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可刺,以輕微也。
若病盛取之,毀傷真氣,故其盛者,必可待衰。
夫輕者發揚則邪去,重者節減而去之,或因病氣衰攻令邪去,則真氣堅固,血色彰明。
】
【馬莳曰:此言善治者之有序也。
方知病之始起也,其邪未盛,可即刺之,而病自已。
其邪盛者,可待其勢之既衰以刺之,而病亦已。
夫病之始起而刺之即已,所謂因其病勢之輕而發揚之耳。
如下文,其在皮者汗而發之,及其盛而必待其衰,所謂因其病勢之重而漸減之也。
至于末後,則病勢既衰,當因其邪氣之衰,而使正氣之彰,斯則初中末三治之法,所謂初則發攻,中則調和,末則收補者是也。
治病者可不知哉?然本節雖言用針,而用藥之理,亦不外是也。
】
【張志聰曰:此以下言治病者,亦當取法乎陰陽也。
夫針石所以治外者也,病之始起,尚在于外,故可刺而已。
其病盛者,勿去其針,待其衰而後已。
言始起在外,在陽,盛則在裡,在陰也。
病之始起,則輕而淺,久則重而深,故因其輕而發揚之,因其重而少減之,因其病勢少衰而彰逐之,蓋病之盛者不可急逆。
經曰:微者逆之,盛者從之,避其來銳,擊其惰歸。
此之謂也。
】
形不足者,溫之以氣,精不足者,補之以味。
【王冰曰:氣謂衛氣,味謂五髒之味也。
《靈樞經》曰:衛氣者,所以溫分肉而充皮膚,肥腠理而司開阖,故衛氣溫則形分足矣。
上古天真論曰:腎者主水,受五髒六腑之精而藏之,故五髒盛乃能瀉。
由此則精不足者,補五髒之味也。
】
【馬莳曰:此言用藥者之不偏也。
上文曰味歸形,形食味,則形不足者,當溫之以味也而茲曰溫之以氣。
上文曰氣歸精,精食氣,則精不足者,當補之以氣也,而茲曰補之以味。
正以上文又曰味傷于形,則傷于味者,亦能傷形也。
而味不可以無氣,故戒之曰,形不足者當溫之以氣,毋專用味焉可也。
所謂獨陰不生者是也,如用陰味之藥,必兼以陽氣之藥。
上文又曰,氣傷精,則偏于氣者,亦能傷精也,而氣不可以無味。
故戒之曰,精不足者當補之以味,毋專用氣焉可也。
所謂孤陽不成者是也。
如用陽氣之藥,必兼以陰味之藥。
王注以氣為衛氣者非。
蓋溫之以氣,以衛氣為解,則補之以味,豈人身亦有味乎?然氣為陽,故曰溫。
味為陰,故曰補。
神聖之立身有法也如是。
】
【張志聰曰:形謂形體肌肉,精謂五髒之陰精。
夫形歸氣,氣生形,溫熱氣勝者,主補陽氣,故形不足者,當溫之以氣。
五髒,主藏精者也,五味入口,各歸所喜,津液各走其道,故五味以補五髒之精。
《靈樞經》曰:諸部脈小者,血氣皆少,其陰陽形氣俱不足,勿以針,而當調以甘和之藥可也。
是不足者,不可妄用其針,當溫補其氣味。
】
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中滿者,瀉之于内;其有邪者,漬形以為汗;其在皮者,汗而發之;其慓悍者,按而收之;其實者,散而瀉之。
審其陰陽,以别柔剛,陽病治陰,陰病治陽,定其血氣,各守其鄉。
血實宜決之,氣虛宜制?牛引之。
【漬,資賜切。
慓,必遙切。
悍,音汗。
】
【王冰曰:越謂越揚也,引謂洩引也,内謂腹内,邪謂氣邪之氣。
