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贊事略
門人邵陽陳大章校刊
議處義阡咨南京禮部
南京兵部為議處義冢,以便貧乏,以厚風俗事。
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據南京中兵馬司呈準本司指揮闵宜勵關,奉欽差參贊機務、南京兵部尚書湛批。
南京南城兵馬司揭帖開稱,先奉申嚴禁約告示,内一款照例拆毀僧尼寺庵,以端治化,已經責令地方總甲查報未行拆盡僧尼庵寺去後,今奉前因,仍行鳳台安德門總甲。
又查依山官地便為義冢,随據鳳台門外總甲張泰開報,本方查有未奉敕額三塔庵一所,内僧人明瓒等住守,及有尹奉在官荒蕪空地一塊,對面有化人廳五間,周圍地一帶寬大。
卑職親詣踏勘明白,合無将化人廳拆去南北,豎立義冢牌坊,以便貧窮埋葬。
今将三塔庵殿,兼僧房并化人廳,及荒地數目,備開揭帖,禀乞議處等因奉批。
照得古有炮烙之刑,千載戚焉,又有焚屍揚灰之法,大逆者乃加之。
今人死則焚其屍,慘于炮烙而近于揚灰矣。
今律例有丢棄人屍與支解人者,必加重罪。
今人父母死,則子與土工恬然焚之無忌憚,則子與土工人罪,與支解人及丢棄父母人屍者,輕重何如?已行各城兵馬嚴革,及各查處相應山地,堪為義阡者回報去後。
今據南城兵馬周岩申報,前來看得三塔庵既系違例私創,所宜照例拆毀。
造有化人廳,顯是明有僧人主張焚人之屍,即為罪首。
又訪得每焚一屍,主僧例得銀若乾,似此悖理逆天,有乾天和,雨旸不時,災疫歲至,實此之由。
仰中東西三城兵馬掌印官,前去會同周岩及該地方巡捕指揮等官,公同到三塔庵及化人廳荒地踏勘,即提各土工及主僧坊證人等,取供結呈報,以憑參問。
先将化人廳及私造庵拆毀,改為義阡,以便京師南城内外居民無地者葬埋,以禁革焚屍之害,繳報奉此。
依奉會同南京東城兵馬司署印副指揮袁表、南京西城兵馬司指揮田貢、南京南城兵馬司指揮周岩,查得三塔庵坐落江甯縣鳳西鄉,緣無巡捕指揮等官,各職公同前詣三塔庵荒地踏勘丈量明白,随提土工王裕等,并僧人明瓒等到官審。
據明瓒供年五十一歲,系天界寺僧,狀供洪武三十年間,本寺僧私創三塔庵一所,坐落鳳台門外鳳西鄉二圖。
蓋有山門一座計三間、天王殿三間、佛殿五間、地藏殿三間、齋堂房十五間、僧房十七間、廚房三間,又蓋有化人廳五間。
後瓒與本寺在官僧明章、祖能、圓榮俱在本庵栖住,瓒住數内房七間、明章住房四間、祖能住房三間、圓榮住房三間,遇有僧人病故,遵依佛教,俱将屍棺擡到化人廳,雇令土工焚燒,将骨埋葬。
及有在官土工王裕、金廣、徐付、周經、王林、王杲、張輔、王英、張钺、宗錦、笪景、蔣和、笪全經、笪方、徐輔、徐滿、祁榮、陳聰、許奉俱在本坊居住。
遇有京城内外貧苦軍民之家,父母子孫病故無墳地者,亦将屍棺擡送土工家焚燒,每焚一屍,土工得銀少三五分,多者不過一錢。
有土工王裕、宗錦等,于嘉靖十七年八月内,奉南京禮部尚書老爺霍發仰應天府問罪外,自後并不敢焚屍。
