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以明倫也,而況下此數等者乎?孟子曰:「壯者以暇日修其孝弟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長上,可使制梃以撻秦、楚之堅甲利兵。
」用此道也。
此既以首策諸生矣,合行本學,務要著實奉行,明出告示戒谕,毋得視為虛泛。
其有守迷故習,不肯遵行者,許學官呈來黜退操役,以為不率教者之戒。
教官若不舉行,即以為不職者之規。
仍備将官生照依齋分,以年序月,以月序日,造冊送部,以憑查考施行。
己亥閏七月二十一日。
褒二生改正酒面店鋪谕文
堂上分付為酒禁事,于本月二十三日有應天府學生員白山、白岐告稱:本家委系新開酒面鋪店,事屬違例,乞要改正等情到部,看得二生勇于從善改過,其意可嘉。
夫酒之為禍,所關不少,若在京城酒鋪皆能如二生改正,豈不美乎!已仰該城準令改正,庶使不糜食米、不傷民财,以除民禍外,合出示谕各城街張挂,一切酒店許令改正如二生者。
嘉靖十八年九月日。
存省百年劄文
參贊機務南京兵部尚書湛為存省百年事,據武選司郎中楊成呈禀,有南京鷹揚衛右所已故百戶陳林母李氏,年跻一百令三歲,已無子孫,見依三山門地方伊婿葉琪家住,除已照例優免外,理合呈禀等因到部。
看得李氏年一百令三歲,誠為國家之瑞,世所希有,禮宜存省。
本衙内捐俸米一石、羊一隻、酒一壇,特委西城兵馬田貢同參随幼官曹昂,将前項禮物到其往舍,特加存省,緻敬老之意焉。
仍仰該城兵量以蠲免其婿排門火甲雜差,令其慎加保養之。
行各衙門察軍人冒他(後)[役]者
[凡]武藝必須教習專一,乃能緻精,儒生一日不執筆,則筆重十斤;軍人一日不執鎗,則鎗重百斤。
故在軍操兵習禦者,真軍人也,坐坊市賣餅者,非軍人矣。
照得南京軍人無出征之勞,止為[操備固守]之用,各守月糧,足以自養,卻乃多有嗜酒貪饕之徒,替各衙門及兵馬司頂顧皂隸弓兵等役,日逐[馳骛],跟随好閑遊手。
臨操之時,虛應故事,即冒食軍糧,又貪他役。
正如一人學奕,一心射鹄,心不專一藝不精,語有由然。
仰該司合用手本前去各大小衙門兵馬司,一一查審,若有軍人冒當某役者,即便懲治退出,具名送回本部,發司送衛營操備□習本藝,以為國家武備實用。
批武庫司吳主事揭帖後
南京兵部武庫清吏司主事吳藩呈,為勸農宣教事,照得本司以收輯軍伍,提調武學為大務,近承部堂自參贊以來,敷示條約,布告遠近,孜孜以勸農桑、懲勵師生為務之急。
觀茲良法,惟在奉行,用陳菲愚,以裨盛美。
所有合行事宜開具。
一、勸課農桑。
自京城四郊,已令兵馬等官巡行宣谕,而三十六屯尤為軍儲之急。
今□衛管屯等官,雖有钤轄,惟在征輸。
生長之日,不務滋培;催督之時,但知朘削。
況江北地方空畝頗多,惰農桑甚衆,一遇荒歉,便至流亡,深可憫恻。
皆以播種之前無積糞,收獲之餘無積谷,以至此也。
今後各處管屯等官,似宜申明曉谕,一準京城四郊積糞種樹等法,仍于春秋耕斂之時,或劄委本部空閑主事等官一員,省視屯官,令其各具某家積糞有無,某家種樹有無。
有者實時獎勵之,無者懲戒之,其官有私混冒有無者重治之。
蓋屯田乃本兵足食重計,兵部屬官,正宜承委參理。
參贊機務兼總府部,則在本部乃系應委之官,若别委指揮等官,則反緻紛擾,難免侵漁。
一、懲勵師生。
在京衛武學已有條約,其江北應天等十衛,及各衛屯所,近則限一大江,遠則踰數百裡,其襲子弟皆令送入武學,則道路跋涉,供給甚難;強其必從,反見苦楚,何望進修?舊日江、淮等處,雖有教讀之設,殊無遴選之精,其遠在鄉落,則縱有童蒙之師,率多遊食之計,日需錢谷,偷壞人心,誦習舛訛,風俗粗陋。
今後宜于各衛各屯,不拘軍民生儒人等,但取嚴謹持身、清修好古之士,憑衆推選。
衛屯大者各置一人,小者會置一人,給付明文,立為教讀。
或即衛所空閑官舍,或擇民居附近閑地,拆毀淫祠,起蓋社學,使之日授生徒以文武經書之文,令知孝弟忠信之義,共以朔望日期講習冠婚喪祭之儀,使禮義大節少明,則異端邪說自息,所謂經正則庶民興也。
