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門
醫學入門【明?李梴】
太陽經證
頭疼身熱脊強,此太陽正病也。
以後凡言太陽證,即頭疼身熱脊強也。
凡言表證者,亦即太陽證也。
各經仿此。
陽從下起。
三陽之長曰太陽,脈尺寸俱浮,浮緊傷寒,浮緩傷風。
太陽受病,當一二日發,以其脈上連風府,故頭項痛,腰脊強。
頭者諸陽之會,氣病則麻,血病則痛。
身熱者,寒客皮毛,郁閉其陽而後發熱。
陽雖人身正氣,郁則為邪為熱,熱雖甚不死。
蓋傷寒始于寒而終成于熱也。
惟不發熱而但惡寒者,邪發于陰也。
或熱多寒少,或不大便而泉清頻數,或熱結膀胱溺濇,或汗多溺難,或汗後不解,或汗漏不止,或過經不解,或蓄血發黃,或喘或嘔,皆太陽所主。
陽明經證
陽明夾于二陽之中,陽氣盛極,故曰陽明。
脈尺寸俱長,長而微洪經病,長而沉數腑病。
太陽脈靜則不傳。
如脈數急欲吐者,此寒邪變熱,傳于陽明,當二三日發。
以其經中客邪,故目痛鼻幹。
身熱者,陽明主肌肉,邪甚則身前皆熱。
不眠者,煩盛津幹,胃氣不和也。
太陽未罷者,發熱惡寒。
太陽已罷者,不惡寒而反惡熱,煩渴作嘔,津幹便硬,或即狂言,謂之正陽明。
少陽陽明脅滿不大便而嘔,或瘀血發黃,或下血讝語,或胷煩懊憹,皆此經所主。
然亦有裡寒下利,或寒氣結積而為痼瘕者,不可不知。
少陽經證
少,初也。
陽氣初嫩,亞于陽明,故曰少陽。
脈尺寸俱弦,弦而滑數者陽極發厥,弦而和者病欲散。
少陽受病,當三四日發。
以其脈循脅絡于耳,故風熱上壅不利,則耳聾脅痛,寒熱往來,不食,嘔而口苦,咽幹目眩。
若不嘔吐而能食者,為三陰不受邪也。
若身無大熱躁悶者,陽去入陰無疑矣。
似瘧,婦人血結,皆此經所主。
太陰經證
陰從天降,首曰太陰。
在陽為表,在陰為裡。
邪在表則見陽脈;邪在裡則見陰脈,故尺寸俱沉。
沉實有力當下,沉細無力當溫。
太陰受病,當四五日發。
以其脈布胃中,絡于咽嗌,故腹滿或痛,而嗌喉下幹燥,或大便不通,小便如常。
或自利手足溫而渴者,為傳經腑熱;或自利不渴手足冷者,為直中陰證。
或因内傷飲食,冷氣入脾,必腹痛胷膈不快。
然太陰乃三陽之終,三陰之始。
陽經表證未盡,宜汗;半表裡胷滿多痰,宜吐;傳經裡熱,宜下;直中陰經,宜溫。
調脾勝邪,正在此關。
少陰經證
次于太陰,故曰少陰。
脈尺寸俱沉,沉實有力當下,沉微無力當溫。
少陰受病,當五六日發。
以其脈起于足心,貫腎絡于肺系,故舌幹口燥而渴,或自利清水,心痛腹脹,或大便閉硬,不欲厚衣者,皆熱入裡之深也。
若厥逆畏寒,欲吐不吐,腹痛自利,小便白色;或幹嘔亡陽,咽痛脈微欲寐者,乃陰毒入髒之深也。
或下利體痛欬嘔者,水氣也。
或飲食入口則吐,脈弦遲,厥逆心下實者,不可下也,宜吐之。
或脈沉發熱者,汗之。
蓋有初得病直攻少陰,不先自太陽傳次而入也。
厥陰經證
厥陰者,陰盡則變而厥逆生。
蓋傳經至此已盡,無複可傳,再傳則逆于手經矣。
脈尺寸俱沉,沉實有力當下,沉遲無力當溫。
浮緩病自愈。
厥陰受病,當六七日發。
以其脈循陰器,絡于肝,故唇青舌卷而煩滿者,胸中氣滿急也。
或囊拳者,陰囊縮也。
在女子則陰戶急痛,引小腹。
此傳經厥陰風熱,毒深于内也。
肝木移熱克脾,脾受賊邪,五髒六腑皆困,榮衛不通,耳聾囊縮而厥,水漿不入,不知人則死。
速下以救,五死一生。
或下利讝語者,内有燥屎也,仍宜下之。
或嘔而發熱者和之。
或發熱惡寒如瘧,囊不縮,脈微浮微緩,胃之脈。
脾氣既全,不受賊邪,榮衛将複,水升火降,寒熱作而大汗解矣。