今奉南城兵馬司遵奉欽差參贊機務南京兵部老爺告示,内一款照例拆毀僧尼寺庵,以端治化。
本城随将本庵前項佛殿等房查明,開具揭帖呈禀。
蒙批中東西三城掌印官,會同南城掌印官,前詣本庵踏勘,拘提瓒并土工王裕等到官查審前情,及将丈量過尹奉荒地一塊,重複丈量,東西共長三十九弓、南北共闊二十八弓,與原量相同等情。
緣奉批,仰會官踏勘事理,未敢擅便,理合具由申禀。
當蒙欽差參贊機務兵部尚書湛批:「看得各官所勘焚人事情,尚屬含糊,尚有回護。
且化人廳之設,系是何人為之?系是何人張主之者?土工燒人之利,必有分納于庵,僧所得之利必有分納于僧官,此理之必然者。
諺雲:『佛口蛇心』,不其然乎!此輩惟圖小利,不顧大體,不知焚人則人氣上升于天,傷天地之大和,為害不小。
今據申文,皆不肯明白供稱,又土工既雲已經南京禮兵部問究之後,近日如何又不行悛改,仍複焚屍如故?顯是再犯,便是故犯,兵馬司容情托為已經問罪,欲得脫出再犯故犯情由,私弊可見。
又本僧妄稱依佛教将屍焚化,夫僧人既依西方之教,何不盡還西方行之?堂堂中國禮法之地,豈可行夷狄之教乎?又可公然創立化人廳,大開化人之門乎?又可因而惑衆取财乎?又可設為齋堂,引人焚罷,非禮宴飲,男女混雜乎?又可擅将本庵田私賣與人,取價入己乎?凡此皆天理所不容,地理所不載,人理所由絕滅,而不容于堯、舜之世,在所必誅者也。
仰西城兵馬兼同南城副兵馬楊琏、北城兵馬謝仲賢、中城副兵馬盛景曜等,再将各項事情嚴提各土工監禁取供,務見焚屍得利所入各門分數,明白呈來,不可遲違五日之外。
本庵系私創淫祠,惑人已甚,照例即便拆毀,各料變賣取價,收贖私四田土,連庵基及化人廳基及三塔小庵地基,通作周圍埂塹,共立一大門以為義阡,以濟貧人無地葬者,以斷焚屍之慘,以雪烈毒之冤魂,以緻和氣,以祈豐樂太平之休。
他日尚欲用夏變夷,使天下衆僧亦脫烈焚之禍,乃稱同仁之心。
其田租所入,三城兵馬司以供各處義阡每年二祀無主之墳,其餘剩銀兩,及佛像鐘鼓等項,呈送南京禮部公用,庵僧明及章等聽參發落,兵馬司各申内外守備廳、南京禮部及該城巡視衙門知會,及行僧錄司遵照施行。
」奉此。
依奉會同南京等四城兵馬司指揮周岩、田貢、副指揮袁表、謝仲賢、楊琏、盛景曜會審,據明瓒即鄒福保,年五十一歲,系應天府上元縣民籍。
福保自幼父母舍天界寺,與已故僧玄慶為徒,給度牒。
先于洪武三十年間,本寺已故僧定藏私創三塔庵一所,坐落鳳台門外鳳西鄉二圖地方,蓋有山門一座計三間,天王殿三間、佛殿五間、地藏殿三間、僧房十七間、廚房三間,置有田地三十九畝。
後至永樂年間,有已故師祖行澄蓋造化人廳五間,停留焚化人屍。
正德十四年有已故師祖杲全,将前項田地賣與張守慶,有杲全得受價銀四十八兩,不合蓋造齋房十五間,遇有京城内外軍民之家,父母子孫亡故,擡到彼處焚罷,擺設酒席宴飲,男女混雜。
後瓒與在官僧明章、祖能、圓榮俱在本庵居住,瓒住房七間、明章住房四間、祖能住房三間、圓榮住房二間。
瓒等各不合照前焚燒覓利,擺設酒席宴飲,男女混雜,每焚一屍,稍有力者,得銀一錢、或二錢、三錢,每銀一錢,瓒與明章等分銀三分、土工得銀七分,瓒等每季供送已故僧官道香米一石。
