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重物,犯不可悔。
一者苦切取。
二者輕慢取。
三者詐稱他名字取。
四者強奪取。
五者受寄取。
此五種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緣成重也。
重物者,若五錢,若直五錢物,犯不可悔。
此正釋五錢以上,皆名為重物也。
不論何物,但使本處價直八分銀子,取離處時,即犯不可悔罪。
若居士知他有五寶,若似五寶。
以偷心選擇,而未離處,犯可悔罪。
(未具六緣,得方便罪。
)若選擇已,取離本處,直五錢者,犯不可悔。
(已具六緣,便失戒體。
不論受用與不受用。
)
五寶,即五金,所謂金銀銅鐵錫也。
似者,像也。
以金銀等作諸器具,名為似寶。
若未成器諸金銀等,名為生寶。
故雲生像金銀寶物。
謂一者生金銀寶物;二者像金銀寶物也。
或雲七寶,準例可知。
離本處者。
若織物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
△若皮衣物,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
△若毛蓐者,一重毛名一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
是名諸處。
且如毛蓐。
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
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異色上。
今取他物,離彼二重,置一重中。
離彼異色,置一色中。
則令他人生失物想,故為離處。
而具六緣更犯不可悔也。
居士為他擔物,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
如是身分,名為異處。
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
若無盜心,則雖左右數移,豈有罪哉。
車則輪軸衡轭,△船則兩舷前後,△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隩,皆名異處。
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者,皆犯不可悔。
衡,轅前橫木,所以駕馬。
轭,轅前橫木,所以駕牛。
舷,音弦,船之邊也。
負棟曰梁。
屋脊曰棟。
椽桷,音傳角,皆屋椽也。
盜水中物者。
人筏材木,随水流下。
居士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
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即名離處。
)。
及以盜心沉著水底(亦名離處。
)。
若舉離水時(亦名離處。
)。
皆犯不可悔。
△複次有主池中養鳥,居士以盜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未離彼處故。
)。
若舉離池水,犯不可悔。
(離彼處故。
)△若人家養鳥,飛入野池,以盜心舉離水(是為離處。
)。
及沉著水底(亦名離處。
)。
皆犯不可悔。
又有居士内外莊嚴之具,在樓觀上諸有主鳥銜此物去。
以盜心奪此鳥者,犯不可悔(具六緣故。
)。
若見鳥銜寶而飛,以盜心遙待之時,犯中可悔(方便罪也。
)。
若以咒力,令鳥随意所欲至處,犯不可悔(具六緣故。
)。
若至馀處,犯中可悔(亦方便罪。
)。
△若有野鳥銜寶而去,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雖非有主物,從盜心結罪。
)。
待野鳥時,犯小可悔。
△又諸野鳥銜寶而去,諸有主鳥,奪野鳥取。
居士以盜心奪有主鳥取,犯不可悔(具六緣故,從鳥主邊得罪。
)。
若待鳥時,犯中可悔(是方便罪。
)。
馀如上說。
△又有主鳥銜寶物去,為野鳥所奪(是無主也。
)。
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亦從盜心結罪。
)。
若待鳥時,亦犯中可悔(準上,應小可悔,中字恐誤。
不則上亦應雲中可悔也。
)。
馀亦同上。
若居士蒲博,以盜心轉齒勝他,得五錢者,犯不可悔。
博錢為戲,名摴蒲。
雙陸戲,名六博。
賭博家所用馬子及圍棋子、象棋子、骰子之類,皆名為齒。
轉齒者,偷棋換著乃至用藥骰子等也。
準優婆塞戒經及梵網經,則蒲博等事亦犯輕垢。
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
而轉齒勝他,全是盜心,故犯重也。
若有居士以盜心偷舍利,犯中可悔(不可計價直故。
)。
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者,無犯。
△若居士以盜心取經卷,犯不可悔,計直輕重(所盜經卷若直五錢以上,則不可悔。
若減五錢,中可悔也。
)。
夫盜田者,有二因緣奪他田地。
一者相言(即告狀訟于官府也。
)。
二者作相(即立标示界限相也。
)。
若居士為地故,言他得勝。
若作異相過分得地,直五錢者,犯不可悔。
有諸居士應輸賈稅而不輸,至五錢者,犯不可悔。
△複有居士至關稅處,語諸居士,汝為我過此物,與汝半稅。
為持過者,違稅五錢,犯不可悔。
△居士若示人異道,使令失稅。
物直五錢,犯中可悔。
