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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翁大全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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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人有沒意智,下下人有上上智。

    』況梁子為大鴻胪之屬者乎!蓋其存心於為善,有上上人莫之及者矣。

    是故與人之忠,排難解紛,雖百挫而不變,失職而不悔,将至於死生得喪以之。

    其視世之握手論交,平時互相追逐,出肺腑相示;一臨利害,反眼若不相識,擠之井而下之石者,何如哉?故梁子之可以垂裕後昆者,善也,非但若是集之所載而已也。

    」癸巳八月初六日 跋洪生所得白沙真迹 此我先師石翁先生之真筆也,蓋翁五十前多用兔穎書法,出入晉人,神思逸發,非他人所能為。

    此卷又皆和陶詩,宛然如出陶口,而理道過之,可以觀所養矣。

    今據其所書考之,乃翁成化癸卯應征過江、淮,所書與平江公子者,知其為真筆無疑矣。

    嘉靖癸巳,新安洪生梓同吳生球、徐生文清來從予學金陵,偶購得之。

    於乎!洪生觀其書,頌其詩,如見其人,以學其學焉。

    斯卷者,得非洪生之羹牆乎!然則翁所謂公子,以其意而觀之者,蓋有在也。

    予於是乎喜洪生之有得也,亦以喜此卷之有托,不至再流落如陳氏也。

    書以歸洪氏世守之而已矣。

     貓相乳志 甘泉子居宗伯之宅,地曠多鼠,則為畜二貓焉。

    有玳瑁狸尾女貓者,育於黃狸尾獅子玳瑁母貓者也,将周歲矣。

    狸尾女貓胎未及期而生三子,則皆未毛死焉。

    未幾,獅子母貓亦育四子,於是狸尾女貓與獅子母貓更乳之。

    狸尾女貓視其四子若己出者然。

    獅子母貓或他出求食,則狸尾女貓守之,不少離之,及其一子死,則為嗅之(甜)[舔]之,悲鳴焉,踯躅焉,而若哀恤焉,久之則所存三子者,視之亦若其母然。

    狸尾女貓乳之三子者,日夜不辍,雖至傷其乳,終不少避焉。

    夫人,物之靈者也;貓,人之畜者也,其知覺蠢動,相去奚啻什伯千萬。

    今夫人之於子,或非己出者,猶多妒之,多害之,多寒饑之。

    彼此爾汝,至若路人然。

    失其慈愛之本心,反畜之不如,是謂人而畜者也。

    又況狸尾女貓生子,未及存乳,未知乳道而能若是,反若有慈愛恻怛之心,豈非物之奇異,而靈於人者乎!是謂畜而人者也。

    昔唐北平王家貓相乳,昌黎為文以記其事,後之人,猶異之而未或之信。

    今觀此貓之相乳,則物之相感,則亦有信然者,與其所以然者矣。

    因志之以為規。

    嘉靖甲午夏四月 壽周守樸七十言 江都周生玮遊於甘泉,學於甘泉,舊矣。

    有試事於南都,以其家君八月十又一日為七十華誕之辰,不獲稱壽,問所以壽之道。

    甘泉子曰:「生生之謂壽,故壽者生生而已矣。

    天地之道,惟生生故無窮;聖人之道,惟生生故不息。

    不息則久,久則征,征則悠遠,悠遠則博厚,博厚則高明,故能配天地於無窮。

    吾子能體生生之道,以喻之於親,乃親體生生之道,以合諸天地,以配之於無窮,無窮者,壽之至也。

    其持此以歸壽爾親,豈區區榮華,朝暮得失於外,為親壽哉?」 跋春秋正傳所采證修後魯史舊文 右自獲麟而後至孔子卒,凡二十五條,皆魯史舊文,孔子所未筆於經者也。

    杜預雲:「弟子存孔子卒,故錄以續修經之後。

    」今觀其文辭書法,與經何異!由是言之,則經為因魯史舊文而筆之,孔子未嘗有所損益,而義則竊取焉,斷乎而無疑矣。

    故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後之儒者乃以為一字即存褒貶,皆經聖人之手所筆,是以創為義例之說,而聖經始晦,其違聖人灑然之心始遠矣。

    世之君子,或為舊說所惑而不信。

    吾今本孟子之說,以求春秋之指者,盍亦請觀於此修後之舊文乎!甲午四月六日 少司空羅江冼公像贊 是惟羅江先生之顔範之懿乎!如笑、如視、如和、如毅,如臨安仁之莊、如巡應天之智、如秉心太仆之塞淵、如光祿司空之精緻。

