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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宗道次第廣論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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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皆爾,如〈金剛髻經〉。

    以事行部多屬彼機,(058)故諸續中亦未顯說諸尊瑜伽,縱說亦略。

    然彼正所化機,則非不能或不樂由防護命力等門而專修天瑜伽。

    又如勝菩提論師說修事行部咒之異生,亦能成就寶劍丸藥等諸悉地及息災等無邊事業。

    成就彼者,〈金剛手灌頂經〉顯了宣說,須修本尊及空瑜伽,如雲:「若時行菩薩行行密咒門,自成天身,意無疑惑而修天慢,若行若住若坐,一切時中常不搖動。

    寂靜慧,爾時乃是行菩薩行行密咒門具足大菩薩戒。

    」又說:「随順諸天所作事業,勤修瑜伽謂住禁戒。

    于禁戒中修行念誦護摩等業謂行妙行。

    勤修不異諸天瑜伽受諸學處行大乘行,謂于密咒獲得悉地。

    」無間又雲:「諸菩薩摩诃薩,行菩薩行行密咒門常應安住無相。

    」後又顯了說雲:「于正覺所制,禁行及屍羅,諸行并學處,若時能安住,咒師能成就。

    正智離分别,是昔佛所證,于無分别中,能成諸密咒,其果能證得,清淨性光明。

    若住于分别,則無彼成就,故當斷分别,思惟諸咒色。

    」斷分别者,謂以無我慧破我執分别,非謂盡滅所有分别。

    思惟諸咒色者,謂修天身。

    「若行」乃至「不動」,意明修天瑜伽堅固之量,謂于住不住定一切威儀,獲得堪能除天身外持心不散,而能除遣庸常慢執。

    (059)佛密論師及勝菩提雖未宣說智尊入我,然印度諸智者多數宣說,故亦可修。

    若不可者,其理應謂由執自與智尊各異,不能信解合一之理,然彼非理。

    一切皆說由于信解自身語意,與本尊身語意不可分離之力,凡身轉動皆成手印,凡發語言皆成密咒。

    如〈金剛手灌頂經〉雲:「若善男子若善女人,見曼陀羅發菩提心,具足悲愍善權方便,善巧密咒諸字義理。

    當作是念,離語無意,離意無語,離意無身,意即是語,語即是意,天身亦即是意,語亦即是天身。

    若能如是信解無異,咒師便得清淨之意,成就如是清淨時,便能于一切時,見自身與天身,自語與天語,自意與天意相等,爾時即是安住正定。

    若于一切時,咒師常住定,爾時能趣入身等平等性,住平等性者,盡所動支節,盡所說語言,皆是密咒印。

    」由此當知,觀身為天,語言為咒,意入真實,非是無上部之别法,下續部中亦定須爾。

     庚二 别釋事行部道次第 辛一 解釋攝道總頌 〈後靜慮〉雲:「勤修密咒者,于微細梵淨,三時常了知,十支儀軌業。

    」此說勤修密咒故,于三時中,了知現證,天瑜伽相明咒禁行,由是靜慮所了知,故名為微細。

    此将引發悉地諸支總攝為十。

    (060)所言十者,釋中說為修行之處,咒真實,我真實,念誦真實,住火靜慮,住聲靜慮、聲後解脫靜慮、修咒儀軌、護摩儀軌、灌頂儀軌,共為十事。

    咒等三是念誦四支靜慮,其次三種,是下說之三種真實靜慮,此二道主體。

    再次一種,是修彼二靜慮之時,先行及結行儀軌。

    灌頂是為成熟修彼諸道之器,護摩是修成就及修事業等時所作。

    由此等門獲得堪能,則能成辦無邊事業,速疾圓滿大菩提行。

    此是總攝事行兩部之義,為彼二機成佛之因。

     事部有四總續。

    〈妙臂問經〉于佛、蓮花、金剛三部,天神、财神、世間六道種姓、密咒、事業差别、承事之方便等。

