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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圖書集成醫部全錄卷三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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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人以麻黃、桂枝為異物而不敢用,而複有強為之釋者,謂此在仲景乃為隆冬直中陰寒者設耳。

    不知四時陰勝之邪皆最宜者也。

    嗚呼!仲景之下,再無仲景,可見醫中之品矣。

     各經表證,凡有汗出不徹者,皆未足言汗。

    蓋邪未盡去,其人必身熱不退,而仍覺躁煩,或四體酸疼,坐卧有不安者,以汗出不徹故也。

    何從知之?但診其脈緊不退,及熱時幹燥無汗者,即其證也,仍宜汗之。

    如果汗透而熱仍不退,或汗後身熱愈甚者,是即所謂陰陽交,魂魄離,大兇之兆也。

     凡汗之不徹者,其故有三:如邪在經絡筋骨而汗出皮毛者,此邪深汗淺,衛解而營不解,一不徹也;或以十分之邪而出五分之汗,此邪重汗輕,二不徹也;或寒邪方去猶未清楚,遽起露風,而因虛複感,此新舊相踵,三不徹也。

    凡遇此者,當辨其詳,而因微甚以再汗之。

     凡既愈複熱者,其故有四:或以邪氣方散,胃氣未清,因而過食者,是為食複,此其一也;或以表邪方解,原不甚虛,有過慎者,辄加溫補,是誤補而複,此其二也。

    若此二者,所謂食入于陰,長氣于陽,以緻衛氣複閉,陽邪複聚而然,表邪既複,仍宜汗也。

    又或有以新病方瘳,不能調攝,或勞傷脾陰,因而複熱者,是名勞複,此其三也;或不慎房室,因而再感者,是名女勞複,此其四也。

    若此二者,所謂陰虛者陽必湊之而然,此則或從補或從汗,當因變制宜,權其緩急而治分虛實也。

     取汗之法,當取于自然,不宜急暴。

    但服以湯劑,蓋令溫暖,使得津津微汗,稍令久之,則手足俱周,遍身通達,邪無不散矣。

    若一時逼之,緻使如淋如洗,則急遽間衛氣已達,而營氣未周,反有不到之處,且恐大傷元氣,非善法也。

    餘嘗見有子病者,其父母愛惜之甚,欲其速愈,且當溫暖之,令覆以重被,猶恐不足,而以身壓其上,子因熱極呼叫。

    其父母曰:猶未也,須再出些方好。

    及許久放起,竟緻亡陽而斃。

    是但知汗出何妨,而不知汗之殺人。

    此強發之鑒也。

     又有邪本不甚,或挾虛年衰感邪等證,醫不能察,但知表證宜解,而發散太過,或誤散無效,而屢散不已,而即被其害者有之;或邪氣雖去,遂緻胃氣大傷,不能飲食而羸憊不振者有之。

    此過汗之戒也。

     凡發汗太過,一時将緻亡陽,或身寒而栗,或氣脫昏沉等候,速宜煎獨參湯一兩許飲之。

    或甚者以四味回陽飲,速為挽回,庶可保全,否則恐緻不救。

     脈有忌汗者,如傷寒論曰:太陽病發熱惡寒,熱多寒少脈微弱者,此無陽也,不可發汗。

    弦為陽運,微為陰寒,上實下虛,意欲得溫,微弦為虛,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栗不能自還。

    傷寒四五日脈沉而喘滿,沉為在裡,不可汗,汗亡津液,必大便難而讝語。

    少陰病脈微,不可發汗,以亡陽故也。

    傷寒脈微而惡寒者,此陰陽俱虛,不可更發汗更吐下也。

    尺脈弱而無力者,切不可汗下。

    尺中遲者,不可發汗,以榮氣不足血少故也。

    按以上忌汗諸脈,可見仲景大意。

    故凡治傷寒但見脈息微弱,及沉細無力者,皆不可任意發汗。

    然欲去外邪,非汗不可,而仲景雲脈微弱者不可發汗。

    夫脈弱非陽,既不可用寒涼,而寒邪在表,又不可用攻下,然則舍汗之外,又将何法以治此表邪乎?不知溫中即可以散寒,而強主即可以逐寇,此仲景之意,豈不盡露于言表?而明悟者當心會之矣。

    且凡病外感而脈見微弱者,其汗最不易出,其邪最不易解。

    何也?正以元氣不能托送,即發亦無汗,邪不能解,則愈發愈虛而危亡立至矣。

    夫汗本乎血,由乎營也。

    營本乎氣,由乎中也。

    未有中氣虛而營能盛者,未有營氣虛而汗能達者。

    脈即營之外候,脈既微弱,元氣可知。

    元氣愈虛,邪愈不解,所以陽證最嫌陰脈,正為此也。

    故治此者,但遇脈息微弱,正不勝邪等證,必須速固根本以杜深入,專助中氣以托外邪,必使真元漸充,則脈必漸盛,自微細而至滑大,自無力而至有神,務令陰脈轉為陽脈,陰證轉為陽證。

