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主氣先言瀉而後言補,論客氣先曰補而後曰瀉。
蓋補瀉之道,有宜補而不宜瀉者,有宜瀉而不宜補者,有宜先補而後瀉者,有宜先瀉而後補者,有補瀉之兼用者,神而明之,在乎其人。
腠者,三焦通會元真之處;理者,皮膚髒腑之文理也。
夫水谷入于口,津液各走其道,故三焦出氣以溫肌肉,充皮膚為其津。
蓋氣充肌腠,津随氣行,辛味入胃,能開腠理,緻津液而通氣,故主潤。
】
帝曰:善。
願聞陰陽之三也何謂?岐伯曰:氣有多少異用也。
帝曰:陽明何謂也?岐伯曰:兩陽合明也。
帝曰:厥陰何也?岐伯曰:兩陰交盡也。
【馬莳曰:此明三陰三陽及陽明厥陰之義也。
帝承上文而問陰陽止二,今曰少陽、太陽、陽明、少陰、太陰、厥陰,而皆列之為三者,何也?伯言太陰為正陰,而次少為少陰,又次為厥陰,太陽為正陽,而次少為少陽,又次為陽明。
以其氣有多少異用,故各有三者之分耳。
然太少之義易知,而陽明厥陰之疑未釋。
伯言足之十二經,合于十二月,故寅者五月之生陽也,主左足之少陽,六月建未,則為右足之少陽,皆兩足第四指脈氣所行也。
二月建卯,主左足之太陽,五月建午,則為右足之太陽,皆足小指外側已上脈氣所行也。
三月建辰,主左足之陽明,四月建巳,則為右足之陽明,皆兩足次指已上脈氣所行也。
然正二五六月為少陽太陽,而三四為辰巳月居于其中,則彼兩陽合明于其前,故曰陽明也。
七月建申,主陰之生,主右足之少陰,而十二月建醜,則為左足之少陰,皆兩足心以上脈氣所行也。
八月建酉,主右足之太陰,而十一月建子,則為左足之太陰,皆兩足大指内側已上脈氣所行也。
九月建戌,主右足之厥陰,而十月建亥,則為左足之厥陰,皆兩足大指外側已上脈氣所行也。
然七八十一十二月為少陰太陰,而九十為戌亥月,則為兩足之陰已盡,故曰厥陰也。
厥者盡也。
】
【張志聰曰:此言陰陽之有太少,則氣有盛衰,而治有輕重矣。
陰陽之中,有太陽少陽,有太陰少陰,則氣有多少異用也。
三陰三陽,有多氣少血者,有多血少氣者,有氣血皆多者,是以用藥之有異也。
夫陽明主陽盛之氣,故多氣而多血。
厥陰主于陰盡,而一陽始蒙,氣之微者也。
故為陰中之少陽而少氣。
】
帝曰:氣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願聞其約奈何?岐伯曰:氣有高下,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适其至所為故也。
《大要》曰,君一臣二,奇之制也。
君二臣四,偶之制也。
君二臣三,奇之制也。
君三臣六,偶之制也。
故曰,近者奇之,遠者偶之。
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
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
急則氣味厚,緩則氣味薄,适其至所,此之謂也。
病所遠而中道氣味之者,食而過之,無越其制度也。
是故平氣之道,近而奇偶,制小其服也;遠而奇偶,制大其服也。
大則數少,小則數多。
多則九之,少則二之。
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
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所謂寒熱溫涼,反從其病也。
【王冰曰:髒位有高下,腑氣有遠近,病證有表裡,藥用有輕重,調其多少,和其緊慢,令藥氣至病所,故勿太過與不及也。
奇,謂古之單方。
偶,謂古之複方也。
單複一制,皆有小大。
故奇方雲,君一臣二,君二臣三;偶方雲,君二臣四,君三臣六也。
病有小大,氣有遠近,治有輕重所宜,故雲制也。
汗藥不以偶方,氣不足以外發洩,下藥不以奇制,藥毒攻而緻過,治上補上,方迅急則止不住而迫下,治下補下,方緩慢則滋道路而力又微。
制急方而氣味薄,則力與緩等。
制緩方而氣味厚,則勢與急同。
如是為緩不能緩,急不能急,厚而不厚,薄而不薄,則大小非制,輕重無度,則虛實寒熱,髒腑紛撓,無由緻理,此豈神靈之可望哉?無越其制度者,假如病在腎,而心之氣味飼而冷,足仍急過之,不飼以氣味,腎藥淩心,心複益衰。
餘上下遠近例同。
近遠,謂腑髒之位也。
心肺為近,腎肝為遠,脾胃居中,三陽胞(月直)膽亦有遠近,身三分之,上為近,下為遠也。
或識見高遠,權以合宜,方奇而分兩偶,方偶而分兩奇,如是者近而偶制,多數服之,遠而奇制,少數服之,則肺服九,心服七,脾服五,肝服三,腎服二,為常制矣。
故曰,小則數多,大則數少也。
夫方與其重也甯輕,與其毒也甯善,與其大也甯小。
是以奇方不去,偶方主之,偶方病在,則反其佐以同病之氣而取也。