    客有排闼而至曰:「斯為誰氏?」指北壁之像,睨西鄰之所,率爾而問曰:「若是乎?是似乎不似?」甘泉子莞爾而笑曰:「噫!似乎不似,已落第二義。

    圓顱方趾,橫眼直鼻,百千萬億人人而是,則亦何以甚相異哉!而先生之神超出形骸之際者,天地能人人而畀之,而人人不能以反之於天地。

    惟踐形克肖者,斯類斯類,如其似!如其似!」甲午五月二十日 參批本部呈子 儀制司主事黃謹容呈送出已前署主客司收過直廳皂隸銀十兩八錢,參批:照三事以清為首,九德以廉為言。

    廉則有分辨之義,清則無苟取之污。

    昔伊尹謹乎一介,孟氏等之千驷。

    故官本分之祿,則不宜兼署事之供,以養廉也,以為清也。

    世有以為固然,而莫覺其非者,此之類矣。

    人或心知歉焉,而隐忍吝改者,豈其然乎?況本部尤為禮義之所自出,風化之所存,所宜革故祛習,正本澄源,以稱惟寅直清之職者哉!今本官乃能於既-29- 事之餘,有改悟之勇,以此自勵,何用不臧!仰即将原銀存數送主客司,轉貯精膳司登簿記收,以備堂上各司公用。

    仍與司務廳各置印信簿一扇,凡有公用,眼同注銷。

    以後堂上四司遇有缺官皂隸,及各司有該呈出公用銀兩,照此施行,著為部例。

    甲午七月二十四日 鄉誓 惟十年仲夏,孤若水敬敷告於鄉邑父老,其鹹若於爾子弟,明聽我之誓言。

    嗟我小子,夙惟險釁,備嘗厥艱,豈不達於群情!予昔弗官,惟爾父老,暨爾子弟,尚多信愛於予。

    迩聞若有漸生嫌疑,漸起妒忌者,豈以我不德顯於厥官,子弟怙於厥勢哉?時惟我小子之愆。

    不能威制以善子弟,不能解官以從父老,時惟我小子之愆。

    仰惟我高祖府君,當元之亂,保障千方土,活人弗罹於殺,於爾鄉裡有德,率義助順,功聞於朝,以免及於爾一方降軍,惟於鄉裡有德,惟邑志有稽。

    茲我亡妣太孺人命出饋餘,創義倉以貸爾一方之農種,不病於息,於爾鄉裡有德。

    惟爾父老,各敷告於爾子弟,其尚念我先德,其尚崇爾素信,其尚悉我衷心,毋惑於我子弟之怙勢,終聽我之誓言。

    古之君子,行則當利澤於世,居則當利澤於鄉闾,以化孝弟忠信。

    夫進弗行其道,退弗安於鄉,是惟曰蠹。

    告自今與父老約誓,共崇仁讓,以興禮俗。

    去我官儀,損我嗜好,斂我名勢,絕我财賄,俾毋加於我族黨。

    乘至於闾門則必下,見父老姻戚則必下而揖,少者見長者,則拱立揖而讓路,有患則共捍,有犯我者勿校,有宿世雠,則亦釋勿複報。

    惟茲十事,敢不敬勉以從父老。

    惟我嗣子柬之,從事於學,戒守我法。

    其有(篾)[蔑]法以害於爾鄉裡,爾其奔告我,我則罰責之,無或貸。

    凡我族子,其有(篾)[蔑]於法,駕我名,依我勢,害於爾鄉裡,爾其奔告於我,我且審核之。

    受責則責於祖,不受則聯爾詞、執我誓,達於上官,全我名,惠保我宗,必公斷以法,必無累於爾,爾毋畏於虛勢,出錢自免,以重我罪。

    爾出錢自免,則勢益滋,将複及焉,其曷以免哉?敬哉毋惑。

    予昔奉使,迹在嫌疑,胥動流言,永為戒茲。

    我以喪而歸,遠迹官府,非喪葬勿聽,非喪葬勿言。

    家事委於子,鑰門幽居,穴進飲食。

    葬已,遁居於墓下。

    裡人莫觌,不聞世事。

    敬戒於親故,非吊慰勿見,非喪葬勿言,其它事勿或言。

    言或及於他事,則叱之弗禮焉,其毋悔尤。

    非惟三年,自今至於終身,不敢與於他事、族事。

    其所否者,天厭之。

    父老其聽察之哉!其孚念之哉!毋惑於流言,毋惑於懾勢,毋惑於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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