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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甚生熱者,風熱兼治。
或熱甚生風者,治其熱而風自消。
凡頭目腫痛眩運,眼昏目赤,耳聾鼻塞,口燥舌幹,牙宣牙腫,斑疹之類,皆風熱炎上也。
初起上攻者,川芎茶調散、至寶丹、四神丹、上清丸。
久而下注血衰者,腎氣丸加知母、黃蘗,或當歸龍荟丸、四生散。
痰熱者,因痰生熱,或因熱生痰。
凡咽痛喉閉、膈噎胸痞、颠狂驚悸、怔忡健忘之類,皆痰火滞中之所為也,小調中湯、大調中湯。
濕熱者因濕生熱,或因熱生濕。
凡洩瀉下痢、水腫脹、黃疸、遺精白濁、疝痛腹痛、腳氣之類,皆濕熱下流所為。
丹溪治濕熱,上焦黃芩,虛者天麥門冬代之;中焦黃連,虛者白朮、茯苓、葛根代之;下焦龍膽、防己、黃蘗,虛者肥人蒼朮、南星、滑石,瘦人牛膝、槟榔、桃仁、紅花。
經曰:治病必求其本。
此風熱痰濕,百病之本也。
醫貫【明?趙獻可】
論火
有陽火,有陰火;有水中之火,有土中之火,有金中之火,有木中之火。
陽火者,天上日月之火,生于寅而死于酉;陰火者,燈燭之火,生于酉而死于寅。
此對待之火也。
水中火者,霹靂火也,即龍雷之火,無形而有聲,能焚草木,得雨而益熾,見于季春而伏于季秋。
原夫龍雷之見者,以五月一陰生,水底冷而天上熱,龍為陽物,故随陽而上升。
至冬一陽來複,故龍亦随陽下伏,雷亦收聲。
人身腎中相火,亦猶是也。
平日不能節欲,以緻命門火衰,腎中陰盛,龍火無藏身之位,故遊于上而不歸,是以上焦煩熱欬嗽等證。
善治者,以溫腎之藥,從其性而引之歸原,使行秋冬陽伏之令而龍歸大海,此至理也。
奈何今之治陰虛火衰者,以黃蘗、知母為君而愈寒其腎,益速其斃,良可悲哉!若有陰虛火實旺者,此腎水幹枯而火偏盛,宜補水以配火,亦不宜苦寒之品以滅火。
壯水之主以鎮陽光,正謂此也。
如燈燭火亦陰火也,須以膏油養之,不得雜一滴寒水,得水即滅矣。
獨有天上火入于人身,如河間所論六氣暑熱之病及傷暑、中暑之疾,可以涼水渥之,可以苦寒解之。
其餘爐中火者,乃灰土中無焰之火,得木則煙,見濕則滅,須以灰培,實以溫燼。
人身脾土中火,以甘溫養其火而火自退。
經曰:勞者溫之,損者溫之。
甘能除大熱,溫能除大熱。
此之謂也。
空中之火,附于木中,以常有坎水滋養,故火不外見。
惟幹柴生火,燎原不可止遏,力窮方止。
人身肝火内熾,郁悶煩躁,須以辛涼之品發達之。
經曰:木郁則達之,火郁則發之。
使之得遂其炎上之性。
若以寒藥下之則愈郁矣,熱藥投之則愈熾矣。
金中火者,凡山中有金銀之礦,或五金埋瘗之處,夜必有火光,此金郁土中而不得越,故有光輝發見于外。
人身皮毛空竅中,自覺針刺蚊咬,及巅頂如火炎者,此肺金氣虛,火乘虛而現。
肺主皮毛故也。
經曰:東方木實,因西方金虛也。
補北方之水,即所以瀉南方之火。
雖曰治金中之火,而通治五行之火,無餘蘊矣。
心火者,有形之火也。
相火者,無形之火也。
無形之火,内燥熱而津液枯,以五行有形之兌水制之者,權也。
吾身自有上池真水,氣也,無形者也。
以無形之水,沃無形之火,常而可久者也。
是為真水真火,升降既宜而成既濟矣。
滋陰降火論
節齋雲:人之一身,陰常不足,陽常有餘。
況節欲者少,過欲者多。
精血既虧,相火必旺,火旺則陰愈消,而痨瘵欬嗽、咯血吐血等證作矣。
故宜常補其陰,使陰與陽齊,則水能制火,而水升火降,斯無病矣。
