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曰:陽明病外證雲何?曰身熱汗自出,不惡寒反惡熱。
此陽明之發熱也。
曰陽明病反無汗而小便利,嘔而欬手足厥者,必苦頭痛,此陽明之無汗頭痛也。
曰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此少陽之頭痛發熱也。
凡三陽皆為表證,而惟少陽則曰半表半裡,不可發汗。
然法曰尺寸俱浮者,太陽受病也;尺寸俱長者,陽明受病也;尺寸俱弦者,少陽受病也。
此三經皆受病未入于腑者,可汗而已,豈非少陽亦所當汗乎?此三陽之治,宜乎若此。
至于三陰則亦有若此者,如曰:太陰病脈浮者可發汗,宜桂枝湯;曰:少陰病始得之,反發熱脈沉者,宜麻黃附子細辛湯;曰:厥陰證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裡,乃攻其表,溫裡四逆湯,攻表桂枝湯。
凡此皆三陰之發熱,三陰之當汗者也。
至于下證,則惟獨少陽為半表半裡之經,若下之恐邪氣乘虛内陷,故不可攻,其他五經皆有下證。
由此觀之,則三陽何嘗無裡證?三陰何嘗無表證?故善治者,但見表邪未解,即當解表;若表證未解,不可攻裡也。
但見裡證已具,即當攻裡;若裡證未實,尚宜和解也。
或汗或和或下,但當随證緩急,而用得其宜,即古今劃一之法也。
論古法通變
凡用藥處方,最宜通變,不可執滞。
觀仲景以麻黃湯治太陽經發熱頭痛脈浮無汗之傷寒,而陽明病脈浮無汗而喘者亦用之,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胷滿者亦用之,此麻黃湯之通變也。
又如桂枝湯本治太陽經發熱汗出之中風,而陽明病如瘧狀日晡發熱脈浮虛宜發汗者亦用之,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當以汗解者亦用之,太陰病脈浮可發汗者亦用之,厥陰證下利腹脹滿身疼痛宜攻表者亦用之,此桂枝湯之通變也。
又如小柴胡湯本治少陽經脅痛幹嘔往來寒熱之傷寒,而陽明病潮熱胷脅滿者亦用之,陽明中風脈弦浮大腹滿脅痛不得汗身面悉黃潮熱等證亦用之,婦人中風續得寒熱經水适斷熱入血室如瘧狀者亦用之,此小柴胡湯之通變也。
由此觀之,可見仲景之意,初未嘗逐經執方,而立方之意,多有言不能悉者,正神不可以言傳也。
所以有此法未必有此證,有此證未必有此方,即仲景再生,而欲盡踵其成法,吾知其未必皆相合。
即仲景複言,而欲盡吐其新方,吾知其未必無短長。
于戲!方烏足以盡變?變胡可以定方?但使學者能會仲景之意,則亦今之仲景也,又何必以仲景之方為拘泥哉!餘故曰:用藥處方,最宜通變,不當執滞也。
雖然,此變通二字,蓋為不能通變者設,而不知斯道之理,又自有一定不易之要焉。
苟不知要而強借通變為譚柄,則胡猜亂道,妄識經權,反大失通變之旨矣。
麻黃桂枝辨
按《傷寒論》曰:太陽病頭痛發熱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無汗而喘者,名為傷寒,麻黃湯主之。
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桂枝湯主之。
此以無汗脈緊者為傷寒,故用麻黃湯;有汗脈緩者為中風,故用桂枝湯;是其辨也。
又曰: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也,常須識此,勿令誤也。
然何以又曰: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陽明病日晡所發,潮熱脈虛浮者宜發汗,發汗宜桂枝湯。
是豈桂枝為止汗者耶?但麻黃湯無芍藥而用麻黃,桂枝湯無麻黃而用芍藥。
蓋桂枝性散,芍藥性斂。
以芍藥從桂枝,則桂枝不峻;以桂枝從芍藥,則芍藥不寒。
然以芍藥之懦,終不勝桂枝之勇,且芍藥能滋調營氣,适足為桂枝取汗之助,故桂枝湯亦是散劑,但麻黃湯峻而桂枝湯緩耳。
故凡寒邪深固者,恐服桂枝不能解表,則反以助熱,所以脈緊無汗者,宜麻黃不宜桂枝;若脈浮緩有汗或浮弱者,以其風邪尚淺,宜桂枝不宜麻黃也。