後有未到僧官德珵于嘉靖十七年八月内到任管事,亦不合仍照前情,每季亦得米一石。
貧者擡送屍棺,就在土工家火場内焚化,每焚一屍,土工自得銀,少四五分、多者七八分,一向不曾事發。
至嘉靖十七年八月内,蒙南京禮部尚書老爺霍明文行仰應天府,拘提在官土工宗錦等問罪,禁革擺齋外,後宗錦與在官土工湯太、金廣、王景、徐付、蔣和、周經、笪全、許奉、王林、笪全經、陳聰、王杲、笪方、祁榮、張輔、徐滿、王英、徐輔、張钺、王裕、笪景榮,各不合仍前焚屍,瓒等亦不合仍前分銀。
嘉靖十八年八月内,蒙南京兵部老爺告示曉谕,有宗錦等各不合故犯焚屍。
今有南城兵馬司遵行奉告示,内一款照例拆毀僧尼寺庵,以端治化。
本城随将本庵前項齋堂房屋及化人廳查明開報,奉批仰中東西三城掌印官,會同南城掌印周兵馬,前詣本庵踏勘,拘提瓒等到官查審問。
瓒等并土工宗錦等又不合隐下前項實情,朦胧具供,緻蒙準信,具由申禀。
今奉駁批,及添委南城楊兵馬、北城謝兵馬、中城盛兵馬,會同原委官闵兵馬、田兵馬、袁兵馬,拘提瓒等到官會審,研究前情,不能隐諱,所供是實。
及審明章、宗錦等各供相同,參照焚屍土工,非止宗錦等,其西北二城地方亦有土工嶽文通、劉安等,俱系燒屍人犯,亦合有罪,應該盡革。
其三塔庵化人廳基址,及前荒官地,待拆賣本庵房屋,得價改築義阡圍埂,贖回前田,供祀無主之墳,完日另行造冊繳報,及知會合乾各該衙門并僧錄司,一體遵行。
除将明瓒、宗錦等通行監禁外,緣系會官審勘事理,今将審過緣由、申禀施行等因到部,案照前事,已經批仰該城會勘去後,今據前因,看得各犯既已供招明白,所據祠庵相應拆毀變賣,以為公用。
緣系隸南京禮部掌行,合行知會,案呈到部,拟合就行,為此合咨貴部,煩為查照施行。
逐遣省祭官還原籍告示
欽差南京内外守備參贊衙門,為禁逐民害事,據五城兵馬司申呈:南京盜賊不息,軍士困餓,皆由福建等處省祭革職倉攢等官,問革吏典人等一二千家,各将索讨頂房等銀,棄撇父母,不回家鄉,專在京師潛住,放當取利,所當器物俱是違例,加倍取利,或限半月以裡、或限一月之外,勒要取贖,一時不贖,即便任從變賣。
又有一等久賊奸徒,或明火打劫,或鑽穴竊盜,所分衣物,不敢回家,惟恐鄰知發露,夤夜入省祭官等家當錢,賊人永不敢贖,得以滅迹;省祭得以賊物甘心,即與寄分;賊賊何以辯别?習慣為之,自謂得計,盜賊不息,皆此之由。
又有貧困軍民到家揭當,乘其緊急索利十分,愚人窮餓,如饑魚吞釣,展轉利息,十年不休,徒擔軍名,糧入人室,妻子凍餒,氣息奄奄,何有銳氣以為操備?軍士饑餓,皆此之由。
又有奸巧變詐百出,明開一鋪于城中,暗賃一室于郊外,閃爍不定,贖當者無由訪其蹤迹,必求索利益,滿意乃止,如此之人,甚為民殃,深為可惡。
職等深知此弊,有往年舉呈巡視衙門,後以事故去職,未能了事。
理合會同具呈内外守備參贊台前,乞出給告示,縣前挨捕以責總小甲,總小甲挨門以責鄰佑,立限驅逐,違者連坐鄰甲,鄰甲容隐,不行舉首者,與之同罪。
