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用成方者,醫之罪也。
傷寒夾陰,誤用陽旦湯,得之便厥。
傷暑夾陰,誤用香薷飲,入喉便暗。
後賢于香薷飲加人參、黃芪、白朮、陳皮、木瓜,兼治内傷,誠有見也。
而不辨證者之贻誤,甯止此乎?
凡治中暑病,不兼治其濕者,醫之過也。
熱蒸其濕是為暑,無濕則但為幹熱而已,非暑也。
故肥人濕多,即病暑者多;瘦人火多,即病熱者多。
凡治中暑病,遇無汗者,必以得汗為正。
若但清其内,不解其外,醫之罪也。
中暑必至多汗,反無汗者,非因水濕所持,即為風寒所閉,此宜先散外邪,得汗已方清其内。
若不先從外解,則清之不勝清,究成瘧痢等患,贻累無窮。
凡治中暑病,無故妄行溫補,緻令暑邪深入,逼血妄行,醫之罪也。
暑傷氣,才中即厭厭短息,有似乎虛,故清暑益氣,兼而行之。
不知者妄行溫補,緻令暑邪深入血分,而成衄痢,即遇隆冬大寒,漫無解期。
故熱邪誤以溫治,其害無窮也。
濕溫即暑與濕交合之溫病。
素傷于濕,召暑而入其中也。
兩胫逆冷,腹滿,濕得暑而彰其寒;入胸,頭目痛苦,妄言,暑得濕而彰其熱。
此但當分解熱濕之邪,而息其焰。
甯可發汗,令兩邪混合為一邪。
發汗則口不能言,耳不能聞,心不知苦,但身青面色變,顯露于肌肉之外耳。
暍病而至重暍,又非虛虛實實之比,真為醫之所殺矣。
景嶽全書【明?張介賓】
論證
暑本夏月之熱病。
然有中暑而病者,有因暑而緻病者,此其病有不同,而總由于暑。
故其為病,則有陰陽二證,曰陰暑,曰陽暑,治猶冰炭,不可不辨也。
除暑者,因暑而受寒者也。
凡人之畏暑貪涼,不避寒氣,則或于深堂大廈,或于風地樹陰,或以乍熱乍寒之時,不謹衣被,以緻寒邪襲于肌表,而病為發熱頭痛,無汗惡寒,身形拘急,肢體酸疼等證。
此以暑月受寒,故名陰暑,即傷寒也。
惟宜溫散為主,當以傷寒法治之。
又有不慎口腹,過食生冷,以緻寒涼傷髒,而為嘔吐瀉利腹痛等證。
此亦因暑受寒,但以寒邪在内,治宜溫中為主,是亦陰暑之屬也。
陽暑者,乃因暑而受熱者也。
在仲景即謂之中暍。
凡以盛暑烈日之時,或于長途,或于田野,不辭勞苦,以緻熱毒傷陰,而病為頭痛煩躁,肌體大熱,大渴大汗,脈浮氣喘,或無氣以動等證。
此以暑月受熱,故名陽暑。
治宜察氣之虛實,火之微甚,或補或清,以固其氣,此與陰暑之治大有不同。
若或因暑之名,而不分表裡,不察陰陽,則誤人不淺矣。
陰暑證,或在表,或在裡,惟富貴安逸之人多有之,總由恣情任性,不慎風寒所緻。
陽暑證惟辛苦勞役之人多有之,由乎觸冒暑熱,有勢所不容已者。
然暑熱逼人者,畏而可避,可避則犯之者少。
除寒襲人者,快而莫知,莫知則犯之者多。
故凡有病暑者,陽暑不多見,而陰暑居其八九。
今之人治暑,但見發熱頭痛等證,則必曰此中暑也,而所用無非寒涼,其不達也亦甚矣。
傷寒之病,雖同為寒邪,而名有不同也。
