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
斯時也,皆三日已滿之後,可洩而已。
若非洩之而已者,則三陽三陰,五髒六腑,皆以受病,榮衛不行,五髒不通,其人必死,所以其死皆在六七日間者此也。
此由六經而傳,原非兩感于寒,故七日之際,巨陽病衰,頭痛少愈,正以初時所感之邪太甚,既于二日傳之陽明矣,而其未盡傳者尚在太陽,則至此而比之一日之證則少愈焉,非厥陰之邪,複出而傳之足太陽也。
後世以再傳為說者非,本篇與張仲景《傷寒論》原無此義,乃成無己注釋之謬。
蓋三陽為表,三陰為裡,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入戶升堂以入于室矣。
厥陰複出傳于太陽,奈有二陰三陰一陽二陽以隔之,豈有遽出而傳之太陽之理?故謂初時所感之邪,傳之陽明者尚未盡衰則可,斷非厥陰之邪,又再出而傳之太陽也。
至于已後餘經亦非相傳,皆初時所傳之邪至此方衰也。
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愈;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陰病衰,腹滿已減如故,且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不滿,其舌幹既已,而且有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其少腹亦微下。
斯時也,大邪之氣皆去,病日已矣,所以其愈皆在十日已上者此也。
】
【張志聰曰:狀,形象也。
傷寒之邪,病三陰三陽之氣,而兼涉于皮膚肌絡之形層,故曰,狀者謂無形之氣象,有形之形層。
太陽之氣主皮毛,故傷寒一日太陽受之;陽氣在上,故頭項痛;背為陽,故腰脊強,此言始病太陽之氣也。
傷寒一日太陽,二日陽明。
三日少陽,四日太陰,五日少陰,六日厥陰,七日來複于太陽者,此六氣之相傳,不涉有形之經絡,故首論太陽而不言太陽之經也。
然傷寒為病,變幻無常,有病在六氣而不涉六經者,有經氣之兼病者,有氣分之邪轉入于經者,為病多有不同,是以太陽止言氣而不言經,陽明少陽兼經氣而言也,陽明之氣主肌肉,身熱者,病陽明之氣也,病雖在氣,而陽明之脈俠鼻絡目而屬胃,故有目疼鼻幹之形證,胃不和,故不得卧也。
曰太陽,曰陽明者,謂無形之氣也,以有形之病,證無形之氣,非實病于經也。
若邪在經則溜于腑,不複再傳少陽及三陰矣。
少陽之氣,主樞主膽,膽氣升則諸陽之氣皆升,所謂因于寒欲如運樞也。
諸陽之氣,從樞脅而出于膚表,太陽主表,陽明主肌,少陽主胷脅,胷脅痛而耳聾者,病在氣而見有形之經證也。
髒者,裡也,陰也。
言三陽之經絡,皆受三陽邪熱之病,然在形身之外,而未入于裡陰,可發汗而解也。
四日太陰受之,太陰脈布胃中絡于嗌,故腹滿而嗌幹,言六經之脈,皆外絡形身,内連髒腑。
三陰之脈,言内而不言外者,謂傷寒之邪,随陰氣而循于内,即此可見病在氣而見于經證也。
六氣相傳,雖入于裡陰,而皆為熱證,故燥渴也。
厥陰木火主氣,故煩滿,脈循陰器,故囊縮也。
夫經絡受邪,則内幹髒腑。
三陰三陽,五髒六腑皆病,此乃六氣相傳,而經脈亦病,是以榮衛不行,髒腑皆傷而為死證也。
所謂兩感者,承上文而言榮衛血氣皆傷,以緻髒腑俱病,故不免于死,若止于氣分相傳,六日已周,七日來複于表陽,則太陽之病氣漸衰,而頭痛少愈,以至日漸增而病漸減矣。
傷寒之邪,為毒最厲,故曰大氣。
邪氣漸衰,則正氣漸複矣。
】
