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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翁大全卷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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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聖訓,以道學為标的,以知行為功夫,以文藝為華彩,以事業為結果,如樹木之有本根,而華實乃成,則所養、所用皆君子,賢才昌而天下安矣。

     一、示大公以孚生徒。

     臣伏睹正統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英宗皇帝敕谕北京國子監祭酒,有曰:「南北諸生貧富不齊,入監或一月,或數月,或一年、二年,即得撥諸司辦事,亦有遂出身者,利之能移人也。

    有坐監十餘年,貧不得出身,使之艱難嗟怨,其甯忍乎!又與諸司交通,凡辦事者,一人有阙,乾求撥補,簡帖動緻一二十紙,則有勢力者終得之。

    借曰為勢所逼,何不執以奏?師之所行如此,何以表勵學者?」又曰:「撥曆事者,必依資次,不許攙越。

    辦事者,亦須公當,不許徇私。

    但有私相為囑托,辄便聽從,不奏聞者,必罪不恕。

    」臣謹因聖谕而推之。

    撥曆一事,為務雖小,似無關於師道,而師道之行不行於此焉系。

    夫師道之不行,由於生徒心志之不孚,奔競之不息;夫心志不孚,則言語不信;言語不信,則教訓不行;奔競不息,則禮讓不興;禮讓不興,則教化不浃。

    二者師道之疚也。

    其故由於祭酒撥曆自專,而未嘗示之以大公之法也,人得以私乾之,士得以私疑之。

    此心志不孚,而奔競之所由起也。

    臣請於撥曆之時,祭酒同司業召監丞、博士、六堂教官,會集公所,公同序撥。

    先於諸生到監之日,不徒序於壁,而祭酒、司業,以至六堂教官,又人各書簿以憑。

    至日序撥,如有請托乾求者,各官即密書於各簿本名之下,監丞又明書於紀過之簿以為罰,甚則欽依敕谕執奏。

    是所謂示以大公之法也。

    如此則心志孚、奔競息,而教化行矣。

     一、立鄰朋以勵德業。

     臣竊惟生員坐堂講習,有相觀熏陶之義,已有定規。

    退或放逸,不可不豫為之防。

    臣更欲於各生居同号舍者,簽立比鄰,十人為朋,置為簿籍。

    必使退堂之後,出入相友,德業相師,作事相法,容止相觀,進退相度,疾病相恤,有無相濟,過失相規。

    一人過惡發露,九人連坐罰跪;一人為善卓異,九人連賞。

    如此則進有公堂,退有私居,無非漸摩夾持之益。

    若久行之,士習當有變化。

     一、視生徒以恤病苦。

     臣伏睹洪武十八年月内,我聖祖頒降敕谕内一款:「餓死生員,其罪當坐親教之師。

    金文征誣言祭酒餓死,祭酒本提大綱,生員有疾,親教之師必當存問飲食,必知於典簿。

    疾重者以文上告,藥餌尤經有司。

    失於存問,飲食藥餌不節,或有傷生者,罪坐親教。

    」臣仰見聖祖愛養諸生之盛典,而尤欲寬貸崇重祭酒之盛心也。

    竊惟民胞物與,痛癢相關,況祭酒於諸生,恩義兼重,豈敢托於不知?故公堂坐受,請問跪拜,義分之嚴也。

    退而開谕委曲,疾病存問,恩禮之盡也。

    二者并行而不悖,然後師徒交孚而教訓可行。

    臣欲欽依聖谕,生員有疾,令親教先往問之。

    甚則祭酒司業當臨視之,轸其飲食,節其醫藥。

    不幸而死,則臨斂之,如例給具。

    若親教不往,而祭酒聞知,亦當率先自往,以愧其心,不嫌於違道乾譽。

     一、慎升第以立勸懲。

     臣伏睹洪武十六年學規内一款:「定生員三等高下,定六堂師範高下。

    」又曰:「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正、廣業堂。

    一年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坐堂。

    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又以坐堂實日多寡而升。

    外此又有積分之法,至為精密。

    臣竊惟為師長者,所以激勵人心,鼓舞士風,不可無進退抑揚,以寓勸懲。

    此聖祖所立三等之法也。

    ,近來雖有季考,[專]以文藝,而勤惰賢愚,混而不分。

    臣欲於已撥六堂者,雖不能一旦更張,而於諸生,或季考其文藝,以驗其心之精粗;或於其坐堂疏數,以察其學之勤惰;或廉其行義,觀其動止,聽其講論,以定人之賢否而遞升之。