傷暑之名,雖同為暑邪,而病有不同也。
傷寒之名有不同者:在冬之寒,即謂之正傷寒;在春之溫,即謂之溫病;在夏之暑,即謂之暑病。
是溫病暑病,亦皆傷寒之别名耳。
經曰:冬傷于寒,春必病溫。
又曰:凡病傷寒而成溫者,先夏至日者為病溫,後夏至日者為病暑。
即此謂也。
傷暑之病有不同者:其因暑而感寒者,寒則傷形,即傷寒也。
因暑而受熱者,熱則傷氣,即傷暑也。
是内傷外感,但有暑病之不同耳。
經曰:氣盛身寒,得之傷寒;氣虛身熱,得之傷暑。
即此謂也。
蓋氣盛身寒者,謂身受寒邪而氣無恙也,故曰傷寒。
氣虛身熱者,謂冒暑熱而熱傷氣也,故曰傷暑。
此義人多不解,而謂傷寒者必身寒,則于理不通,而大昧經旨矣。
夏月盛暑之時,必令身有微汗,此養身之道,最得時宜者也。
若必使快然無汗,則未免陰盛于陽,多緻疾矣。
觀之經曰:暑當與汗皆出,勿止。
是言暑汗之勿宜止也。
又曰:夏暑汗不出者,秋成風瘧。
是言暑汗不出之為病也。
此夏月之汗宜否,蓋可知矣。
暑有八證:脈虛、自汗、身熱、背寒、面垢、煩渴、手足微冷、體重是也。
凡治此者,宜調理元氣為主,清利次之。
中暑死者,不可使得冷,得冷便死。
隻宜以溫暖之物,護其臍中,徐徐治之。
陰暑論治
凡暑月外感風寒,以緻陰邪抑遏陽氣,而病為發熱頭痛,肢體拘急,酸疼無汗,惡寒脈緊等證,此即傷寒之屬,治以解散為主,宜正柴胡飲、小柴胡湯,或一二三四柴胡飲之類,酌其寒熱虛實,随宜用之。
若脈見微細,氣體虛弱,不可發汗者,但宜補中氣,使元氣漸充,則寒邪自散,不必攻邪也,或用補中益氣湯主之。
若邪感于外而火盛于内,或陽明熱甚者,宜柴胡白虎煎之類主之。
若寒邪在表未解,而六脈微細,背冷惡寒,或嘔惡洩瀉,内無熱證者,此正伏陰在内,而邪不易解,雖在暑月,亦速宜溫中,如理陰煎、理中湯、大溫中飲、麻桂飲之類皆宜速用,不可疑亦不可遲。
若邪盛于外,而中不甚虛者,或以五積散。
以上諸證有不能盡者,俱宜以傷寒門諸法察而治之。
凡内傷生冷,緻損胃氣,而病為腹痛洩瀉嘔吐者,宜治以溫中散寒為主。
若初受寒邪,停積未散,而脾氣未虛者,先宜以抑扶煎、五德丸之類主之。
若胃氣微虛者,宜佐關煎、五德丸主之。
若胃氣甚虛者,宜溫胃飲、理中湯主之。
若吐瀉已甚,脾腎兼傷,而痛連小腹二陰,或成痢者,宜胃關煎、理陰煎或九氣丹之類主之。
若表中寒邪,内傷生冷,表裡俱病者,宜兼治之,以和胃飲加柴胡,或溫胃飲加柴胡,或新方諸柴胡飲,察虛實而用之。
若古方用大順散為溫中之總治,亦何足以盡之也。
陽暑論治
酷熱傷人,本為熱證,然陽中又有陰陽,此不可不辨也。
凡暑熱中人者,其氣必虛,以火能克金,而熱傷氣也。
而熱者不可不清,虛者不可不補。
但陽中之陽者,宜兼乎清,如身熱頭痛,煩躁大渴,大汗脈洪滑,喜冷水,大便幹結,小水痛赤之類,皆陽證也。
若氣不甚虛,而但有火證者,宜白虎湯或益元散主之;或火盛之甚者,惟玉泉散更妙。