其當收人民器物,限十日以裡找筭明白,即速出城,如十日之外不行,地方總小甲鄰佑人等,加刑比較,參送問罪。
省祭官放當人等,違例取息,寄典賊贓,送問革退,等因各到廳。
看得古人為政:虎北渡河,鳄魚退避,蛟為斬除,蝗不入境,所以殃民者遠矣。
今此輩殃民,何異白額虎與鳄魚之傷人,蛟之為患,蝗蝻之殃苗?為政者不能無愧。
今合先以理開谕省祭官人等,不去有五不善,去有三善。
一曰:忘遺父母,不祀父祖墳墓,離棄親戚宗族;二曰:不供原籍戶役;三曰:典買賊贓;四曰:展剝軍糧;五曰:長其貪利鄙心;此不去有不善者五也。
夫忘親戚父母墳墓,非孝;躲避原籍差徭,非義;違例取利典買賊贓,而不知法吏犯法,必抵于重罪,知過于取利,不恤軍士無糧,民人颠困,妻子凍餓以死,非仁;習為貪利,他日必以此去官,非廉。
省祭官不思初為吏典,一過撫按,百無一成。
昔者戴吏巾,别其鄉而來,今成衣冠,嵯峨而歸其鄉,亦如衣錦晝行,豈不亦榮哉!省侍其父母,拜掃其父祖墳墓,于心得無恔乎!植爾田疇,教爾子弟,無去爾鄉而流落他土,豈不有賴哉!此之謂歸有三善。
又聞兔有三穴,省祭亦有三穴:一穴在城中,一穴在下關,一穴在新河,閃藏其身,以要厚利,是何等人?如鬼如魅,有忝人天,恬不自覺。
今特行案驗示,仰上、江兩縣及五城兵馬,出給告示,與省祭人等誓約,示下之後,限以五日不去,必限十日,十日不去,至半月不行,是終無去志也。
兵馬總小甲、左右鄰舍容留者,必有罪:先責之該城官吏,該城官吏不行嚴訪,被人告發者,有罪;次之該城責之各鋪總小甲,總小甲不行舉呈,被人所發者,有罪;又次責之左右鄰舍,左右鄰舍不以舉呈,他日為人首發者,有罪。
拟合通行。
為此,仰五城兵馬司抄案,著落當該官吏照依案驗内事理,即便多出告示,于該管地方每鋪門首一張,但一鋪之内,若有福建等處省祭等官,革役吏典人等流藏京師潛住,故當賊贓違例倍利,兵馬逐鋪親考,先盡鄰佑,次及地方總小甲,作急舉首,依限起行,自免罪戾,先具不違,依準呈來。
批行牧馬千戶所軍魯長受狀
為違法剝削苦害貧軍事,告被内使張紳等掯勒等情批。
照得軍人先前皆蒙朝廷厚恩恤養,将以差操備,守祖宗根本重地而設也。
今訪得内官累累剝削軍人,不恤人死,如魯長受所告者。
不思朝廷設内外官職,本以安民,非以虐民也,況軍士系本部掌管,人失其所,何忍聞之?何忍見之?該司便行手本内外守備衙門知會,禁革施行。
告京都城隍之神
維嘉靖十八年,歲次己亥,十二月甲子朔日,欽差參贊機務南京兵部尚書湛若水,謹以九香遣官赍告于南京都城隍之神:若水叨備參贊機務以來,凡四五閱月矣,夙夜孜孜,如恐弗逮弗明,以取大戾,無以撫按軍民,雖死莫贖。
維明神亦共有茲責,凡遇昧惑,有弗逮弗明,惟明神感而通之,惟明神默佑助之。
今茲朔日,竭虔昭告,惟明神歆之。
行各城禁革貧富人等不許元旦燒紙花費
照得南京一城,承六朝夷鄙之化,人多信鬼,雖以我三祖化訓四五十年,俗變風移,舊習未能悉殄。
每歲元旦,自士庶軍民之家,無不焚紙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