風中于表,則汗而發之,皮在外,故汗發洩。
其氣候疾利者,則按而收斂之。
實則散瀉者,陽實則發散,陰實則宣瀉也。
陰曰柔,陽曰剛,所謂從陰引陽,從陽引陰,以右治左,以左治右者也。
鄉謂本經之氣位,決謂決破其血,制?牛讀為導,導引則氣行條暢也。
】
【馬莳曰:此舉治病之法也。
制?牛當作掣。
病之在高者,因而越之,謂吐之使上越也,病之在下者,引而竭之,謂疏之使下竭也。
如濕在下,宜利小便之義。
中滿者,瀉之于内,謂蓄積有餘,腹中脹滿,當從而瀉之也。
如《靈樞》脹論謂:五髒六腑皆有脹,而言無問虛實,工在疾瀉。
但今之醫工,不敢言瀉,而病人恐瀉,緻使中滿之疾,綿延日久,經絡閉塞而死。
噫!與其瀉遲而死,孰若瀉早而愈?故《靈樞》疾瀉之旨深哉!其有邪者,當從而汗之,而其汗頗多,其形似漬也。
蓋以邪之在皮者,當汗而發之耳。
即上文所謂善治者治皮毛是也。
其慓悍者,謂邪氣慓悍疾利,既按摩以散之,而複有以收之,使正氣不散也。
其有實者,謂有形如積塊之類,當散而瀉之,蓋上文之中滿來必有形也。
而此為痞滿之類。
審其病之在陰在陽,以别其邪之為柔為剛。
《難經》十難以五髒之邪相幹為剛,以六腑之邪相幹為柔。
蓋陽經為腑,邪始感故為柔;陰經為髒,邪入深故為剛。
然陽病必行于陰,故陽病治陰,則從陰以引于陽,而陽病可去。
陰病必行于陽,故陰病治陽,則從陽以引于陰,而陰病可去。
凡六經血氣,或血多氣少,或血少氣多,或氣血皆少,或氣血皆多,各守其鄉,其血實者宜疏決之,謂破去其血,如決水之義,其氣虛者,宜掣引之,謂導引其氣,使至于條暢。
如此則治病之法盡矣。
】
【張志聰曰:人有三部,在上為陽,在下為陰。
病在胸膈之上者,因其上而發越之;其在胷腹之下者,因其下而引去之;其在中者,宜從内而瀉洩之。
此言病之有上下陰陽而治之有法也。
漬,浸也。
古者用湯液浸漬取汗,以去其邪,此言有邪之在表也。
邪在皮毛,取汗而發散之。
氣之悍利者,宜按摩而收引。
陽實者宜散之,陰實者宜瀉之。
此言病之有表裡陰陽,而治之亦有法也。
陰陽者,天之道也;剛柔者,地之道也;參合天地之氣者,人之道也。
如感天之陽邪,則當治人之陰氣,陰氣盛而陽熱之邪自解矣。
如感天之陰邪,則當治人之陽氣,陽氣盛而陰寒之邪自散矣,此邪正陰陽之各有對待而善治者之有法也。
如邪在氣分,則當守其陰血,而勿使邪入于陰;如邪在血分,則當守其陽氣,而勿使陰邪傷陽。
定其血分氣分之邪,而各守其部署。
蓋陽邪傷氣,陰邪傷血,氣血内守則邪不敢妄侵,此即上文對待之意也。
經曰:邪之所湊,其正必虛。
實者邪氣實,而虛者正氣虛也。
血實者決之使行,氣虛者掣之使升,蓋陽氣發原于下也。
上節言各守其陰陽氣血,使邪之不敢妄傳,此複言邪在血分,而血實者宜行血以驅邪,邪在氣分,而氣虛者宜提掣陽氣以助正,此又邪正對待之一法也。
按此篇論天地人之陰陽相應,而針石診治,亦皆法乎陰陽。
故曰,天地者,萬物之上下也,陰陽者,血氣之男女也。
蓋陰陽之在人為男為女,在身為氣為血,故末結其氣血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