故丹溪先生發明補腎之說,謂專補左尺腎水也。
古方滋補藥,皆兼補右尺相火,不知左尺原虛,右尺原旺,若左右平補,依歸火勝于水,隻補其左,制其右,庶得左右相平也。
右尺相火,固不可衰,若果相火衰者,方宜補火。
但世之人火旺緻病者,十之八九;火衰成病者,百無一二。
且少年腎水正旺,似不必補,然欲心正熾,妄用太過;至于中年欲心雖減,然少年斲喪既多,焉得複實?及至老年天真漸絕,隻有孤陽。
故補陰之藥,自少至老,不可缺也。
節齋先生發明先聖之旨,以正千載之訛,其功盛哉!但水衰者固多,火衰者亦不少。
先天禀賦若薄者,雖童子尚有火衰之證,焉可獨補水哉!況補陰丸中,以黃蘗、知母為君,天麥門冬為佐,蓋黃蘗苦寒洩火,天門寒冷損胃,服之者不惟不能補水,而且有損于胃。
故滋陰降火者,乃謂滋其陰則火自降,當串講,不必降火也。
然二尺各有陰陽,水火互相生化,當于二髒中各分陰陽虛實,求其所屬而平之。
若左尺脈虛弱而細數者,是左腎真陰不足也,用六味丸。
右尺脈遲軟或細沉而數欲絶者,是命門相火不足也,用八味丸。
至于兩尺微弱,是陰陽俱虛,用十補丸。
皆滋其先天之化源,實萬世無窮之利。
今補陰者,率用黃蘗、知母,反戕脾胃,多緻不起,不能無遺憾于世。
幸醫者病者,加意于六味、八味二方雲。
相火龍雷論
火有人火,有相火。
人火者,燎原之火也,遇草而爇,得木而燔,可以濕伏,可以水滅,可以直折,黃連之屬可以制之。
相火者,龍火也,雷火也,得濕則焫,遇水則燔,不知其性,而以水折之,以濕攻之,适足以光焰燭天,物窮方止矣。
識其性者,以火燭之,則焰灼自消,炎光撲滅,古書瀉火之法,意蓋如此。
今人率以黃蘗治相火,殊不知此相火者,寄于肝腎之間,此乃水中之火,龍雷之火也。
若用黃蘗苦寒之藥,是以水滅濕伏,龍雲之火愈發矣。
龍雷之火,每當濃陰驟雨之時,火焰愈熾,或燒毀房屋,或擊碎木石,其勢誠不可抗。
惟太陽一照,火自消滅,此得水則熾,得火則滅之一驗也。
問:龍雷何以五六月而啟發,九十月而歸藏?蓋冬時陽氣在水土之下,龍雷就其火氣而居于下;夏時陰氣在下,龍雷不能安其身而出于上。
故惟八味丸桂附,與相火同氣,直入腎中,據其窟宅而招之,同氣相求,相火安得不引之而歸原耶?人非此火,不能有生。
世人皆曰降火,而予獨以地黃滋養水中之火;世人皆曰滅火,而予獨以桂、附溫補天真之火也。
震本坤體,陽自外來交之,有動乎情欲之象。
是以聖人于卦中,凡涉乎震體者,取義尤嚴。
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
在複則曰先王以至日閉關,欲其複之靜也;在随則曰向晦入晏息,欲其居之安也;在頤則曰慎言語節飲食,欲其養之正也。
明乎此義,而相火不藥自伏矣。
醫門法律【清?喻昌】
先哲格言論火
天之六氣,惟火有二。
君者,上也;相者,下也。
陽在上者,即君火也;陽在下者,即相火也。
上者應離,陽在外也,故君火以明。
下者應坎,陽在内也,故相火以位。
火一也,而上下幽顯,其象不同,此其所以有辨也。
然以凡火觀之,則其氣質上下,亦自有君相明位之辨。
蓋明者光也,火之氣也;位者形也,火之質也。
如一寸之燈,光被滿室,此氣之為然也。
盈爐之炭,有熱無焰,此質之為然也。
夫焰之與炭皆火也,然焰明而質暗,焰虛而質實,焰動而質靜,焰上而質下。
以此證之,則其氣之與質,固自有上下之分,亦豈非君相之辨乎?是以君火居上,為日之明,以昭天道,故于人也屬心,而神明出焉。
