晛曰消之義也。
身疼痛有裡有表,必清便已調,其痛仍不減,方屬于表,太陽條中已悉,故此不贅。
】
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注此條重舉下利清谷,不可攻表以示戒,正互明上條所以必先溫裡然後攻表之義也。
見誤攻其汗,則陽出而陰氣彌塞,胷腹必緻脹滿而釀變耳。
】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
【注實為邪盛,必正脫也。
】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今自愈。
下利脈數而渴者,今自愈;設不差,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今自愈;設複緊,為未解。
【注微熱而渴,證已轉陽,然正恐陽邪未盡也。
若脈弱則陽邪已退可知,故不治自愈。
脈數與微熱互意,汗出與脈弱互意,脈緊則不弱矣。
邪方熾盛,其不能得汗,又可知矣。
】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濇者,必圊膿血。
【注脈見浮數,若是邪還于表,則尺脈自和。
今尺中自濇,乃熱邪抟結于陰分,雖寸口得陽脈,究竟陰邪必走下竅而便膿血也。
】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
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注下利而脈沉弦,主裡急後重,成滞下之證,即所稱痢證也。
脈大者,即沉弦中之大;脈微弱數者,即沉弦中之微弱數也。
脈微弱數,雖發熱不死,則脈大身熱者,其死可知矣。
】
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
【注熱利下重互上文,即傷寒轉痢之謂也。
】
下利欲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注此從上條另申一義,見凡下利欲飲水者,與髒寒利而不渴自殊,乃熱邪内耗津液,縱未顯下重之候,亦當以前湯勝其熱矣。
】
下利讝語,以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
【注此與陽明經讝語胃中有燥屎正同,乃不用大承氣而用小承氣者,以下利腸虛,兼之厥陰髒寒,所以但用小承氣微攻其胃,全無大下之條耳。
】
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栀子豉湯。
【注已下利而更煩,似乎邪未盡解,然心下濡而不滿,則為虛煩,與陽明誤下胃虛膈熱之證頗同,故俱用湧法也。
】
嘔而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
【注厥陰之邪上逆而兼發熱,乃肝膽髒腑相連之證也,故用小柴胡湯,分解其陰髒陽腑之嘔熱也。
】
嘔而脈弱,小便複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
四逆湯主之。
【注嘔而脈弱,小便利,裡虛且寒,身有微熱,證兼表裡,其人見厥則陰陽互錯,故為難治,然不難于外熱而難于内寒也。
内寒則陽微陰盛,天日易霾,故當用四逆湯以回陽,而微熱在所不計也。
況幹姜配附子補中有發,微熱得之自除耳。
】
幹嘔吐涎沫,頭痛者,吳茱萸湯主之。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盡自愈。
【注厥陰之邪上逆,而幹嘔吐涎沫,可用吳茱萸湯以下其逆氣。
若陰邪上逆,結而為癰,潰出膿血,即不可複治其嘔,正恐人誤以吳茱萸湯治之耳。
識此意者,用辛涼以開提其膿,亦何不可耶?】
過經不解
【喻昌曰:過經不解者,由七八日已後至十三日已後,病過一候二候,猶不痊解也。
然邪在身中,日久勢必結聚于三陽。
太陽為多,少陽次之,陽明又次之。
及至三陰,則生死反掌,不若此之久持矣。
】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
嘔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注過經十餘日,而不知太陽證有未罷,反二三下之,因緻變者多矣。
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未有他變,本當行大柴胡兩解表裡,但其邪屢因誤下而深入,即非大柴胡下法所能服,故必先用小柴胡提其邪出半表,然後乃用大柴胡,始合法也。
】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溫溫欲吐,而胷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
若不爾者,不可與。
但欲嘔,胷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證,以嘔故知極吐下也。
【注此條批注,不得仲景叮咛之意,茲特明之。
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心下溫溫欲吐而不吐,其人胷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郁郁微煩者,此有二辨。
若曾經大吐大下者,邪從吐解,且已入裡,可用調胃承氣之法。
若未經吐下,但欲嘔不嘔,胷中痛微溏者,是痛非吐所傷,溏非下所緻,調胃之法,不可用矣。
豈但調胃不可用,即柴胡亦不可用。
以邪尚在太陽高位,徒治陽明少陽而邪不服耳。
解太陽之邪,仲景言之已悉,故此但示其意也。
若其人能嘔,則是為吐下所傷,而所主又不在太陽矣。
】
傷寒十三日不解,胷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
今反利者,知醫以圓藥下之,非其治也。
潮熱者,實也。
先宜小柴胡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注胷脅滿而嘔,邪在少陽表裡之間也。
發潮熱,裡可攻也。
微下利,便未硬也。
以大柴胡分解表邪,蕩滌裡熱,則邪去而微利亦自止矣。
若誤用圓藥,則徒引熱邪内陷而下利,表裡俱不解也。
故先用小柴胡分提以解外邪,後加芒硝以滌胃中之熱也。
】
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讝語者,以有熱也,當以湯下之。
若小便利者,大便當硬,而反下利,脈調和者,知醫以圓藥下之,非其治也。
若自下利者,脈當微厥,今反和者,此為内實也,調胃承氣湯主之。
【注二條俱見微利之證,難辨其内虛内實。
上條胷脅滿而嘔,邪湊少陽之表,故欲下之,必用柴胡湯為合法。
若以他藥下之,表邪内入,即是内虛。
此條原無表證,雖圓藥悞下,其脈仍和,即為内實也。
按仲景下法,屢以用圓藥為戒,惟治太陽之脾約,乃用麻仁圓。
因其人平素津枯腸結,必俟邪入陽明下之,恐無救于津液,故雖邪在太陽,即用圓藥之緩,下潤其腸,俾外邪不因峻攻而内陷,乃批郄導窾遊刃空虛之妙也。
此等處亦須互察。
再按傷寒證以七日為一候,其有二候三候不解者,病邪多在三陽經留戀,不但七日傳之不盡,即十日、十三日、二十餘日,尚有傳之不盡者。
若不辨證,徒屈指數經數候,汗下展轉差誤,正虛邪湊,愈久愈難為力。
與《内經》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歇;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潤而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之恒期,迥異矣。
所以過經不解,當辨其邪在何經而取之。
仲景雲: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即《内經》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之旨也。
可見太陽一經,有行之七日以上者矣。
其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以太陽既羁留多日,則陽明少陽亦可羁留過經,漫無解期矣。
所以早從陽明中土而奪之,俾其不傳,此捷法也。
若謂六經傳盡,複傳太陽,必無是理。
後人堕落成無己阱中耳。
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