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
如立我無故。
我無之言。
亦生行解。
行解者即識之用也。
秘曰。
十三住。
至不說餘類者。
意雲。
詞授是我别号。
即局。
然十三住等通。
今者但取十三住。
通多種名。
我種種相。
不取詞授之局名也。
秘曰。
二句不定。
有二解。
且第一雲。
唯取第二果向也。
超越次第有差别故者。
此釋不定義也。
次第向者。
即從初果已知。
前欲界修惑九品中。
斷前五品。
及所起四道耶。
加行無間解脫勝進。
及第六品。
四道中。
前加行無間二道。
物名第二向也。
若至第六品。
解脫勝進道。
即正第二果也。
此總是次第。
雲二向也。
若超越第二向者。
謂有利根者。
于加行道中。
以有漏知六行伏。
欲界修惑中前五品。
入見道時。
與見惑。
一時同斷。
名第二向。
此即是超越向也。
問。
何名不定。
答。
或有次第向。
或有超越向。
有二向。
故雲不定。
從聖順決釋分者。
即加行道智也。
意雲。
加行道及見道十五心。
總名向。
秘曰。
第二加前者。
意雲。
依第二解。
有兩種向。
第二句不定。
加前第一解是也。
秘曰。
第一向者。
至有差别故者。
意雲。
此解第一果向。
亦有超越次第二種。
得不定名。
次第向者。
但斷見道惑。
至第十五心已來。
總名為向。
若至第十六心。
即正果攝故。
此是次第向也。
超越向者。
謂此人利根。
先出世間道伏惑。
修三四品。
至見道前十五心已來。
亦名為向也。
雖斷修三四品。
亦名初果向也。
至第十六心。
即正初果攝。
問。
超越第一向。
與漸次第二向。
有何差别耶。
答。
此超越第一向。
于見道前。
先伏修三四品。
至見道十五心已來。
與見惑同斷。
立初果向。
若次第向。
從果已後。
斷五品已來。
方立第二向。
取有差别也。
問。
第一超越向。
與第二超越向。
有何差别耶。
答。
雖一種超越。
但第二品。
先伏不依有差别故。
若利根者。
即修五品。
立第二向。
斷修三四品。
至十五心已來。
立第一向。
雖有此解。
疑滞仍存。
何故一種超越之人。
而有二向差别。
豈第一向超越之人。
斷前三四品修惑。
不得名第二向。
要須斷五品。
念第二向耶。
答。
雖有此理。
本由加行心别故。
所趣有異。
立二向何爽。
雖有此解。
理教若不是分明。
由此故知下斷不取。
第二解。
但□即二解也。
秘曰。
第二可通者。
意雲。
依修惑斷不斷别立。
初果向斷第二。
第二可通者。
若依此說。
即第二解可通也。
若欲界理教分明。
行相全殊别者。
即不及前解也。
問。
何故不說第三向耶。
然有次第超越者放。
答。
少故不說。
依演秘家。
亦許說也。
秘曰。
崇聚生因等者。
意雲。
崇者高崇。
即是蘊積之義。
秘曰。
即能生長彼作用義者。
意雲。
此根處能生彼心心作用也。
若無其根。
心心所法作用不生也。
秘曰。
如一山中有多銅鐵。
至十八界。
意雲。
此即舉喻。
以同大界已。
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者。
要由先有銅等種族。
銅等可有。
若先無種族。
即銅等不有。
今時身中。
十八界亦爾。
要由先有同類因。
即有十八界。
若無同類因。
即無其十八界。
何名同類因。
答。
如前念眼。
疾引後念根眼。
即前念根是同類因也。
眼等既爾。
餘根亦然。
界者即是種族義。
問。
種族是何義。
答。
種族者是生本義。
問。
如何名生本義。
答。
本者根處也。
今此界能生後念根。
故雲說界是生本義也。
秘曰。
如是眼等。
至謂同類因者。
意雲。
證界能生根也。
界者即前同類因。
根者即後念根也。
故說界是生義也。
即界者能生者。
能生心心所法。
□□界故。
名為義也。
今依此解。
明知界與根有差别。
秘曰。
餘三善巧者。
意雲。
善巧有十種論家。
對蘊等者。
等取七介依待家。
