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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翁大全卷之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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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雲:「此老信外教之言如此。

    」恐不是。

     以上烘虱詩見二公用心之不同,後來二公作人禍福亦如此。

    言語之道,誠之不可揜夫。

    明道先生放蠍頌雲:「殺之非仁,放之非義。

    」亦此意。

    東湖放虱于地,且莫論其是信外教之意與否,亦是一點仁心。

     大凡各衙門事體不拘重大輕小,曾經前輩斟酌者,必自有說,不可驟議興革。

    隆初入兵部時,見衙門題奏查處會同館陳朽鋪陳給散五城貧丐,意甚喜之。

    後見盧伯紀與隆言:「女直進貢,夷人一時至千人,至無鋪陳給散。

    雖勉強借給,亦皆惡爛之物,不及前給與貧丐者之尚可用。

    然貧丐者得此亦自無用,隻與市人易餅啖耳。

    」以此知前輩堆積此物,不為無謂。

    李文靖于中外所陳利害,一切報罷,亦殊有見。

    然女直進貢,夷人一時容令一千,居京城,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恐于事體非便。

    隆謂宜與議處,敕令沿邊守[臣]為之節制,每歲凡入貢幾次,一次凡若乾人放入[貢]若同國者及與相鄰之國同來,亦必俟先次入貢者[回]還交代方放。

    其稱探信等項夷人,亦多假此[利于貨買]剽掠,亦止令其在關外與譯事人等傳話答之,不許入關。

    如此似覺穩當。

     前論最是,後論節次夷人入貢之期,處置得亦是。

    吾昔[貳禮卿,知各邊入貢,亦必有期有數,但]守臣見其來[求迫切,不能]守定,辄為題請,及[求取器物]亦然。

    此漸不[可長]。

    亦有夷人進貢,在境内數年不出者,五[胡]金元[之禍]亦起于漸耳。

    不嚴不縱,在守邊大臣酌處之爾。

    仁以[柔]之,義以制之,以羁縻之,是處之之方也。

    [據康熙二十年本補字] 石坡先生為東廣參藩時,其長子概已舉進士,次子槊并其二婿曹元禮、黎時雍皆已領鄉薦。

    庚午鄉試,先生二子渠、臬皆可中,先生獨遣臬入試。

    梅田先生會先生于安慶,問其故。

    先生曰:「二子去皆可中,但人家不宜大盛,故遣臬行,留渠在後科,亦未為晚。

    」未幾,臬與先生之婿孫從一皆領薦,渠亦領癸酉鄉薦。

    辛巳渠、臬皆登進士歸,概以谏南遊捶死,槊亦病死,止得渠、臬在。

    臬與予同官刑曹,謹願清苦,有文學,敦行誼,後改禦史雲。

    前輩所雲若是,是他亦有見否? 損益盈虛,天道之常,故前輩往往有惡處其盛者。

     運河搭船入京,率計主出一人挽船。

    時有一舉人止攜一仆,适供炊爨,不得去。

    衆舉人之仆皆以為我輩為爾挽船,爾豈是都舉人耶?因嘩然喧噪不已,主者不之禁。

    其舉人聞之殊不怒,但令其仆以一詩達其主雲:「滿船盡罵舉人都,蓬底銜杯到日晡,醉耳朦胧聽不得,依稀似是念南無。

    」主者得之,哄然共發一笑,其仆乃已。

    唐子鎮嘗為予言其事,予以為事雖近戲,然推是以往,可以為處變者之法,不知何如? 此人亦有雅量。

    孔子三人行必有我師,此人即同舟之師也。

     通政司每日奉天門奏事,唱諾節奏,殆類歌曲,殊失古意。

    又其所奏皆尋常小事,日日循襲一律,亦且使人厭聞。

    某謂通政職專出納王命,當先期以所奏事總共凡目若乾,卻視其中有關系者一一摽出,總具一說帖,開寫某日中外大小臣民章奏凡若乾,内某事關系軍國、人才、政事、風俗、災異、宦官、戚裡、權貴,俱關重大,合與大臣科道面議可否施行。

    待通政司奏事畢,卻令鴻胪寺唱說各衙門官有事欲面奏者,許具說帖對仗面奏,如此庶下情上通,不至壅蔽,國家之利莫大于此。

    向見陸子潛奏雲:「國初自公卿以下至庶人,無不得面奏者。

    後來始令通政司先期具奏,自春坊官拟旨上。

    蓋春坊東宮之官,是時猶欲使太子知天下事,故凡奏啟,先令太子知之,然後具奏,其意亦甚善,不至如後但止是摘取五事具奏,每日一律,聞者亦且厭之。

    」其言欲更其制,大凡人臣皆得面奏,人主時召百官講論面說可否,其說亦甚好,恨當時寝不行耳。

    不知以為何如? 國初各衙門面奏,禦前親決可否而奉行之,後來不同。

    然此朝廷之制,未可私議也。

     給事中閻闳常言:「陽明先生軍中斬劉養正,獄中救冀元亨,此是陽明術之妙者。

    」予曰:「劉養正義當斬,冀元亨義當救,若以為術,則非知先生者矣。

    」閻不以為然,此說如何? 義當斬而斬,義當救而救,我無容心,何術之巧? 金吾舍人劉鑒嘗捶其妻,其父劉雄止之,不聽,捽其父推之門外,複捶其妻不已,為邏者所縛,欲寘之官。

    鑒欲賄免,乃向其父乞錢物,其父與之錢十四文,鑒嫌少,複欲脫父之衣以貸錢,父不與,至扯其衣斷帶。

    父号呼稱冤,遂自缢。

    鄰裡執鑒于官,訊其捶妻之故,皆雲:「鑒素不養其父,語其妻,令俟渠不在時,勿與父飲食,其妻以為不可,嘗飲食之,鑒因是怒,遂欲捶之。

    又将日糧竊賣與人,止留其半自飲食之,不顧父之養。

    其父與之語,至毆其父折齒。

    」複訊其親兄、族黨,語皆合。

    然以其非親告,乃坐鑒子毆父,比附律斬。

    獄成,時見山署刑部事,駁之曰:「劉鑒之父既與錢十四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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