或下利腹脹身疼者,當先救表而後溫裡。
若下利清谷,大汗出而厥,四肢疼,小腹拘急,或幹嘔吐沫,或氣沖心痛,發熱消渴吐蛔,皆厥陰寒證也,宜溫之。
已上正文六言,乃萬病之祖,非得之《内經》,不能六言包括無遺如此。
凡言六經所見之證,即此三陽三陰經證也。
雜病亦然。
日數
經雲:一日,足太陽膀胱之經;二日,足陽明胃之經;三日,足少陽膽之經;四日,足太陰脾之經;五日,足少陰腎之經;六日,足厥陰肝之經。
又雲:傷寒不加異氣,不傳經者,七日足太陽病衰,手太陽受之,頭痛少愈;八日足陽明病衰,手陽明受之,身熱少歇,九日足少陽病衰,手少陽受之,耳聾微聞;十日足太陰病衰,手太陰受之,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足少陰病衰,手少陰受之,渴止舌幹已而嚏;十二日足厥陰病衰,手厥陰受之,囊縱,少腹微下大氣乃止。
病再傳六經有自安者。
《活人》雲:一二日可發表而散;三四日宜和解而痊;五六日不解,便實方可議下。
此皆論其常耳。
《解惑論》雲:病人有虛實,邪氣有遲速,豈可拘于日數?日雖多,尚有表證而脈浮數,猶當發汗;日雖少,已有裡證而脈沉細,即當下之。
但随證虛實與脈而汗下之。
陶節庵雲:但見太陽證,即用麻桂汗;太陽見少陰證,即用四逆溫;少陰見陽明證,即用承氣下;陽明見真寒證,直入陰經,即救真寒。
此最活法。
有循次傳者。
天運主氣者,初氣厥陰風木,二氣少陽相火,三氣少陰君火,四氣太陰濕土,五氣陽明燥金,六氣太陽寒水。
人生順受其氣病,則逆其氣而傳變,自下而上,自外而内究其所以然者,陽主動而位外,陰主靜而位内。
人身膀胱氣血之會,自頭背至足,無所不主,故風寒每先犯之。
其次胃氣流行無息,自鼻腹至足,皆其所主,故太陽行督而交任,必及于陽明也。
又其次少陽清氣,主行榮衛,脅肋身側,皆其所主,故胃邪必移于膽部。
此三陽皆身之外而動者,故為表。
至于太陰,人身五髒,脾為死陰,至靜不動,其所消食者,全賴胃氣升降,故自少陽脅肋下肚腹,宜乎先入太陰也。
其次腎,主受水谷之精而至靜,惟子時濁氣一動而已。
故自中腹移至臍腹,必及于腎也。
又其次肝,惟主散血藏血,而極其凝靜者。
此天然之序不可亂者如此。
若夫太陽自傳于太陽者,作渴溺濇,因誤滲也;太陽并傳陽明者,當用麻黃,而反用葛根以引之也;太陽越經傳少陽者,當用麻黃,而反用柴胡以引之也;太陽傳少陰者,當用桂、麻,而反下以陷之也;太陽傳太陰者,當用桂枝,而反下以入之也。
此醫之誤,而亂其傳之序也。
又有太陽即傳厥陰,頭項痛甚。
二經脈絡相接,同督脈而上行也。
有太陽傷風,以緻陰血自燥,熱蓄膀胱,逆傳小腸與心,謂之寃熱。
有風寒自背入者,直中太陽少陽;自面入者,直中陽明。
有首尾隻在太陽經而不傳諸經者,有間傳一二經者,有不傳而罷者,有不罷再傳者,有不自陽經直中陰經者。
此邪無定體,不可拘于日數也。
《活人》雲:六氣之邪,乘虛之經得之。
标本
标者梢末,本者根本。
以主言之,各經絡為标,各髒腑為本。
如太陽經為标,膀胱為本。
餘仿此。
以客邪言之,先受病為本,次受病為标。
标本相傳,治其急者。
請詳言之。
太陽膀胱為本,故頭疼脊強;小腸為标,與心為表裡,故發熱。
冬月麻黃、桂枝,餘月九味羌活湯。
陽明大腸為标,與肺為表裡,故微惡寒發熱,為經病,葛根解肌湯;渴而有汗不解者,白虎湯;胃為本,目痛鼻幹,潮汗閉濇,滿渴狂讝為腑病,調胃承氣湯。
少陽三焦相火為本,遊行一身,故微熱;膽為标,耳聾脅痛寒熱,嘔而口苦。
