燥屎也,欲與大承氣湯。
病家惶懼不敢進。
餘曰:吾郡能辨是證者,惟施笠澤耳。
延至診之,與餘言若合符節。
遂下之,得燥屎六七枚,口能言,體能動矣。
彼按手不及足者,何以救此垂絕之證耶?
休甯吳文哉傷寒煩躁,面赤,昏亂悶絕,時索冷水,其弟日休乞餘決死期。
手揚足擲,難以候脈,五六人制之,方得就診,洪大無倫,按之如絲。
餘曰:浮大沉小,陰證似陽也。
與附子理中湯,當有生理。
日休駭曰:醫者十輩至,不日柴胡承氣,則曰竹葉石膏,今反用熱劑,烏乎敢?餘曰:溫劑猶生,涼劑立斃矣。
日休蔔之吉,遂用理中湯加人參四錢,附子二錢,煎成,入井冰冷與飲。
甫及一時,狂躁定矣。
再劑而神爽,服參至五斤而安。
文哉遺以書曰:弟為俗子所誤,既登鬼錄矣,而兄翁拯全之,大奇亦大幸也。
方弟躁熱之時,醫以三黃湯入牛黃服之,轉加悶絕,舉室哀号,惟是治終具,候目瞑而已。
不意兄翁毅然以為可活,參附一投,陰霾見睍。
荊妻稚子,含淚歡呼。
一日即蘇,經年乃複。
嗚呼!父母生之,兄翁再生之,昊天罔極,莫可雲喻!敢志巅末,乞附案帙。
俾天下萬世,知藥不可以浪投,命不可以輕棄,何莫非大仁人回春之澤哉?
同社王月懷傷寒,至五日下利不止,懊憹目脹,諸藥不效。
有以山藥、茯苓與之,慮其瀉脫也。
餘診之,六脈沉數,按其臍則痛,此協熱自利,中有結糞,小承氣倍大黃服之。
果得結糞數枚,利遂止,懊憹遂安。
婁水張爾和傷寒,第二日頭痛發熱,正在太陽。
餘曰:方今正月天令猶寒,必服麻黃兩日愈矣。
若服沖和湯,不惟不得汗,即使得汗,必緻傳經。
遂以麻黃湯熱飲之,更以滾水入浴桶,置床下熏之,得汗如雨,密覆半日易被,神已爽矣。
至晚索粥,家人不與。
餘曰:邪已解矣,必不傳裡,食粥何妨?至明日果愈。
不以麻黃汗之,傳變深重,非半月不安也。
光祿卿吳元水頭痛腹脹,身重不能轉側,口内不和,語言讝妄,有雲表裡俱有邪,宜以大柴胡下之。
餘曰:此三陽合病也,誤下之,決不可救。
乃以白虎湯連進兩服,諸證漸減。
更加天花粉、麥門冬二劑而安。
縣學師楊龍友如夫人發熱頭疼,六日後忽見紅疹,衆皆以為發斑,用升麻犀角等湯,凡五日不效。
餘視之曰:此疹也,非斑也。
斑為陽明火毒,疹為太陰風熱。
一表一裡,如天與淵。
乃用防風二錢,黃芩一錢,甘草五分,薄荷、桔梗、蟬殼各一錢,四劑霍然矣。
儒者吳君明傷寒六日,讝語狂笑,頭痛有汗,大便不通,小便自利。
衆議承氣湯下之。
餘診其脈浮而大,因思仲景雲: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疼有熱小便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
方今仲冬,宜與桂枝湯。
衆皆咋舌掩口,謗之甚力。
以讝狂為陽盛,桂枝入口必斃矣。
餘曰:汗多神昏,故發讝妄。
雖不大便,腹無所苦,和其營衛,必自愈耳。
遂違衆用之。
及夜而笑語皆止,明日大便自通。
故夫病變多端,不可膠執,向使狐疑而用下藥,其可活乎?