仍以前項督課農桑委官兼董其事,以稽勤惰,以别賢愚、以行賞罰,庶幾可以贊成風教等因。
批:看得農桑學至為急務,本官乃能推廣條約之意,以及于各屯、江北,以行教養,足見撫恤軍民至意。
仰司即行文,及将所刻積糞小票,教之樹藝;及将見行武學規條,教之孝弟忠信。
務在著實舉行,以期大益。
批孝陵衛申打放化人柴薪
孝陵衛指揮使司韓勳為公務事,奉孝陵神宮監票帖,開稱本年十月十六日前去山後黑門,打放化人柴薪五十斤,送納内官亨堂應用等因到衛,未敢擅便,理合備具手本,前赴欽差南京守備太子太保魏國公徐等處告禀施行,須至手本者。
嘉靖十八年十月。
批:看得孝陵切為禁地,取坯土者有罪,況砍傷其薪木乎?化人亦非善事,棄屍者有罪,況焚毀其形體乎?又況非實事,托此為名,以犯禁地乎?仰本衛掌印官,即便出示,嚴加禁止,除候奏革外,此繳。
戒饬營陣檄文
欽差南京守備太子太保魏國公徐等,為愛恤操軍事,嘉靖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爵等會同欽差南京守備司禮等監太監潘等前去小教場閱操,比較間,營陣森嚴,萬人屬目,忽有一病軍從營陣中柱杖匍行,自東而西,深可驚恻。
夫軍法甚嚴,不容寬貸,昔孫武子教習之初,以軍法不嚴,斬王愛姬而軍聲大振,而況于凡人乎?且大将之偏裨,如身之于臂,臂之于指,一氣貫通,乃能運用。
今卒疾病,主将偏裨不知,譬如人身,一指之痛而不知,可得為仁乎?可得為智乎?為将固應如是乎?随将本營坐營劉壽從寬戒饬不賞外,仰将該管官員帶來處治。
續據坐營劉壽于本月二十五日開送該管衛總指揮劉鐘、管隊總旗張元,并患病軍餘蕭銮各到廳,将該管衛總指揮劉鐘等以不恤軍士,除初犯量行懲戒責治外,看得軍餘蕭銮既有瘡疾,本管坐營即當存恤開報,卻令柱杖行入營陣嚴肅之中,于軍法在所不容輕貸。
管隊總旗張元不先開禀于衛總,衛總劉鐘不行開報于坐營官,可見各官背厲,平素不肯愛恤軍士,痛癢莫不相關,何以作起敢死之氣,以為國家實用乎?法當參究。
姑初犯,從輕省戒發落,仍行與本營各營痛加警戒,愛恤軍士,拟合通行。
為此仰各營抄案前去,照依案驗内事理,今後但有軍士患病瘡殘等項,管隊官旗開報于衛總,衛總開報于把總,把總開呈于坐營驗實,準令暫免差操,病痊之日,照舊操備。
務要著實愛恤軍士,用收人心,不許似前慢虐,緻傷銳氣。
抄案官員先具遵行過緣由同不違,依準呈來。
十月二十七日。
清查北城漏澤園地檄
南京兵部職方清吏司為清查義阡地土事,奉欽差參贊機務本部堂上鈞語,分付本月初五日親詣北城地方,踏看得神策門外原官設漏澤園地,二所相對,原有二十餘畝,計今所存地止共約有五六畝,蓋四年之無人清理,俱本處土工專以燒屍為業,将前項漏澤園地盜賣侵葬,冒為私業,是緻漏澤義阡廢喪,貧人無地,具得雇土工将屍燒焚,父子、夫妻、兄弟相焚,有傷天和,情甚可惡,相應清查究治等因,奉此拟合就行為,此除外牌,仰該城官吏,即便拘集二處附近知因軍民侵葬人等到官,用刑嚴考土工盜賣及違例燒人情由,逐一查勘前項地土,何人侵葬占種,照舊清出在官,永為義阡,及查究得何土工盜賣?及各土工燒過人數若乾?得銀若乾?痛加懲治。
該城務查秉公用心,毋得徇私回護。
如有似前混占,恃頑不服者,即便呈來,以憑究(洽)[治]施行。
己亥十一月日。
批東城兵馬司革免燈籠火把事
嘉靖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南京東城兵馬指揮司為禁約事。
奉欽差參贊機務南京兵部尚書湛禁約前事,内一款省燈籠以寬居人,備開訪得居人貧困,各鋪燈籠火把亦大難出,批示各城,今後不計再送,仰各兵馬從容方以此禀各衙門官府,夜行須自備燈籠,不必各鋪出辦,以省小民一分之害等因奉此節。
該八九十等月目,看操習儀等公務,蒙内守備潘侯、徐通政使司、劉、楊等各發回不用。
戶科給事中高節批送本司燈籠手本,蒙批:看得燈籠出自軍民火夫,一經撥送,不惟有妨擊柝,且油燭之費,雖貧不免。