    餘經廣說難攝集者,此總攝集。

    餘略說者,此廣顯說。

    餘未說者此中宣說。

    彼于四支靜慮,三種真實靜慮;多未顯說。

    而于其餘修咒儀軌,修諸事業儀軌等則顯了廣說。

    〈秘密總續〉則說三部佛蓮金剛三千五百大曼陀羅繪畫灌頂等事通軌,故多顯示成熟法器之類。

    〈蘇悉地經〉未明顯說六種靜慮,而顯了說三部共同修咒儀軌、事業儀軌、修護摩法及所護之三昧耶等。

    〈後靜慮經〉總明六種靜慮,别明護持命力等靜慮支及後三種靜慮。

    (061)此亦皆是三部所共。

    若能了知此等建立,則亦善知事部諸别續及行部諸義如何攝集。

    此可攝為四類,一成熟修道法器灌頂類,二成熟所依護三昧耶律儀類,三為生起堪能故修承事類,四得堪能已為利自他修習成就類。

    依事行部雖有多種修法,然如兩部所說而釋,要以佛密與勝菩提二師之論為善,今如彼釋。

     辛二 正釋道之次第 壬一 事部道次第 癸一 為成修道之器而行灌頂 曼陀羅及灌頂儀軌恐繁不錄。

    此二部中,若但入壇及入壇已灌幾種頂,〈根本罪釋〉已說。

     癸二 成器已清淨律儀及三昧耶 于灌頂時受何律儀,及彼根本罪等,〈根本罪釋〉已廣宣說,今當說餘諸三昧耶。

    此如〈蘇悉地經〉《咒毗奈耶品》(《轉真言法品》)雲:「複次誦咒師,由住何律儀,速得諸成就,說彼咒調伏。

    有智修行者,于諸咒諸天,及大持誦者,悉皆不應瞋。

    智者勿臆造,咒軌及密咒,(062)于諸惡性人,亦不應毀訾。

    開示密壇師,行為雖暴惡,然不應以語,或以意毀謗。

    智者雖盛怒,于他諸明咒,不壓縛損害,及治罰降伏。

    若無師随許,不應持密咒,于未承事者,知咒亦不與。

    智者知經咒,曉印及儀軌,釋經并壇場,不傳未入壇。

    一切标幟形,及如有情形,并一切諸印,不食不跨越。

    具慧修行者,不輕毀諸藥,不觸諸垢穢,亦不以足踐。

    與諸大乘人,智者不應诤,聞菩薩神力,不應為破壞。

    與諸持咒者,終不相比鬥,于犯小過者,不怒行殺害。

    誦者住軌則,不歌舞調戲,不應為嚴身,持鬘塗妙色。

    不越不跳擲,不奔不急走,諸粗惡身業,皆應善遣除。

    安住實法者,不忿然作色,不粗語離間,不說無益語。

    不共外道住,亦不與彼诤,持咒不應與,屠者賤種言。

    智者念誦時,除一護咒人,餘皆非所須,全不應共語。

    不用油塗身,不食諸胡麻,蘿蔔及蒜鹽,異類諸嚼食。

    米粉及豆餅,油麻餅團食,如是諸豆類,成就者盡斷。

    毗奈迦食,及所施殘食,祇薩惹乳粥,持咒者皆忌。

     不乘諸車馬,不踐蓮花等,亦複不應踐,所棄諸餘食。

    一切戲笑事,着鞋及擎傘,并諸修飾事,誦咒者當舍。

    不以足揩足,不用手揉手,糞尿不棄水,不棄近水處。

    不手承飲食,不[鍮=金*俞]器中食,不于葉背食,智者不貪食。

    (063)具慧修行者,不共他不淨,大小床上卧,不應仰或覆不應數數食,不太少太多,亦不應絕食,不食可疑食。

    不樂諸奇事,不觀諸調戲,不觸婦女境,不應起貪心。

    安住咒法者,身語意三業,于飲食威儀,皆應善防護。

    在家持咒者,不着染色衣,陳舊及垢穢,亦不着一衣。

    不應自菲薄,不應不自愛,亦不應厭患,不可任痛害。

    除得本尊許,不應舍密咒,莫愚毀明咒,精勤莫放逸。

    意勿向餘散,莫起諸雜念,無貪不淨心,行者誦密咒。

    莫修驅逐法,護他及遮法,不以自他咒,持誦禁惡毒。

    除為修成就,咒不作餘用,亦不用自咒,較量及考驗。

    智者三時誦,應三時沐浴。

    」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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