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陰門
景嶽全書【明?張介賓】
陰器縱痿
凡男子陽痿不起,多由命門火衰,精氣虛冷,或以七情勞倦,損傷生陽之氣,多緻此證。
亦有濕熱熾盛,以緻宗筋弛縱,而為痿弱者。
譬以暑熱之極,則諸物綿萎。
經雲壯火食氣,亦此謂也。
然有火無火,脈證可别,但火衰者十居七八,而火盛者僅有之耳。
凡思慮焦勞,憂郁太過者,多緻陽痿。
蓋陰陽總宗筋之會,會于氣街,而陽明為之長。
此宗筋為精血之孔道,而精血實宗筋之化源。
若以憂思太過,抑損心脾,則病及陽明沖脈,而水谷氣血之海,必有所虧,氣血虧而陽道斯不振矣。
經曰:二陽之病發心脾,有不得隐曲,及女子不月者,即此之謂。
凡驚恐不釋者,亦緻陽痿。
經曰恐傷腎,即此謂也。
故凡遇大驚卒恐,能令人遺失小便,即傷腎之驗。
又或于陽旺之時,忽有驚恐,則陽道立痿,亦其驗也。
命門火衰,精氣虛寒而陽痿者,宜右歸丸、贊育丹、石刻安腎丸之類主之。
若火不甚衰,而止因血氣薄弱者,宜左歸丸、斑龍丸、全鹿丸之類主之。
凡思慮驚恐,以緻腎虧損而陽道痿者,必須培養心脾,使胃氣漸充,則沖任始振,而元陽可複也,宜七福飲、歸脾湯之類主之。
然必大釋懷抱,以舒神氣,庶能奏效,否則徒資藥力無益也。
其有憂思恐懼太過者,每多損抑陽氣,若不益火,終無生意,宜七福飲加桂、附、枸杞之類主之。
凡肝腎濕熱,以緻宗筋弛縱者,亦為陽痿。
治宜清火以堅腎,然必有火證火脈,内外相符者,方是其證。
宜滋陰八味丸,或丹溪大補陰丸、虎潛丸之類主之。
如火之甚者,滋腎丸、大補丸之類皆可用。
疝論
疝氣病者,凡小腹睾丸為腫為痛,止作無時者,皆是也。
但疝證不一,如《内經》所謂狐疝者,以其出入不常也;有言(疒頹)疝者,以其頑腫不仁也;有沖疝者,以其自少腹上沖而痛也;有厥疝者,以結氣在陰而氣逆為疝也,有疝瘕者,以少腹冤熱而痛出白,一名曰蠱也;有六經風疝者,如四時刺逆從論所言者是也;有小腸疝者,如邪氣髒腑病形篇所言者是也。
凡此七者,總皆疝之為義。
然疝之為病,不獨男子有之,而婦人亦有之。
經曰:有積氣在腹中,有厥氣名曰厥疝,女子同法。
又曰:厥陰所謂(疒頹)疝,婦人少腹腫也。
至若沖疝瘕之屬,亦皆男婦之所同病者。
然惟睾丸之病獨在男子,而他則均當詳察也。
觀張子和曰:夫遺溺閉癃,陰痿脬痹,精滑白淫,皆男子之病也。
若血涸不月,月罷腰膝上熱,足躄,嗌幹癃閉,少腹有塊。
或定或移,前陰突出,後陰痔核,皆女子之病也。
但女子不謂七疝而謂之瘕。
若年少而得之,不計男子婦人,皆無子。
此說誠非謬也。
然今人但言男子之疝,而全不知婦人之疝,殊失之矣。
疝氣所屬,本非一經。
如《内經》所雲:任脈為病,男子内結七疝,女子帶下瘕聚。
督脈生病,從少腹上沖心而痛,不得前後,為沖疝。
又曰:脾傳之腎,病名曰疝瘕。
又曰:三陽為病發寒熱,其傳為(疒頹)疝。
又曰:邪在小腸者,連睾系,屬于脊。
又曰:邪客于足厥陰之絡,令人卒疝暴痛。
又如心肝脾肺腎五疝之脈,各有所辨。
此《素問》言諸經之疝也。
又經筋等篇言足陽明之筋,病(疒貴)疝腹筋急;足太陰之筋,病陰器紐痛,下引臍,兩脅痛;足厥陰之筋,病陰器不用等義,此《靈樞》言諸經之疝也。
自張子和雲:疝有七,前人論者甚多,其非《靈樞》、《素問》、《銅人》之言,予皆不取。
乃引《靈樞》之論曰:足厥陰之筋,聚于陰器,故陽明與太陰之筋,皆會于陰器。
惟厥陰主筋,故為疝者,必本之厥陰。
此子和之意,以疝為筋病,而筋主于肝,故為疝必厥陰,似亦有理,而實則不然。
觀《内經》諸論之如前者,謂非《靈》、《素》之言,而子和皆可不取乎?且筋雖主于厥陰,然散見諸經,即為諸經之筋矣。
若病在諸經,固可因筋而廢經乎?矧如厥論曰:前陰者,宗筋之所聚,太陰、陽明之合也。
又痿論曰:陰陽總宗筋之會,會于氣街,而陽明為之長。