相火居下,為原泉之溫,以生養萬物,故于人也屬腎,而元陽蓄焉。
所以六氣之序,君火在前,相火在後,前者肇物之生,後者成物之實。
而三百六十日中,前後二火所主者,止四五六七月,共一百二十日,以成一歲化育之功,此君相二火之為用也。
六氣之分,屬陰者三,燥濕寒是也。
屬陽者二,風熱而已。
使火無君相之化,則陰勝于陽,而殺甚于生矣。
此二火之所以必不可無也。
若因惟火有二,便謂陽常有餘,而專意抑之,則伐天之和,伐天之本,莫此為甚。
此等大義,學者最當詳察。
足相火屬膽,配肝,主血者也;手相火屬三焦,配腎之命門,主精者也。
肝與命門皆屬風木,木中有火,則精血之中有熱氣也。
然精血體潤,水也。
火與水相守故不發。
至發而為熱,則皆精血将枯之所緻也。
譬木枯則火易焚耳,故相火發者難治。
今虛勞骨蒸之病,皆相火發熱之證也。
小水不能減大火,法當補陰,則熱自退。
景嶽全書【明?張介賓】
論君火相火
經曰:君火以明,相火以位。
此就火德辨陰陽而悉其形氣之理也。
蓋火本陽也,而陽之在上者,為陽中之陽,故曰君火;陽之在下者,為陰中之陽,故曰相火。
此天地生成之道也。
其在于人,則上為君火,故主于心;下為相火,故出于腎。
主于心者,為神明之主,故曰君火以明。
出于腎者,為發生之根,故曰相火以位。
至其為病,則以明者其化虛,故君火之氣,有晦有明;以位者其化實,故相火之病,能焚能燎。
何也?蓋化虛者,無形者也。
故其或衰或旺,惟見于神明,神惟貴足,衰則可畏也。
化實者,有形者也。
故其為熱為寒,必着于血氣,确有證據,方可言火也。
此其一清一濁,有當辨者如此。
然清濁雖二,而氣禀則一。
故君火衰則相火亦敗,此以無形者虧及有形者也;相火熾則君火亦炎,此以有形者病及無形者也。
夫生以神全,病惟形見。
故火之為病,必依于有位有形之相火。
所謂邪火者,即所謂凡火也。
惟不得其正,所以為病,故别以邪火名之,而實非可以君相并言也。
故在《内經》則又謂之畏火,正以此火有形,故可畏也。
夫病以有形之火,須治以有形之物。
故形而火盛者,可瀉以苦寒之物;形而火衰者,可助以甘溫之物。
此以形治形,而治火之道止于是矣。
至若無形之火,則生生息息,窈窈冥冥,為先天之化,為後天之神,為死生之母,為元牝之門,又豈于形迹之間可能摹拟者哉。
故有形之火不可縱,無形之火不可殘。
有能知火之邪正,而握其盈虛伸縮之權者,則神可全,病可卻,而生道在我矣。
即吾有形,吾又何患!
餘向釋《内經》,于君火以明、相火以位之義,說固詳矣,而似猶有未盡者。
及見東垣雲:相火者,下焦包絡之火,元氣之賊也。
丹溪亦述而證之。
予聞此說,嘗掩口而笑,而覺其不察之甚也。
由此興感,因再繹之。
夫《内經》發明火義,而以君相明位四字為目。
此四字者,個個着實,是誠至道之綱領,有不可不闡揚其精義者。
亦何以見之?蓋君道惟神,其用在虛;相道惟力,其用在實。
故君之能神者,以其明也;相之能力者,以其位也。
明者明于上,為化育之元主;位者位于下,為神明之洪基。
此君相相成之大道,而有此天不可無此地,有此君不可無此相也,明矣。
君相之義,豈泛言哉!至若五運之分,各職其一,惟于火字獨言君相,而他則不及者,何也?蓋兩間生氣,總曰元氣,元氣惟陽為主,陽氣惟火而已。
第火之為用,其道最微。
請以火象證之:如清輕而光焰于上者,火之明也;重實而蘊蓄于下者,火之位也。
明即位之神,無明則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