠意,則與祭者不異;與則以身執事,不可與則以物助之,但不别立廟,為位行事而已。
後世如欲立宗子,當從此義,雖不與祭,情亦可安。
若不立宗子,徒欲廢祭,适足長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猶愈于已也。
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
譬如一人數子,且以适長為大宗,須據所有家計厚給以養宗子,宗子勢重,即願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給族人。
宗子須專立教授,宗子之得失,責在教授,其他族人,别立教授。
仍乞朝廷立條,族人須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許族人将己合轉官恩澤乞回授宗子,不理選限官,及許将奏薦子弟恩澤與宗子,且要主張門戶。
宗子不善,則别擇其次賢者立之。
後來朝廷有制,曾任兩府則宅舍不許分,意欲後世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如嘗有是人,然宗法不立,則此亦不濟事。
唐狄人傑、顔杲卿、真卿後,朝廷盡與官,其所以旌别之意甚善,然亦處之未是。
若此一人死遂卻絕嗣,不若各就墳冢給與田五七頃,與一名目,使之世守其祿,不惟可以為天下忠義之勸,亦是為忠義者實受其報。
又如先代帝王陵寝,其下多有田,每處與十畝田,與一官世守之。
禮言“祭畢然後敢私祭”,為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來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諸孫;适長孫已祭,諸孫來祭者祭于長孫之家,是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若諸侯則以有國,指始封之君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祖!
宗子既廟其祖祢,支子不得别祭,所以嚴宗廟,合族屬,故曰“庶子不祭祖祢,明其宗也”。
宗子為士,立二廟;支子為大夫,當立三廟;是曾祖之廟為大夫立,不為宗子立。
然不可二宗别統,故其廟亦立于宗子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