此亦可以不取乎?然則小腹前陰之經,則厥陰、少陰、太陰、陽明、少陽、太陽,以至沖、任、督脈,皆有所涉。
今考《銅人經》治疝之法,則諸經皆有俞穴。
若謂止屬厥陰,則諸經皆廢矣。
即子和亦曆指諸經之穴,謂諸穴雖亦治疝,然終非受疝之地,此何說也?自後丹溪遂因子和之言,謂經有七疝,寒、水、筋、血、氣、狐、(疒頹)也,專主肝經,與腎經絕無相幹。
再至戴原禮,又因丹溪之說,雲疝本屬厥陰之一經。
餘嘗見俗說小腸、膀胱下部氣者,皆妄言也。
嗚呼!此等議論,皆後學臆見,果堪信乎?果堪法乎?醫失真傳,類多如此。
故非《靈》、《素》、《銅人》之言,餘誠不敢取也。
疝氣之病,有寒證亦有熱證。
然必因先受寒濕,或犯生冷,以緻邪聚陰分,此其肇端之始,則未有不因寒濕而緻然者。
及其病郁既久,則郁而成熱者有之。
或以陽髒之人,火因邪聚,而濕熱相資者,亦有之。
故在《内經》言疝,則寒熱皆有所論。
如曰:病在少腹,腹痛,不得大小便,病名曰疝,得之寒;曰陰亦盛,而脈脹不通,故曰,(疒頹)癃疝也;曰肝脾得之寒濕,與疝同法;曰太陽、太陰、陽明之勝複,皆有疝氣,是皆言疝之寒也。
又如曰脾風傳腎,名曰疝瘕,少腹冤熱而痛,出白,一名曰蠱;曰足厥陰之筋,病陰器不用,傷于寒則陰縮入,傷于熱則縱挺不收,是皆言疝之熱也。
此《内經》之言寒言熱,未嘗偏廢者如此。
觀丹溪曰:自《素問》而下,皆以為寒,蓋寒主收引,經絡得寒,則引而不行,所以作痛者。
然亦有踢冰涉水,終身不病此者,無熱在内故也。
大抵此證始于濕熱在經,郁而至久,又得寒氣外束,不得疏散,所以作痛。
若隻作寒,恐末為備。
此丹溪之論如此。
故其治多從火,而倍用山栀、黃蘗之屬。
餘則不能無言也。
觀《内經》之言疝者如前,原非隻作寒論,第言寒者,較多于熱,亦自疝家之正,理不可易也。
矧疝以寒邪入經,所以為痛,及其久也方為郁熱,使其始不受寒,何由緻疝?此寒為本而熱為标也。
若謂始于濕熱在經,又得邪氣外束,所以作痛,則反以熱為本而寒為标矣,豈其然乎?至若踢冰涉水,終身不病者,此雖有貴賤之分,久暫之異,然必以陽氣内實,而寒不能犯者有之。
若謂無熱在内,故寒自不入,又豈其然乎?此緻病之因,有不得不辨也。
是以《内經》之論,凡至切至當者,胡可弗遵?後世之談其多鑿多偏者,安庸盡信?再若治此之法,固不可必其為寒,又不可必其為熱。
但治初受之邪,必當以溫經散寒,行氣除濕為主。
切不可早用寒涼,緻留邪氣,則遺害非淺。
及其久也,則有始終以寒者,有因寒郁熱者,有元陽受傷而虛陷日甚者。
但當察其形氣病因,而因病制方。
若果有熱證、熱脈,顯然外見者,方可治以寒涼。
如無熱證可據,而執雲大抵疝由濕熱,則無者生之,有者甚之矣。
此習俗之通弊,又不可不鑒也。
論治
凡治疝之法,當察所由。
此雖以受寒受濕,因而成疝,然或以色欲,或以勞損,或以郁怒,或以飲食酒濕之後,不知戒慎,緻受寒邪,則以陰求陰,流結于沖任血氣之海,而下歸陰分,遂成諸疝。
故其為病,則有遇寒而發者;有郁久成熱,遇熱而發者;有郁則氣逆,遇郁怒而發者;有濕因寒滞。
遇濕而發者;有疲極則傷筋,遇勞苦而發者;有虛邪在少陰厥陰,遇色欲而發者;有飲食之濕在陽明、太陰,遇酒酪而發者。
至其久也,則正氣陷而不舉,邪氣留而不去,而為(疒頹)為木,難于愈矣。
故治此者,必當因其所因,辨而治之,則無不随手可愈。
若茫然混然,徒執一偏之見而至老不寤者,即與之談,終無益也。
治疝必先治氣,故病名亦曰疝氣,非無謂也。
蓋寒有寒氣,熱有熱氣,濕有濕氣,逆有逆氣。
氣在陽分則有氣中之氣,氣在陰分則有血中之氣。
凡氣實者必須破氣,氣虛者必須補氣。
故治疝者,必于諸證之中,俱當兼用氣藥。
如疝之暴痛,或痛甚者,必以氣逆,宜先用荔香散;氣實多滞者,宜寶鑒川楝散,或天台烏藥散。
非有實邪而寒勝者,宜暖肝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