近兵部禁約,凡燈籠火把,各官自備,不許累及火夫,誠體恤軍民至意,不可以事之小而弗之遵。
該司猶仍宿弊呈送,不惟有違禁約,是視當職為不體兵部尚書湛之盛心也。
仰司即申兵部,用見良法美意,亦有能體而行之者,自後再不許送,仍将申呈過緣由并繳。
蒙此。
近遇長至令節,本城每次仍将撥送各該大小衙門燈籠一百個,今蒙行查,理合禀知,須至揭帖者。
照得燈籠火把之革免,為貧民也,非為富人也。
哿矣富人,哀此茕獨。
富者如拔?上毛,猶可為也;在貧者如剜心頭之肉,甯不痛乎?是故不忍人之窮困也。
此初一舉而潘、徐、劉、楊諸公應之如響,而高黃門且緻意諄切焉,其餘尚多樂從者,各城未報耳。
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豈讓諸君子獨為君子哉?南都堂屬多達人長者,蓋左右之人猶為故事,而各城兵馬或多獻谀而冒進之,勿或以告耳。
夫小民蹙矣,而不以告者,不仁也;知其為同有是心而誣蔽之者,不智也;若不申明,則何以來潘、徐、劉、高之樂善,而發未告諸君子之本心?茲特再仰行各兵馬一一申文,從容計禀内外守備、九卿卿寺、科道府縣營衛等衙門知會,盡吾仁而已矣,不害吾智而已矣。
夫自備燈籠火把,大約一次每員所費不過十錢,日續月累,所濟不啻萬家,其費約而濟博,不亦仁乎!知費約濟博而為之,不蔽于細言,不亦智乎!各兵馬司仍将申呈各衙門事理具由回報。
此繳。
批行中城兵馬等司議處義阡揭帖
據南京中兵馬指揮司為議處義冢,以便民貧乏,以厚風俗事。
準本司指揮闵宜勵關奉鈞旨節,查二塔庵日地糧米數目回報奉此,依奉随拘江甯縣鳳西鄉二□十甲裡長陳聚良到官,據陳聚良手本,查得一戶張明原買三塔庵官田六畝一分,每年該平米九鬥四升,五合五勺;又官地二畝,平米二鬥二升;官塘五分,平米七[合五勺];民田一十八畝五分,該平米七鬥二升;民地[二畝,平米]四升;民塘三畝,平米四合五勺。
除常年科則錢糧不等,照新例共該平米一石七鬥三升七合五勺,民糧米一石七升,本縣夫馬徭役、紅船雜差,俱在民米内取用。
已上田地塘共三十二畝一分,原買價銀[三十八兩],遞年辦租白米一十二石外,又田地畝該租錢六百文,據此照得三塔庵基等地并荒官地,遵依改築義阡,但周圍不立界址,年久恐人侵占,欲令土工宗錦等周圍等起土陂,約高四五尺,及化人廳木料,三城分拆,改造二處義阡冢牌坊。
其庵院内,每城量給銀三錢,買取柳株,土埂邊周圍栽插,以成義冢之規模。
該城責令直月土工看管牌坊土埂柳株,無緻被人侵毀,其贖回田地水塘,召令殷實之家承佃,每年除納糧外,其餘租米及地租錢,或令該城、或令兩縣收貯,供祀無主之墳,賣過庵價銀六十一兩一錢五分,除贖田銀三十八兩,買柳株銀九錢,餘銀二十二兩二錢五分,并鐘鼓等件,遵照批詞,解送南京禮部,未敢擅便,為此關司轉達,等因準此。
今将關到緣甲,合具揭帖,禀請定奪施行,須至揭帖者。
到廳照各官拟議,除己經行咨南京禮部知會外,仰會同各兵馬官,将庵科價銀兩二十九兩贖回本庵僧私賣田段塘地,通作義阡,及立戶牌坊等,用其稅糧,呈立義阡戶,以田戶殷實者出名承戶,納糧之外,分祭各城、各義阡無主之墳。
每歲供二祭,及支内銀九錢作各阡種柳之費,仍責令新佥官土工出力,築作周圍塹埂,高五尺,留門,起蓋某字号義阡牌坊一座,著令新佥官土工輪月看守,壞者責補。
每該地方人死無地葬者,許告在該兵馬司,責令直月土工照依行段簽地與葬,仍立各姓名木牌為記,不許攙亂行次,各兵馬司每月朔望,類具經葬過名數揭帖,赴守備廳南京禮部遞,著為定例,餘銀待作請文立石,以垂永久。
各官吏日後不許留難,及土工不許勒掯,多取葬人錢銀,事發治罪。
今後再有犯禁燒屍的,即将伊親父子、兄弟、夫妻人等,及土工各治重刑。
每月朔望,令土工遞遵依報,結其尚餘銀二十二兩錢五分,并鐘鼓等件,可送南京禮部處置其銀,俟有别處義阡公用,再行文支領。
各城兵馬抄案遵行。
此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