帝曰:治之奈何?岐伯曰:治之各通其髒脈,病日衰已矣。
其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洩而已。
【王冰曰:此言表裡之大體也。
《正理傷寒論》曰:脈大浮數,病為在表,可發其汗;脈細沉數,病在裡,可下之。
由此則雖日過多,但有表證,而脈大浮數,猶宜發汗;日數雖少,即有裡證,而脈沉細數,即宜下之,正應随脈證以汗下之。
】
【馬莳曰:此言治之之法也。
言三日未滿之前,邪猶在表,故可發汗;三日已滿之後,邪已入裡,故可下洩。
此乃所以通其髒腑之脈,而病之所以日衰已也。
】
【張志聰曰:髒脈謂手足三陰三陽之經脈。
病傳六氣,故當調其六經,經氣和調,則榮衛運行,而不内幹髒腑矣。
未滿三日在陽分,故當從汗解,已滿三日在陰分,故當從下解,此言六氣相傳,表裡陰陽之大概耳。
然傷寒病有傳者,有不傳者,有八九日仍在表陽而當汗者,有二三日邪中于裡陰而當急下者,此又不在陰陽六氣之常法也。
】
帝曰:熱病已愈,時有所遺者,何也?岐伯曰:諸遺者,熱甚而強食之,故有所遺也。
若此者皆病已衰,而熱有所藏,因其谷氣相薄,兩熱相合,故有所遺也。
帝曰:善。
治遺奈何?岐伯曰:視其虛實,調其逆從,可使必已矣。
帝曰:病熱當何禁之?岐伯曰:病熱少愈,食肉則複,多食則遺,此其禁也。
【強,上聲。
】
【王冰曰:有所遺者,邪氣衰去不盡,如遺之在人也。
視其虛實,調其逆從,謂審其虛實而補瀉之,則必已。
食肉則複,多食則遺,是所謂戒食勞也。
熱雖少愈,猶未盡除,脾胃氣虛,故未能消化,肉堅食駐,故熱複生。
複謂複舊病也。
】
【馬莳曰:此言病之所以遺者,由于強食,而有治之之方,複有禁之之要也。
熱病已愈,而邪氣不得盡衰,若有所遺而在者,以其熱甚而強食之,則邪氣與谷氣相蒸,兩熱相合,所以病之有所遺也。
必視其虛實,調其逆從,則可使必已矣。
然與其治之于既遣之後,孰若禁之于未遺之先。
病熱少愈,胃氣尚虛,而強食大肉,則肉本性熱而難化,所以熱病複生,或多食之則熱病仍遺矣,此其當禁者也。
上文言谷則非肉,亦能病于強食,而此止雲肉,正以肉較之谷,尤所當禁者耳。
】
【張志聰曰:《傷寒論》曰:大病差後勞複者,枳實栀子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碁子五六枚,蓋因傷寒熱甚之時,而強食其食,故有宿食之所遺也。
又曰:病人脈已解而日暮微煩,以病新差,人強與谷,脾胃氣尚弱,不能消谷,故令微煩,損谷則愈,謂其餘熱未盡而強增谷食也,此即複釋上文之意也。
夫邪之所湊,其正必虛。
正氣虛者,補其正氣;餘熱未盡者,清其餘邪。
《傷寒論》曰:傷寒差已後更發熱,小柴胡湯主之,脈浮者以汗解之,脈沉者以下解之。
此之謂調其逆從也。
少愈者,邪熱未盡也。
肉謂豕肉,豕乃水畜,其性躁善奔,蓋天之寒邪,即太陽寒水之氣,邪未盡而食以豕肉,是動吾身之寒,以應病之餘熱,似猶寒傷太陽而複病也。
此言天之六淫,與人之六氣相合者也。
水畜之肉,其性寒冷,是以多食則遺。
】
帝曰:其病兩感于寒者,其脈應與其病形何如?岐伯曰:兩感于寒者:病一日則巨陽與少陰俱病,則頭痛口幹而煩滿;二日則陽明與太陰俱病,則腹滿身熱,不欲食,谵言;三日則少陽與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六日死。
帝曰:五髒已傷,六腑不通,榮衛不行,如是之後,三日乃死,何也?岐伯曰:陽明者,十二經脈之長也,其血氣盛,故不知人。
三日,其氣乃盡,故死矣。
【谵,音占。
長,上聲。
】