但對根谛等。
四帖論中。
三總合有七取。
後三不對。
故定餘立。
問。
餘三善巧者是何。
答。
餘三者。
即是乘及有為無為是也。
下頌雲依此作法。
秘曰。
或四善巧者。
意雲。
此據七善巧辨。
論中有蘊等者。
等取待中根谛等四個。
故雲或四也。
若據其善巧名字。
待家總有。
今言餘三或四者。
皆是回心說也。
秘曰。
得能造名者。
意說所造能得造名也。
秘曰。
答但無服。
至能所緣用者。
意雲。
無相由識生。
亦是識上能所緣用。
亦是識親取故。
由此多義故。
相見不同心心所也。
不可為側。
見是識雲用。
相是用親故。
秘曰。
說别種者。
至同種類者。
意雲。
設許見相各各别有種子亦是識變。
何以故。
且雲見相同經家之依類也。
秘曰。
複是識用親所取故者。
意雲。
見分亦亦自證分上用也。
親所取者。
即相分。
是見分親所取故。
四分分中不許自泛隔見緣相也。
秘曰。
據第七。
至名通三性者。
意雲。
由第七識相應無明根本故。
前六識無明。
方得增長與能為緣。
發生三性心心所法。
又由第七識無明。
前六識轉不收。
是故說無明支。
通三性也。
秘曰。
随有辨十二緣生宗說。
至故通三性者。
意雲。
薩婆多師約分從如。
無明處中。
所有一切五蘊諸蘊皆名無明支。
何以故。
住無明支分位故。
餘支亦然。
故說無明支通三性也。
秘曰。
法執至通三性者。
意雲。
法執與無明為地。
即三性心中間。
皆有執。
由此三性心中執為緣故。
所以無明亦通三性。
此依安慧師以以解也。
護法不許善心等而有執也。
秘曰。
第七無相。
至身名支故者。
意雲。
若第七無相通三性。
名無明支者。
豈第七無明。
能發總别報業耶。
夫論發總别報業。
方得名無明支。
第七無明。
既不能發總别業。
如何得無明支名耶。
故知非也。
秘曰。
若善等俱即行支故者。
意雲。
汝若言有崇。
無明位中。
五蘊通三性。
所以無明支通三性者。
不爾。
若言無明支位五蘊。
通三性者。
與善惡性俱時。
即是行支故。
何得牙名無明支耶。
故知非也。
秘曰。
參人不簡者。
意雲。
餘人将第七識無明為支體。
今時法行。
将第七無明為遠緣。
起六識無明。
無明方能發業。
乃名為支業。
第七無明為支。
據遠緣故。
餘人不簡。
而有異也。
秘曰。
今據根本唯說我釋者。
意雲。
謂此能頗知根等。
見覺知事。
所以說我名為我能釋。
不說我體與有見也。
計思為我。
□□□□也。
秘曰。
通能計所計者。
即是三分也。
見□□施設處者。
謂意雲。
能見計分于所相分上。
與施設我法。
故說見分。
是能施設。
相分是施說之處也。
如于殿宇施設道場。
殿宇即是所施設家。
人等是能施設者。
今言我法。
依二分施設。
意在于此。
汝曰能遍計。
至所執性者。
意雲。
于能所遍計二分上。
施設所執我法性故。
秘曰。
是是能緣似所執故者。
意雲。
若不計我為能緣。
即可唯依相分上。
施設我法。
設許計我為能緣。
何不依見分上。
計我法耶。
何以故。
見分是能緣。
似所于故。
意說。
見是能緣。
似妄所執實我相現也。
由此道理。
亦今依緣見分上。
施設我法好也。
秘曰。
若唯依相。
至全不相似者。
意雲。
若許唯依相分上執為我。
是依緣者不能。
何以故。
以相分與能緣我。
今不相似。
夫言相分。
皆不能緣。
由此故。
依見說計我為緣。
道理分明。
雖第八識。
是第七識相分。
且不能緣。
夫識上所變相分。
皆不能緣也。
秘曰。
攝論唯二義者。
意雲。
即相分見分。
名為二義。
世言無有義者。
意雲。
唯有識有無境義也。
下言義者。
亦準此釋。
秘曰。
二識别故者。
意雲。
相見二分。
名為二識。
即相分不離緣故。
亦名識也。
見分名識。
其理極成。
秘曰。
見分所變似能取相者。
意雲。
如意識緣。
俱時眼識。
令名能取意識名。
□□即意識見分同時。
反能取眼識之時。
即能取眼識。
亦相分收。
所以唯依相分上。
執我法也。
第七緣第八識見分亦然。
秘曰。