此麻黃湯為發表之第一,而桂枝湯則解表之次者也。
今時醫不能察此,但聞汗不出者不可與桂枝,便謂桂枝能止汗,誤亦甚矣。
而不知止汗在芍藥不在桂枝也。
但桂枝性溫,能強衛氣。
如《内經》曰:陰氣有餘,為多汗身寒。
仲景曰:極寒反汗出者,此亡陽而汗也。
助陽乃可以止汗,則正宜用桂枝矣。
又《傷寒論》以太陽病無汗脈緊者為傷寒,汗出脈緩者為中風,此風寒之辨也。
然大青龍湯證治曰: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大青龍湯主之。
是豈非太陽中風,亦有脈緊無汗者耶?可見風之與寒本不相遠,但風邪淺而寒邪深耳,淺屬陽而深屬陰耳。
且近見外感寒邪者,率皆傷寒發熱脈緊無汗等證,至于中風一證,謂其脈緩有汗而複發熱者,其病本不多見,即有之,亦必外因者少,而内因者多也。
倘學者以風寒二字,及麻黃、桂枝二湯,必欲分其陰陽同異,而執以為辭,則失之遠矣。
論今時皆合病并病
餘究心傷寒已久,初見合病并病之說,殊有不明,而今始悉之。
夫所謂合病者,乃二陽三陽同病,病之相合者也;并病者,如太陽先病不解,又并入陽明少陽之類也。
觀仲景曰:二陽并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若太陽病證不罷者,不可下。
按此雲轉屬陽明,則自太陽而來可知也。
雲太陽病證不罷,則二經皆病可知也。
凡并病者由淺而深,由此而彼,勢使之必然也。
此合病并病之義,而不知者,皆以此為罕見之證,又豈知今時之病則皆合病并病耳?何以見之?蓋自餘臨證以來,凡診傷寒初未見有單經挨次相傳者,亦未見有表證悉罷止存裡證者。
若欲依經如式求證,則未見有如式之病,而方治可相符者。
所以令人緻疑,愈難下手,是不知合病并病之義耳。
今列其大略如左:
合病者,乃兩經三經同病也。
如初起發熱惡寒頭痛者,此太陽之證,而更兼不眠,則太陽陽明合病也;若兼嘔惡,即太陽少陽合病也;若發熱不眠嘔惡者,即陽明少陽合病也;若三者俱全,便是三陽合病。
三陽合病者其病必甚。
三陽與三陰本無合病,蓋三陽為表,三陰為裡。
若表裡同病,即兩感也。
故凡有陰陽俱病者,必以漸相傳而至,皆并病耳。
此亦勢所必至,非合病兩感之謂。
并病與合病不同。
合病者,彼此齊病也;并病者,一經先病,然後漸及他經而皆病也。
如太陽先病發熱頭痛,而後見目痛鼻幹不眠等證者,此太陽并于陽明也;或後見耳聾脅痛嘔而口苦等證者,此太陽并于少陽也;或後見腹滿嗌幹等證者,此太陽并于太陰也;或後見舌幹口燥等證者,此太陽并于少陰也;或後見煩滿囊縮等證者,此太陽并于厥陰也。
若陽明并于三陰者,必鼻幹不眠,而兼三陰之證;少陽并于三陰者,必耳聾嘔苦,而兼三陰之證。
陰證雖見于裡,而陽證仍留于表,故謂之并。
凡患傷寒而始終熱有不退者,皆表邪之未解耳,但得正汗一透則表裡皆愈,豈非陰陽相并之病乎?今之傷寒,率多并病,若明此理,則自有頭緒矣。
治此之法,凡并病在三陽者,自當解三陽之表。
如邪在太陽者,當知為陽中之表,治宜輕清;邪在陽明者,當知為陽中之裡,治宜厚重;邪在少陽者,當知為陽中之樞,治宜和解。
此雖解表之大法,然餘仍有心法詳載《新方八陣》中。
故或宜溫散,或宜涼散,或宜平散,或宜補中而散,是又于陰陽交錯之理,有不可不參合而酌用者,皆治表之法也。
至于病入三陰,本為在裡。
如太陰為陰中之陽,治宜微溫;少陰為陰中之樞,治宜半溫;厥陰為陰中之陰,治宜大溫。
此陰證之治略也。
然病雖在陰而有兼三陽之并病者,或其邪熱已甚則自宜清火,或其表尚未解則仍當散邪。
蓋邪自外入,則外為病本,拔去其本則裡病自無不愈者,此所以解表即能和中也。
若表邪不甚,而裡證為急,又當先救其裡。
蓋表裡之氣,本自相關。
惟表不解,所以裡病日增;惟裡不和,所以表邪不散。
此所以治裡亦能解表也。
但宜表宜裡或此或彼之間,則自有緩急先後一定不易之道,而非可以疑似出入者,要在乎知病之薮,而獨見其必勝之機耳。
此又陰陽并病之治略也。
惟是病既在陰,必關于髒,髒氣為人之根本,而死生系之。
故凡診陰證者,必當細察其虛實,而補瀉寒熱,弗至倒施,則今時之治要,莫切乎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