緣三焦無形,膽無出入之路,故從中治,标本俱小柴胡湯。
太陰肺為标,咽幹身目黃;脾為本,腹滿痛,謂之腑熱。
咽幹腹滿手足溫者,桂枝加大黃湯,或大柴胡湯。
身目黃者,茵陳湯。
胷滿者,瓜蒂散。
如自利不渴或嘔吐者,屬髒病,理中湯丸。
少陰心為本,故舌幹口燥,或繞臍硬痛,或心下硬痛,或下利純清水,或讝語便閉,小承氣湯;腎為标,面寒如刀刮,唇青不渴,吐利胷腹絞痛,四肢厥逆,指甲黑,蜷卧,身如被杖,古姜附湯。
厥陰心胞絡為标,故舌卷厥逆,冷過肘膝,吐沫嘔逆不渴,小腹絞痛者,為寒,三味參萸湯、四順湯;肝為本,主男子囊縮,女子陰挺乳縮,或手足乍冷乍溫,大便實消渴煩滿者為熱,大承氣湯。
似瘧不嘔,二便自調者,必自愈;不愈,脈遲有汗者小建中湯,脈濇無汗者桂麻各半湯。
其囊乳縮證,寒證亦有之。
學者于此而一悟焉,則病機到手矣。
自非仲景玉函内秘,其孰與于斯乎?此後汗吐下溫和解諸方,不甚詳載,止言宜汗宜吐宜下宜和,悟之。
榮衛
榮行脈中,在血脈,其病深;衛行脈外,在皮膚,其病淺。
榮血陰也,主閉藏,故寒喜傷榮而無汗;衛氣陽也,主開洩,故風喜傷衛而有汗。
然豈獨太陽為榮衛之會,而有風寒之别乎?陽明善饑為傷風,不食為傷寒。
少陽耳聾胷滿而煩為傷風,口苦咽幹目眩為傷寒。
三陰傷風,但四肢煩疼耳,太陽為之先者。
傷寒因腎水虧損,至春木無生意,故發為溫病;至夏絕生化之原,發為熱病。
所以太陽少陰二經受病,最多最先。
經腑
表多裡少為在經,宜清肌解表;裡多表少為在腑,宜和肌通裡。
蓋陽明标雖主肌,而其本則胃也。
然豈獨陽明為十二經之長而有經腑之異乎?仲景曰:三陽受病,未入于腑,可汗而已;三陰受病,已入于腑,可下而已。
則三陰有在經者,仍宜微汗之。
蓋榮衛屬太陽,主皮毛。
胃腑屬陽明,主皮膚之下,肌肉之上,及腸胃也。
胷脅屬少陽,主血榮百節,流行三部。
髒屬三陰,主筋骨并兩足。
故太陽為陽之表,胃為陽之裡。
若但以髒腑而分表裡,則腑為表,髒為裡。
若合榮衛髒腑而分表裡,則表者榮衛之所行,裡者胃腑之所主,而髒則又深于裡。
但病入胃則亦不更傳,不可不知。
少陽禁汗禁下
少陽居太陽陽明之中,半表半裡,禁汗恐犯太陽,禁下恐犯陽明,禁滲恐生發之氣陷入陰中,隻宜和之以小柴胡湯。
犯三禁則變不可勝窮。
他如太陽經禁下與滲,犯之則動血熱入裡而難解,陽明經禁汗與滲,犯之則竭津液蓄下而如狂。
益津液者,連須蔥白湯是也。
又下證中治見合病。
三陰有中有傳
三陰最不可執,有宜下者,有宜溫者。
自三陽氣分傳入三陰,謂之傳經陰證。
傳非傳入脾腎肝也,乃入三陰血分胃與大小腸之腑也。
故仲景謂:已入于腑可下者是也。
若不自陽經傳來,直中三陰之經:初起厥逆腹痛,自利不渴,太陰自受寒也;上證加之嘔吐,少陰自受寒也;又加之小便清利,厥陰自受寒也。
熱藥溫之,猶恐或遲,陰陽一差,生死立判。
雖然,傳經直中,先賢發之盡矣。
然豈無傳變者乎?假如傳經之際輕生者,或被生冷,或犯房欲,或粗工猛施汗下,真氣衰弱,陽證變為陰證,如俗所謂陽證歸陰,仍宜直中寒證法治。
故《内經》止言傳變而不言直中者,蓋言變則包直中。
今《局方》言傳陰傳陽則不是,當言傳陽變陰,庶乎傳經為裡熱,直中與變為裡寒。
臨證參脈,直中三陽,傳經三陽,病在于表,脈浮長弦。
傳經三陰,病在于裡,脈沉數實;直中三陰,病在于經,脈沉微緩。
此表裡虛實之分,非專以陽為熱陰為寒也。
論傷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