    斯時也,元氣漸充,方是正複邪退将汗将解之佳兆。

    故凡治表邪之法,有宜發散者,有宜和解者,有宜調補營衛者。

    如果邪實而無汗,則發散為宜;有汗而熱不除,則和解為宜;元氣虛而邪不能退,則專救根本以待其自解自汗為宜。

    此逐邪三昧萬全之法也。

    今有庸流但見其外不見其内,每不論證之陰陽,脈之虛實,但知寒涼可以退熱,但知發散可以解表,不知元陽一敗,則土崩瓦解立見潰矣。

     論吐 太陽證有不當吐而吐者,必邪熱乘虛入胃,故緻内煩也。

     宿食在上脘者當吐之。

     凡用藥中病即止,不必盡劑也。

     寸脈弱而無力者,切忌用吐。

     論下 大凡傷寒最宜慎下。

    若脈息無力及表證未罷者,不可亂投湯劑,下之為逆。

     陰虛水虧,虛煩虛躁者,不可下,重亡其陰,無生理矣。

     看目 凡治傷寒須看兩目,或赤或黃,赤者為陽證。

    若兼六脈洪大有力,或躁而渴者,其熱必甚,輕則三黃石膏湯,重則大承氣湯之類主之。

     凡目色青白而無昏冒閃爍之意者,多非火證,不可輕用寒涼。

     眼眵多結者,必因有火。

    蓋凡有火之候,目必多液,液幹而凝,所以為眵。

    即如肺熱甚則鼻涕出,是亦目液之類也。

     目睛上視者,謂之戴眼,此屬足太陽經之證。

    蓋太陽為目之上綱,而與少陰為表裡,少陰之腎氣大虧,則太陽之陰虛血少,故其筋脈燥急牽引而上。

    若直視不轉者,尤為兇候。

    欲治此者,速當以培陰養血為主。

    今人不知皆雲為風,若用風藥則陰愈虛,血愈燥矣,其看不颠覆者,未之有也。

     舌色辨 舌為心之官,本紅而澤。

    凡傷寒三四日已後,舌上有苔,必自潤而燥,自滑而濇,由白而黃,由黃而黑,甚至焦幹,或生芒刺,是皆邪熱内傳,由淺入深之證也。

    故凡邪氣在表,舌則無胎,及其傳裡,則津液幹燥而舌胎生矣。

    若邪猶未深,其在半表半裡之間,或邪氣客于胷中者,其胎不黑不濇,止宜小柴胡之屬以和之。

    若陽邪傳裡,胃中有熱,則舌胎不滑而濇,宜栀子豉湯之屬以清之。

    若煩躁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參湯之類主之。

    大都舌上黃苔而焦濇者,胃腑有邪熱也,或清之,或微下之。

    《金匮要略》曰:舌黃未下者,下之黃自去。

    然必大便燥實,脈沉有力而大渴者,方可下之。

    若微渴而脈不實,便不堅,胎不幹燥芒刺者,不可下也。

    其有舌上黑臉而生芒刺者,則熱更深矣,宜涼膈散、承氣湯、大柴胡之屬,酌宜下之。

    若胎色雖黑滑而不濇者,便非實邪,亦非火證,非惟不可下,且不可清也。

    此辨舌之概,雖雲若此,然猶有不可概論者。

     按傷寒諸書,皆雲心為君主之官,開竅于舌,心主火,腎主水,黑為水色而見于心部,是為鬼賊相刑,故知必死。

    此雖據理之談,然實有未必然者。

    夫五行相制,難免無克,此其所以為病,豈因克為病,便為必死,但當察其根本何如也。

    如黑色連地而灰黯無神,此其本原已敗,死無疑矣。

    若舌心焦黑而質地紅活,未必皆為死證。

    陽實者清其胃火,火退自愈,何慮之有?其有元氣大損而陰邪獨見者,其色亦黃黑,真水涸竭者,其舌亦幹焦,此腎中水火俱虧,原非實熱之證。

    欲辨此者,但察其形氣脈色,自有虛實可辨,而從補從清,反如冰炭矣。

    故凡以焦黑幹濇者,尚有非實非火之證,再若青黑少神而潤滑不燥者,則無非水乘火位,虛寒證也。

    若認此為火,而苦寒一投,則餘燼随滅矣。

    故凡見此者,但當詳求脈證,以虛實為主,不可因其焦黑而執言清火也。

    傷寒固爾,諸證亦然。

     飲水 凡傷寒欲飲水,因内水消竭,欲得外水自救,若大渴欲飲一升,止可與一碗,常令不足,不可太過。

    若恣飲過量,使水停心下,則為水結胷,留于胃則為噎為哕,溢于皮膚則為腫,蓄于下焦則為癃,滲于腸間則為利下,皆飲水太多之過也。

    又不可不與,又不可強與,故曰:若還不與非其治,強飲須教别病生也。

     凡陽明病口燥但欲漱水而不欲咽者,以熱在經而裡無熱也,必将為衄,不可與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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