内戚顧淡之勞神之後,煩躁大熱,頭痛,時作時止。
醫者禁其飲食,與之解表。
見四日熱不退,欲與攻裡。
餘診之曰:脈不浮緊,安得表耶?又不沉實,安得裡耶?惟心部大而濇,此勞心而虛煩,乃類傷寒,非真傷寒也。
若禁飲食,即餓絕矣。
便以粥與之,兼服歸脾湯,五日而安。
《寓意草》曰:黃長人犯房勞病傷寒,守不服藥之戒,身熱已退十餘日外。
忽然昏沉,渾身戰栗,手足如冰,舉家忙亂,亟請餘至。
一醫已合就姜附之藥矣。
餘适見而駭之。
姑俟診畢,再三辟其差謬。
主家自疑陰證,言之不入,又不可以理服,隻得與醫者約曰:此一病藥入口中,出生入死,關系重大,吾與丈各立擔承,倘至用藥差誤,責有所歸。
醫者雲:吾治傷寒三十餘年,不知甚麼擔承。
餘笑曰:有吾明眼在此,不忍見人活活就斃,吾亦不得已也。
如不擔承,待吾用藥。
主家方才心安,亟請用藥。
餘以調胃承氣湯,約重五錢,煎成熱服半盞;少頃,又熱服半盞。
其醫見厥漸退,人漸蘇,知藥不誤辭去。
仍與前藥,服至劑終,人事大清。
忽然渾身壯熱,再與大柴胡一劑,熱退身安。
門人問曰:病者雲系陰證見厥,先生确認為陽證而用下藥果應,其理安在?答曰:其理頗微。
吾從悟人,可得言也。
凡傷寒病初起發熱,煎熬津液,鼻幹口渴,便秘,漸至發厥者,不問知其為熱也。
若陽證忽變陰厥者,萬中無一,從古至今無一也。
蓋陰厥得之陰證,一起便直中陰經,唇青面白,遍體冷汗,便利不渴,身蜷多睡,醒則人事了了;與傷寒傳經之熱邪,轉入轉深,人事昏惑者,萬萬不同。
諸書類載陰陽二厥為一門,即明者猶為所混,況昧者乎?如此病先犯房室,後成傷寒,世醫無不為陰證之名所惑,往往投以四逆等湯,促其暴亡。
而诿之陰極莫救,緻寃鬼夜号,尚不知悟,總由傳派不清耳。
蓋犯房勞而病,感者其勢不過比常較重,如發熱則熱之極,惡寒則寒之極,頭痛則痛之極。
所以然者,以陰虛陽往乘之,非陰盛無陽之比。
況病者始能勿藥,陰邪必輕,旬日漸發,尤非暴證,安得以陰厥之例為治耶?且仲景明言: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後複發熱三日,與厥相應,則病旦暮愈。
又雲: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複厥,不厥者自愈。
明明以熱之日數,定厥之痊期也。
又雲:厥多熱少則病進,熱多厥少則病退。
厥愈而熱過久者,必便膿血發癰。
厥應下而反汗之,必口傷爛赤。
先厥後熱,利必自止。
見厥複利,利止反汗出咽痛者,其喉為痹。
厥而能食,恐為除中,厥止思食,邪退欲愈。
凡此之類,無非熱深發厥之旨,原未論及于陰厥也。
至于陽分之病而妄汗妄吐妄下,以緻勢極。
如汗多亡陽,吐利煩躁,四肢逆冷者,皆因用藥差誤所緻,非以四逆、真武等湯挽之,則陽不能回,亦原不為陰證立方也。
蓋傷寒才一發熱發渴,定然陰分先虧,以其誤治陽分,比陰分更虧,不得已從權用辛熱,先救其陽。
與純陰無陽,陰盛隔陽之證,相去天淵。
後人不窺制方之意,見有成法,轉相效尤。
不知治陰證以救陽為主,治傷寒以救陰為主。
傷寒縱有陽虛當治,必看其人血肉秃盛,陰分可受陽藥者,方可回陽。
若面黧舌黑,身如枯柴一團,邪火内燔者,則陰已先盡,何陽可回耶?故見厥除熱,存津液元氣于什一,已失之晚,況敢助陽韌陰乎?《證治方》雲:若證未辨陰陽,且與四順丸試之。
《直指方》雲:未辨疑似,且與理中丸試之。
亦可見從前未透此關,縱有深心,無可奈何耳。
因與子輩詳辨,并以告後之業醫者。
金鑒春月病溫,誤治二旬,釀成極重死證。
壯熱不退,讝語無倫,皮膚枯濇,胷膛闆結,舌卷唇焦,身蜷足冷,二便略通,半渴不渴,面上一團黑滞。
從前諸醫所用之藥,大率不過汗下和溫之法,絕無一效,求救于餘。
餘曰:此證與兩感傷寒無異。
但兩感證日傳二經,三日傳經已盡即死,不死者又三日再傳一周,定死矣。
此春溫證不傳經,故雖邪氣留連不退,亦必多延幾日,待元氣竭絕乃死。
觀其陰證陽證,兩下混在一區,治陽則礙陰,治陰則礙陽,于兩感證之病情符合。
仲景原謂死證,不立治法。
然曰:發表攻裡,本自不同。
又謂:活法在人,神而明之。
未嘗教人執定勿藥也。
吾有一法,即以仲景表裡二方為治,雖未經試驗,吾天機勃勃自動,若有生變化行鬼神之意,必可效也。
于是以麻黃附子細辛湯,兩解其在表陰陽之邪,果然皮間透汗而熱全清。
再以附子瀉心湯,兩解其在裡陰陽之邪,果然胷前柔活,人事明了,諸證俱退。
次日即思粥,以後竟不需藥。
隻此二劑,而起一生于九死,快哉!
徐國祯傷寒六七日,身熱目赤,索水到前,複置不飲,異常大躁,将門牖洞啟,身卧地上,展轉不快,更求人井。
一醫洶洶,急以承氣與服。
餘診其脈,洪大無倫,重按無力,謂曰:此用人參、附子、幹姜之證,奈何認為下證耶?醫曰:身熱目赤,有餘之邪,躁急若此,再以人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