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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宗道次第廣論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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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預備儀軌次第品第六之二 巳四 釋所彈諸線之義 午一 釋曼陀羅外線義 未一 釋圓線及牌樓線義 申一 釋圓線及杵股線義 線是分别宮殿相者,依所彈線應知如何修宮殿法,茲當解說。

    屍林,如〈律生〉及〈十二穗論〉應當了知。

    諸方火焰量相等者,是表光量均等之義,非不射往四分之外,故于火端不繪彩邊,以表放出無量,一切方所火焰熾然,其内之金剛牆,量厚質堅,是大輪圍山體。

    于所修義,下自風輪上至色究竟天,是此論師所許。

    故于金剛牆處當如是知。

    金剛自體或為五股或為三股或為雜杵,故于畫時亦如是繪。

    金剛與蓮鬘中間之圓線,〈鬘論〉說有兩派,(231)自宗是表法生,所修有法生者,當如是知。

    若如勝樂等少數曼陀羅不修法生,則入法界之内,故許彼線表顯法界。

    他派說彼線是大輪圍山為體。

    火焰與金剛牆間之圓線。

    雖未明說表顯何事。

    若作輪圍體性,顯然是金剛牆所攝。

    金剛牆護輪之内端觸于法生線者,是蓮花葉。

    華葉在處即是法生。

    其内第一圓線,即蓮花須。

    從須至須,是圓蓮蕊。

    〈鬘論〉中有許從蓮須邊即為輪圍者,謂龍智雲:「牌樓金剛端,其外為輪圍,杵鬘具妙光。

    」此說二金剛鬘為輪圍體。

    破雲:「唯金剛牆是輪圍體,蓮須、蓮葉、法生皆非金剛牆攝,故非輪圍。

    然說雜杵端外,即為輪圍,故許彼等假名輪圍,則為善哉。

    」又因彼文說自杵外,即金剛牆之輪圍山,破彼許無蓮華及法生者,成立雜金剛杵在蓮華後,如雲:「說無蓮華有雜杵者,是大錯誤。

    」故于說有雜杵,未明說有蓮華之教,堪為定量者之意趣,皆依有蓮華派解釋。

    以是故許從蕊此邊至蕊彼邊所有量度,即雜金剛從此股端至彼股端之所按壓。

    雜金剛臍,形為四方。

    從臍此邊至臍彼邊量有十二大分。

    線量兩派,于此義同。

    其上所安杵股長量,若線長九十六分者,有四大分。

    如六十四分者有二大分。

    〈鬘論〉破許股量十四分者,(232)于前二種令成決定。

    故此師規,若許杵股為二大分,則牌樓量為一門量。

    唯以根本壇場兩倍為繩線量。

    若許杵股為四大分,則牌樓量為三門量,根本壇場及眷屬之兩倍為繩線量。

     若爾,于臍何處安立雜金剛諸股耶?此中杵股四門量者,其金剛臍每方皆有十二門量,左舍四門,右舍四門,于中四門量邊起諸旁股。

    如〈鬘論〉雲:「牌樓旁側懸幡處上,從摩竭陀魚口,出雜金剛諸股,略向外去,中寬三分,長十六分。

    」此于牌樓高三門量時說。

    彼時兩幡中有四門量故。

    摩竭陀魚口者,是彼所出諸股之根本故。

    以是旁股外邊,不可越過幡處外線,故于彼層之外繞股杵者不應道理。

    此派離去梵線左右各二門量而繞杵股,法以十六小分線量,鈎回二分,觀由何處牽線能到中股外端餘二分處,即可了知。

    此是杵股内線。

    門面門側與門等者,離去梵線左右二門量處,所出杵股外線,亦不可過柱之外線。

    更未見說繞杵股處較此長者。

    論說諸股略向外去之義,毗布底謂略直向前。

    說諸旁股長十二分,故與中股相等,然中股端較旁股端長二分者,是由旁股彎曲之故。

    (233)即與餘處說金剛杵左右兩股與彼中間三段相等,(如普通杵,兩旁股之長量與中間臍之長量相等,故名三段相等。

    )亦不相違。

    餘處有說一方蓮蕊兩倍,即為一方華葉之量,然此蓮蕊極廣,華葉僅說二小分也。