若汗出脈虛浮,煩渴,有火而少氣者,宜白虎加人參湯,或仲景竹葉石膏湯,《宣明》桂苓甘露飲之類主之。
若眩運少氣,雖煩渴而火不甚者,宜生脈散主之。
以上諸法,用治陽中之陽,皆古法之善者。
若雖壯熱口渴,而脈虛無力,或重按全無,及神困氣促者,此脾胃氣虛,元陽不足,假火之證,若誤用白虎等劑,其危立至。
伏陰論治
凡中暑熱者,人皆知為陽證,而不知陽中有陰也。
蓋外中熱邪而内亦熱者,此表裡俱熱,方是陽證,治宜清補如前。
若内本無熱,而因熱傷氣,但氣虛于中者,便有伏陰之象。
故凡治暑熱之證,最當辨其陰陽虛實。
若脈虛無力,或為惡寒背寒,或為嘔惡,或為腹痛洩瀉,或四肢鼻尖微冷,或不喜涼茶冷水,或息短氣促無力以動之類,皆陽中之陰證也。
凡見此類,但當專顧元氣,惟宜獨參湯徐徐與之為最妙。
若兼微嘔惡寒者,宜加煨姜與人參等分主之。
再其甚者,宜養中煎、理中湯、五君子煎或五福飲、理陰煎之類,皆當随宜用之。
若虛寒之甚,則舍時從證,桂附皆所必用。
切不可因暑熱之名,而執用寒涼解暑等劑,再伐陽氣,則變有不可測也。
若夏月于盛暑中過于勞倦,因而中暑者,其勞倦既已傷脾,暑熱又以傷氣,此本内傷大虛之候,當專以調補為先,然後察其有火無火,或有邪無邪,而兼治如前可也。
夏月因暑緻病,而醫有不知伏陰,誤投寒劑,以緻吐瀉腹痛,或外熱内寒,煩躁多渴,狀若傷寒,但察其脈微神困,便是陰盛格陽之證,速宜溫藥以救其内。
夏月既傷暑熱,複傷生冷,外熱内寒者,當專以内寒為主,有滞者清其滞,無滞者益其氣。
但溫中理脾,脾氣既複而暑無不退也。
夏月伏陰續論
夏月伏陰在内,此本天地間陰陽消長之正理。
顧丹溪特為此論,而反乖其義,因以緻疑于人,其謂何也?觀其所論曰:人與天地同一橐鑰。
子月一陽生,陽初動也;寅月三陽生,陽初出于地也。
此氣之升也。
巳月六陽生,陽盡出于上矣,此氣之浮也。
人之腹屬地氣,于此時浮于肌表,散于皮毛,腹中虛矣。
世言夏月伏陰在内,此陰字有虛之義,若作陰涼看,其誤甚矣。
且其時陽浮地上,燔灼焚燎,流金爍石,何陰冷之有?若于夏月火令之時,妄投溫熱,甯免實實虛虛之患乎。
此丹溪之言虛,是固然矣。
若以陰冷二字為誤,而夏且禁用溫熱,此則餘所不服也。
何以見之?夫天地之道,惟此陰陽。
陰陽之變,惟此消長。
故一來則一往,一升則一降,而造化之機,正互藏為用者也。
經曰:陰主寒,陽主熱。
又曰:氣實者熱也,氣虛者寒也。
此本陰陽之常性也。
今既雲夏月之陽盡浮于外,則陰伏于内矣。
陰盛則陽衰也,非寒而何?陽浮于外則氣虛于中矣。
氣虛即陽虛也,非寒而何?此固不易之理也。
然而尤有顯然者,則在井泉之水,當三冬之寒冽而井泉則溫,盛夏之炎蒸而泉源則冷,此非外寒内熱、外熱内寒之明驗乎?此又歲歲皆然,主氣之常候也。
至若主氣之外,又有客氣,而天以五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