若稅處有賊及惡獸或饑餓,故示異道,令免斯害,不犯。
又有居士與賊共謀,破諸村落,得物共分。
直五錢者,犯不可悔。
盜無足衆生者,蛭蟲(蛭,音質,水蟲也。
)于投羅蟲等,(未見翻譯。
)人取舉著器中,居士從器中取者,犯不可悔。
選擇如上。
盜二足三足衆生者,人及鵝雁鹦鹉鳥等。
是諸鳥在籠樊中,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
馀如上說。
△盜人有二種。
一者擔去。
二者共期。
若居士以盜心擔人著肩上,人兩足離地,犯不可悔。
若共期,行過二雙步,犯不可悔。
馀皆如上說。
盜四足者,象馬牛羊也,人以繩系著一處,以盜心牽将過四雙步,犯不可悔。
△若在一處卧,以盜心驅起,過四雙步,犯不可悔。
△多足亦同。
△若在牆壁籬障内,以盜心驅出,過群四雙步者,犯不可悔。
馀如上說。
△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盜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時,我當盜取。
發念之機,犯中可悔。
△若殺者,自同殺罪。
殺已,取五錢肉,犯不可悔。
複有七種。
一、非己想,二、不同意。
三、不暫用。
四、知有主。
五、不狂。
六、不心亂。
七、不病壞心。
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
取輕物,(四錢以下。
)犯中可悔。
△又有七種。
一者己想。
(謂是己物。
)二者同意(素相親厚,聞我用時,其心歡喜。
)三者暫用。
(不久即還本主。
)四者謂無主。
(不知此物有人攝屬。
)五狂。
六心亂。
七病壞心。
此七者,取物無犯。
有一居士種植蘿蔔,又有一人來至園所,語居士言,與我蘿蔔。
居士問言,汝有價耶,為當直索。
答言,我無價也。
居士曰,若須蘿蔔,當持價來。
我若但與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
客言,汝定不與我耶。
主曰,吾豈得與汝。
客便以咒術令菜幹枯。
回自生疑,将無犯不可悔耶,往決如來。
佛言,計直,所犯可悔不可悔,莖葉華實,皆與根同。
有一人在祇洹間耕墾,脫衣著田一面。
時有居士四望無人,便持衣去。
時耕者遙見,語居士言,勿取我衣。
居士不聞,猶謂無主,故持衣去。
耕人即随後捉之,語居士言,汝法應不與取耶。
居士答言,我謂無主,故取之耳,豈法宜然。
耕人言,此是我衣。
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
居士生疑,我将無犯不可悔耶。
即往佛所咨質此事。
佛知故問,汝以何心取之。
居士白言,謂言無主。
佛言,無犯。
自今而後,取物者善加籌量。
或自有物,雖無人守,而實有主者也。
若發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
取而不滿五錢者,犯中可悔。
取而滿五錢,犯不可悔。
欲偷未取,下可悔,遠方便也。
取而未離處,中可悔,近方便也。
文缺略。
不滿五錢,中可悔,未失戒也。
滿五錢,不可悔,已失戒也。
失戒須取相忏,例如殺戒中說。
所有世間性罪,償足自停,較殺業稍輕耳。
淫戒第三
佛告諸比丘,優婆塞不應生欲想欲覺,尚不應生心,何況起欲恚癡,結縛根本不淨惡業。
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為欲想。
于欲境界忽起尋求,名為欲覺。
由欲不遂,而起于恚。
欲之與恚,同依于癡。
三毒既具,則為一切結縛根本。
違清淨行,能招此世他世苦報,故名不淨惡業也。
是中犯邪淫有四處。
男女黃門,二根。
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
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
黃門,二根,亦同于上類。
若優婆塞與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處行邪淫,犯不可悔。
△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黃門二根,二處行淫,犯不可悔。
若發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
(遠方便也。
)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
(近方便也。
)
淫戒以三緣成不可悔。
一淫心。
謂如饑得食如渴得飲,不同熱鐵入身,臭屍系頸等。
二是道謂下文所明三處。
三事遂,謂入如胡麻許,即失戒也。
若優婆塞,婢使已配嫁有主,于中行邪淫者,犯不可悔。
馀輕犯,如上說。
三處者,口處、大便、小便處。
除是三處,馀處行欲,皆可悔。
△若優婆塞婢使未配嫁,于中非道行淫者,犯可悔罪。
後生受報罪重。
婢使未配嫁,則未有他主。
若欲攝受,便應如法以禮定名,為妾為妻,皆無不可。
若非道行淫,壞其節操,緻使此女喪德失貞。
故雖不失戒體而後報罪重。
所謂損陰德者幽冥所深惡也。
若優婆塞,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淫二處,犯不可悔罪。
馀輕犯罪,同上說。
若優婆塞,共淫女行淫,不與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