夫熱與寒背,寒與熱違,微小之熟為寒所折,微小之冷為熱所消,甚大寒熱則心能與違性者争雄,能與異氣者相格,聲不同不相應,氣不同不相合,如是則且憚而不敢攻之,攻之則病氣與勝氣抗衡,而自為寒熱,以開閉固守矣。
是以聖人反其佐以同其氣,令聲氣應合,複令寒熱參合,使其終異始同,燥潤而敗,堅剛必折,柔脆自消爾。
】
【馬莳曰:此言約方之法,不越奇偶,而必當曲盡其制也。
帝承上文而問陰陽之氣,有多有少,故民病有盛有衰,而治之者有緩有急,其方宜有大有小也。
約方之法奈何?伯言陰陽之氣歲,有司天在泉,則有高有下也。
民病有髒腑在上為近,髒腑在下為遠,其證候有中有外,治法有輕有重,但使藥力适其所至之所,以複其舊耳。
故制方之大要,不過奇偶二法而已。
蓋主病之為君,佐君之為臣,君用其一而臣佐以二,君用其二而臣佐以三,是數在三五,皆奇之制。
君用其二而臣佐以四,君用其三當作二。
而臣佐以六,是數在六八,皆偶之制。
故病在上者謂之近,近則不必數之多,宜以奇方用之。
然欲以取汗則不以奇而以偶,蓋非偶不足以發散也。
觀此則近者奇之,為不足而補,而汗者不以奇,為有邪而治之也。
病在下者謂之遠,遠則不可數之少,宜以偶方用之。
然欲以下利則不以偶而以奇,蓋非奇不足以專達也。
觀此則遠者偶之,為不足而補,而下者不以偶,為有邪而治之也。
但補上治上,其制用緩,非緩則及于下矣,故緩則用其氣味之薄者,使适其所至之所,以複其故耳。
補下治下,其制用急,非急則滞于上矣,故急則用其氣味之厚者,使适其所至之所,以複其舊耳。
彼病所遠而藥食氣味止于中道,則累及其中,即如腎之藥食入心,則心反為腎藥所淩也,當食之而過此中道,無越制度,自然能至遠所矣。
是故平氣之道,凡在上而近者,或奇以補之,或偶以汗之,惟其近則制宜小,小則數宜多,多則可以味至于九也。
凡在下而遠者,或偶以補之,或奇以下之,惟其遠則制宜大,大則數宜少,少則可以味止于二也。
此則病有遠近,故不分奇偶而大約小以治上大以治下如此。
若奇偶之制,則奇之數少而大,偶之數多而小者,又其大體然也。
然與其大也甯小,與其重也甯輕,與其毒也甯善,其始也用奇,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之重方也,即後之所謂逆者正治也。
其既也用偶,偶之不去則反其佐以取之,所謂反其佐以取之者,即藥之寒熱溫涼,反有同于病之寒熱溫涼,乃因其性而利導之,即後之所謂從者反治也。
此又奇偶先後之用,曲盡其妙者如此。
】
【張志聰曰:氣有高下者,有天地人之九候也。
遠近者,淺深上下也。
中外者,表裡也。
輕重者,大小其服也。
蓋适其至病之所在為故也。
大要者,數之大要也。
夫數之始于一而戍于三,圓之象也。
以二偶而成六,方之象也。
地數二,本數三,甲己合而土氣化也。
君二臣六,乾坤位而八卦成也。
少則二之,陰數之始也。
多則九之,陽數之終也。
奇偶者,天地之數也。
近者謂病之在上而近,故宜用奇方以治之,天氣之在上也。
遠者謂病之在下而遠,故宜用偶數以治之,地氣之在下也。
汗乃陰液,故宜用偶而不以奇,蓋直從下而使之上,猶地氣升而後能為雲為雨也。
下者宜用奇而不以偶,蓋從上而使之下,從天氣之下降也。
補者,補正氣之不足,治者,治邪氣之有餘。
在上者宜緩方,在下者宜急方。
急則用氣味之厚者,緩則用氣味之薄者。
蓋厚則沉重而易下,薄則輕清而上浮,奇偶緩急,各适其上下遠近,至其病之所在而已矣。
病所遠者,謂病之在上在下,而遠于中胃者也。
中道氣味之者,謂氣味之從中道而行于上下也,故當以藥食并用而制度之。
如病之在上而近于中者,當先食而後藥。
病在下而遠于中者,當先藥而後食。
以食之先後,而使藥味之過于上下也。
是故上下之病,近于中道,而用奇方偶方者,制小其服,病遠于中而用奇方偶方者,宜制大其服,大服小服者,謂分兩之輕重也。
大則宜于數少而分兩多,蓋氣味專而能遠也。
小則宜于數多而分兩少,蓋氣分則力薄而不能遠達矣。
此平上中下三氣之道也。
所謂重方者,謂奇偶之并用也。
反佐以取之,謂春病用溫,夏病用熱,秋病用涼,冬病用寒,順四時寒熱溫涼之氣,而反從治其病也。
】
帝曰:善。
病生于本,餘知之矣,生于标者治之奈何?岐伯曰:病反其本,得标之病。
治反其本,得标之方。
【王冰曰:此言少陰太陽之二氣,餘四氣标本同。
】
【馬莳曰:此言治标之病,其方即治本者而推之也。
按标本之義,至廣至詳,有天地運氣之标本,有人身髒腑之标本,有病體之标本,有治法之标本。
天元紀大論曰:子午之歲,上見少陰;醜未之歲,上見太陰;寅申之歲,上見少陽;卯酉之歲,上見陽明;辰戌之歲,上見太陽;巳亥之歲,上見厥陰少陰,所謂标也。
厥陰所謂終也。
蓋言子醜卯辰巳申之歲為對化,對司化令之虛,謂之曰标。
午未酉戌亥寅之歲為正化,正司化令之實,謂之曰終。
又曰,厥陰之上,風氣主之;少陰之上,熱氣主之;太陰之上,濕氣主之;少陽之上,相火主之;陽明之上,燥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