    其上等者,堂長、友長、侍直有缺,亦同司業、博士、六堂教官公推選之,而其撥曆遲速,一依叙壁先後次第。

    如此則聖祖之良規不廢,而人心亦可勸懲,士風庶乎可鼓動矣。

     一、署材長以備器使。

     臣竊謂孔門之教,同志於仁;四科之賢,因性成就。

    故宋儒胡(援)[瑗]教授,亦分經義、治事齋,随其材而造之也。

    其教之必以德行道藝為本,不必悖時反古,舉業德業,合為一事。

    凡其讀書作文,就上收斂,随處體認,不至喪志。

    以此立心,涵養德性,蘊之為德行,發之為事業,出之於言詞,皆是一貫。

    此所謂二業合一之說也。

    及其成也,人各有長,如四科之品。

    其法每三歲,各學之長副,會府州縣之正官,即其(老)[所]長而考核之,為二等之法,曰:德行、材能。

    某長某事,如德行則指為孝弟忠信之實,材能則别其水利、兵農之長。

    署於各名之下,如今内外官府考語之制,以上於提學。

    提學官又集司二司之長考核之,各署其德行材能如各學之制,及有中舉歲貢,即以所署名下行能連達於禮部,禮部以下兩監。

    其舉人監生之在兩監一年者,祭酒、司業據提學之所署,又會監丞、六堂之官而考核之,各署其德行材能,如提學府州縣之制,及有中會試者,即前所署名下行能連達之吏部。

    吏部考其德行材能,與監學應者,随其材德而器用之,不以枉其實。

    雖終身遷秩,而所署随之,如腳色之制。

    署不當實,賄而容私,後有敗露者,坐其署主。

    若所署有功德顯卓者,亦連賞之。

    如是則所用必所養,所養必所用,用得其賢,賢得其用。

    此不違今日科舉之制,而兼德行道藝之教,不違今日考察之法,而寓鄉舉裡選之意。

    異時稍漸複古,亦擴充此意而盡之。

    如是則賢材自興,善政自舉,風俗日淳。

    其視時之徒以舉業進身,既入仕途,無所用之,判為二[段,殊昧]祖宗立法之意者,其為得失大有徑庭矣。

    本月二十九日,於通政使司投進。

    奉聖旨。

    甲申九月二十五日 鑒災修省疏 南京國子監祭酒臣湛若水謹奏,為鑒災修省,乞恩求退,以答天戒事。

    嘉靖四年五月十五日,欽蒙敕谕,因仁壽宮災,令文武群臣同加修省者。

    臣自聞命,夙夜靡甯。

    竊惟變見於上,積由於下,其理固然,況太學乃賢關之地,在南京為聖化之始,若能成就人材,亦可裨緻和氣。

    臣猥以菲才,過承重寄,到任踰時,士風罔變。

    惟是位育之理未臻,莫非中和之教弗緻。

    上乾天戒,震驚聖心。

    揆厥感召,臣豈無愆?伏望聖明,察臣避位應天之心,逭臣力小任重之咎,将臣放歸田裡,别求賢能,育賢化理,庶緻休征。

    臣無任悃逼悚懼之至。

    為此具本,謹差辦事官周朝相赍捧,謹具奏聞。

    嘉靖四年五月十七日。

     災異自陳疏 南京國子監祭酒臣湛若水謹奏,為自陳不職,乞賜罷黜,以回天變事。

    該禮部題:奉欽依兩京文武衙門四品以上官著自陳,欽此。

    迩者伏讀聖明敕谕,既有純心一德之誡,又達君心萬化之原,此足以仰見陛下克謹天戒,正心一德,以為弭災之本矣。

    夫何災變猶見,和氣未臻,豈非由臣下所緻耶?夫寸寸之積,乃至尋丈;涓涓之積,必成江河。

    由是言之,和氣緻祥,雖自上倡;乖氣緻異,必由衆積。

    蓋人人修和,則和氣集矣;人人乖戾,則戾氣集矣。

    故賢才日衆,則邦國必昌;冑子之教,而神人以和。

    臣待罪祭酒二年有餘,夙夜憂惶,反觀内省,今日緻此者,必有其由。

    恐立教之本猶有未端欤?祖宗谟訓未盡修複欤?先王禮教未盡舉行欤?群屬職事未盡倡率欤?士風弊壞未盡丕變欤?諸生德業未盡進修欤?此臣所以兢兢業業,不遑甯處者。

    蓋由力小不足以任重,材薄不能以緻遠,無以臻成賢之效,而裨鹹和之治,化災為祥,上辱主憂,此臣之罪也。

    伏望聖明将臣罷黜,以回天變,以迓休征。

    為此具本,順差陰陽生沈淮赍捧,謹具奏聞。

    嘉靖六年二月初五日。

    奉聖旨:「湛若水學行素著,宜用心照舊供職,不允所辭。

    吏部知道。

    」 考察自陳疏 南京國子監祭酒臣湛若水謹奏,為自陳不職,乞賜罷黜,以公考察事。

    臣伏惟我朝定制,六年一考察,京官凡四品以上者,許令自陳。

    今實京官考察之期,臣官忝四品,例該自陳言。

    念臣嶺海菲材,遐方賤士,誤蒙孝宗皇帝舉臣進士,置之三百人之列而甄錄之,榮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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