     如許股長二大分者,當從何處出生旁股?〈鬘論〉、〈律生經疏〉皆無明文。

    然〈鬘論〉中為證牌樓之柱,安于方台上之瓶中,引勝賢曼陀羅儀規文雲:「鲸口至鲸口,牌樓三門量,從方台瓶出,直畫牌樓柱。

    」如初二句,說鲸魚口至鲸魚口,為門三倍。

    則于左右各舍十八小分中間,從有十二分處,出生旁股。

    如是亦順〈空行海經〉所說:「從柱頂處出,雜杵大光明。

    」此中亦說旁股觸處之外,杵之中股有二小分,故曲二分與前說同。

    此去梵線左右一門量半而繞杵股,法以八分之線,鈎回二分,觀從何處牽線能到中股即可了知。

    此是杵股内線。

    杵股外線,亦不可過柱之外線。

     杵股量有長短二派,有說于股中央繞一圓線,自此邊至彼邊,前者(股長者)是四大分,後者(股短者)為二大分。

    然若每方作三股者不須彼線。

    若作五股,(234)則自中股中央直往左右以及前後,前者(股長者)各二門量,後者(股短者)各有一門量半。

    前者旁股之最粗處說有三分,中股未有明文。

    諸師長說為一門量。

    杵股短者,未明了說粗處之量,然應同前。

     申二 釋牌樓線義 若爾,後者說牌樓量為門三倍不應道理,以自下層此邊至彼邊間,有十四小分故。

    然彼無過,言三倍者,非說牌樓頂之平量,是說基之寬量,基亦無牆。

    唯是二柱根本之間,門面門側與門等者,鬘論說為四倍,亦是二柱間也。

    其面側與門不等,牌樓高為三門量者,則二柱間有十四分。

    其摩竭陀魚口至彼魚口雖有十六小分,然牌樓中心之寬量,是說二柱之間。

    柱外雖有懸幡之處,然彼是頂邊所懸之莊嚴,非下寬量之所攝故。

     若爾,牌樓齊幾處寬?如曼陀羅四方之牆,任何外出,終不能越雜金剛臍。

    如是牌樓下部寬量,終不能過雜金剛杵左右二股。

    又牌樓柱決定不在雜金剛臍,觀依所繪有暗層者,從門側前去一小分,即到雜金剛臍之邊,故臍盡處有牌樓柱。

    若如所繪無暗層者,(235)則門側外線之下端,與雜金剛臍邊相齊,次去一分空隙之界,有牌樓柱。

    此于門側外端平去一分處作一切皆同。

     有于面側與門等者未作暗層,與諸大車說從根線至垜口線唯八小分而成相違。

    說柱高度僅有五分,有最下層不能蓋覆柱端之過。

    故所繪者當缺闇層。

     高度一門量者,從梵線左右各去六分處而出旁股,如前已說,若于彼界而作闇層,雲何彼層可出旁股?故齊彼界理應安柱。

    于所繪中少闇層者,非是所修義中,門與牌樓中間無空而不作闇層也。

    如〈鬘論〉雲:「有說牌樓之柱從牆線起量長七分,不應道理,以,牌樓諸柱離宮殿稍遠,一一皆安于四方台上故。

    由在平地見其如與供台相連,故于台外當繪此等。

    」此以諸柱離宮殿稍遠為因,而破許諸柱從牆線起者,所破敵者,非于所繪分别有無暗層而許如是。

    所出責難亦未分辨所繪有無闇層,乃是破如是許者。

    故言離宮殿稍遠者,是依牌樓總相而說。

     具〈密彈線儀軌〉亦雲:「牌樓一大分,離宮頂一分,門與多惹那(牌樓),不應過密接。

    」(236)彌底大師破許一門量之牌樓與門相連。

    自宗宣說台與柱間不應太遠,又說彼二下基相等。

    故于臍上似與台界中無間隔,應從台線繪出。

    雖台實在臍上,柱從臍出,然亦顯示不應有高下也。

     略遠之量,〈鬘論〉說闇層一小分,即是彼量。

    故曼陀羅與牌樓之空隙,亦有名之為中層者。

    以是所修闇層,非在二柱之中,乃在門與牌樓之間。

    牌樓之柱,即在所繪對直而有,寬為一分,長為五分。

    下有方台,台上有瓶,柱由瓶出。

    此是彼一切之總量。

    柱根柱端嵌飾衆寶,中繪獅子伸手上承。

    有說于柱中段作圓鏡者。

     柱之數量,〈教授穗〉等諸大論說每方各有二柱。

     懸幢幡者,牌樓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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