【王冰曰:谵言,謂妄謬而不次也。
巨陽與少陰為表裡,陽明與太陰為表裡,少陽與厥陰為表裡,故兩感寒氣,同受其邪。
三日死者,以陽明上承氣海,故三日氣盡乃死。
】
【馬莳曰:此言兩感于寒者,大約六日而死,然亦有三日而死者也。
兩感于寒者,一日則巨陽少陰受之,巨陽病則頭痛,而少陰病則口幹與煩滿也。
二日則陽明太陰受之,陽明病則身熱谵言,而太陰病則腹滿不欲食也。
三日則少陽厥陰受之,少陽病則耳聾,而厥陰病則囊縮而厥也。
此則自其經脈之行而為病者言之。
惟其陰陽兩經相感,所以各證互見者如此。
至此則水漿不入,且不知人,故六日而死也。
其有至三日而死者,正以陽明者為十二經脈之長也,陽明多氣多血,故感邪則熱愈盛,病愈甚,而三日之際,元氣已盡,所以速死也。
】
【張志聰曰:此複論陰陽兩感之為病也。
】
【倪沖之曰:傷寒重在胃氣神氣,胃氣已絕則水漿不入。
邪傷神髒,則昏不知人,即病在三陽,亦系危證。
如兩感于寒而胃氣尚存,神氣清爽者,即不緻于死也。
至于榮衛血氣,髒腑精神,皆陽明之所資生,如胃氣先絕者,不待六氣之終,三日乃即死矣。
】
凡病傷寒而成溫者,先夏至日者為病溫,後夏至日者為病暑。
暑當與汗皆出勿止。
【王冰曰:此以熱多少盛衰而為義也。
陽熱未盛,為寒所制,故為病曰溫。
陽熱大盛,寒不能制,故為病曰暑。
然暑病者,當與汗之令愈,勿反止之令其盛也。
】
【馬莳曰:此言溫病暑病各有其時也。
傷寒之病,發于冬者為正傷寒,如上文所言是也。
若夫夏至已前,則為病溫,後夏至日者為病暑。
然人感乎暑,當令暑與汗皆出,而勿止之可也。
生氣通天論曰:體若燔炙,汗出而散是也。
後世用香薷、木通、澤瀉利水等藥者,何也?蓋感暑者手少陰心,以暑屬火而入心也,心與小腸為表裡,使之滲入膀胱而下行,則暑從小便而去矣,設若發汗,則暑傷氣而汗又亡陽,此利水之所以勝于發汗也。
】
【張志聰曰:此複論邪氣留連之熱病也。
凡傷于寒則為病熱者,此即病之傷寒也。
如邪氣留連而不即病者,至春時陽氣外出,邪随正出,而發為溫病,蓋春溫夏暑,随氣而化,亦随時而命名也。
伏匿之邪,與汗共并而出,故不可止之。
諸弟子問曰:本篇論三陰三陽之脈,皆屬足經,是以有傳足不傳手之說,蓋本諸此乎?曰:傷寒相傳,病在三陰三陽之六氣,蓋以六經配合六氣,經之所循,即氣之所至,故兼論其脈,非病在有形之經,而可以計日相傳者也。
夫天為陽,地為陰。
風寒暑濕燥火,天之陰陽也;木火土金水者,地之陰陽也。
天之十幹,化生地之五行,地之五行,上呈天之六氣。
故在地為水,在天為寒;在地為火,在天為暑;在地為木,在天為風;在地為金,在天為燥;在地為土,在天為濕。
故在天為氣,在地成形,形氣相感而化生萬物。
是以東方生風,風生木,木生酸,酸生肝,肝生筋。
南方生熱,熱生火,火生苦,苦生心,心生血。
中央生濕,濕生土,土生甘,甘生脾,脾生肉。
西方生燥,燥生金,金生辛,辛生肺,肺生皮毛。
北方生寒,寒生水,水生鹹,鹹生腎,腎生骨髓。
是人之形骸髒腑,感在天無形之六氣,在地有形之五行,而生長成形者也。
是以人身有無形之六氣,以配三陰三陽之經脈;有有形之髒腑骨肉經脈皮毛,以應在地之五行。
而三陰三陽之經氣,又由五髒五行之所生,此亦陰陽形氣之相合也。
是以有病在無形之氣而涉于有形之經者,有病在有形之皮毛肌脈筋骨髒腑而涉于無形之氣者,此形氣之相感也。
若夫傷寒之邪,系感天之六氣,故當于吾身之六氣承之,病在六氣,而六經之經脈應之,此人與天地之氣相參合者也。
按六微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