一雲相似。
如侍所辨者。
意雲。
且如自證變。
起見相分生道理矣。
如何更置似言。
答。
言轉似二分者。
說自執上二分。
似妄情所計實見相二分。
故說似言。
不道自證似于見相。
但說見相。
似于遍計所執二分也。
如何言相似。
答。
遍計二分。
雖實無體。
然通妄執。
實能所取。
解以能所取相似。
故名相似也。
秘曰。
若以堅執主。
護法何别者。
意雲。
自證真變。
為依他二分似自證分。
若執此二分實者。
方是遍計所執。
其體是無者。
即與護法何别。
護法亦說。
若執見相實有者。
亦是遍計。
故言于見相堅執。
萬無體者。
與護法何别。
秘曰。
能計皆自執分者。
意雲。
此能所計者。
不是遍計所執計。
但是分别思惟。
亦為計也。
秘曰。
無依于有有體強設二種似者。
意雲。
無者我法。
有者自執。
有體者自證。
強設者我法。
雖自證不是我法。
與于自體強施設我法也。
若約依他體上。
計我法者。
即護法安慧俱有。
此于似我也。
若安慧。
于遍計所執。
二分法我法者。
即不得此名。
以見相無體故。
秘曰。
此與本疏第二說者。
名别意同者。
意此疏中安慧兩說中。
第二說同也。
秘曰。
德者大德。
即猶宗論法師。
秘曰。
親奉指誨者。
基法師。
親豫翻譯。
執筆綴文。
豈不知安慧宗。
依遍計二分上立我法。
豈不知自證緣于無師。
故知疏斷取前解也。
秘曰。
豈未學同年語哉者。
意雲。
崇福法師。
是基法師學士。
故言未學。
同年者。
意雲。
既是未。
豈得共他法師。
同時争名耶。
秘曰。
亦猶三傳。
至與丘明騁駕者。
意雲。
三傳者即是左傳。
但是一部。
元是孔夫子說。
公良谷二人注也。
本雖是一。
随三人說名三傳。
演經者。
即是公良二人注釋傳也。
餘公良等二人。
是孔夫子之學士。
豈可與孔丘明。
而齊年名師。
豈可孔夫子非。
餘二人是耶。
秘曰。
問安慧宗。
至皆有二分耶者。
意雲。
安慧宗計能取所取。
即是所緣。
若能緣識。
執此能取所取。
為實有者。
方是見相二分。
其體是無。
非一切心。
而皆緣二取也。
既不緣二取者。
雲何識皆有二分耶。
不計二取為實故。
複雲何得有二分生耶。
問意如是。
秘曰。
答有義至有差别。
意雲。
此有義略将安慧師義。
答前師問也。
答雲。
凡随所計度。
境未必與心俱。
由此故知。
總說諸心緣境差别。
有其四句。
第一句雲。
五八識雖有相。
未必有見。
餘句可知。
然第六識。
雖俱有二分。
然相見二分。
未必□□俱心。
此即說諸心緣境。
俱不俱差别。
此總叙答意也。
秘曰。
答問不遣者作等是答者。
不遣其問也。
秘曰。
複彼非至指當者。
意雲。
此即不當他本問意。
問意若如安慧師。
能緣識。
要緣所緣能所執實。
方名遍計所執。
二分者。
其中有識。
不緣二取者。
如何得有二分耶。
問意如是。
今住将緣境。
俱不俱差别。
答前所問如何相當耶。
故雲非至當也。
秘曰。
不說至斯為不遣者。
意雲。
他家本問二分生之因。
由今住不。
答。
二分生由。
但說相。
而見俱不俱。
差别如何。
迷得他前同。
故雲此為不遣。
秘曰。
今又釋雲。
至後二分起者。
意雲。
此演秘家釋也。
且于随一者。
有漏識變起持。
皆有能所緣。
二分阙一。
不可未有見分起時。
而無相分。
故得随一起識。
二分俱生。
而不可如安慧。
性先有所緣見相。
然後方有後二分生。
能所緣見相。
是所緣執。
此能所取見相實有。
方是遍計所執二分。
名為後二分生也。
秘曰。
答安慧。
至不可定量者。
意雲。
安慧隻合離。
舉本與釋。
共為一部。
未必說眼等為現量。
即是定量也。
故今不緣。
秘曰。
應言望執。
至現者。
意雲。
雖皆有執。
執輕者名現量。
若執重者。
名非現量。
又解雲。
安慧計。
夫有漏八識。
皆是法執。
若準此義。
即皆現量。
秘曰。
如勝義世俗善者。
意雲。
若無漏名勝義善。
若有漏名世俗善。
相瓶立故。
此亦是或可世俗善。
對遍計等名善。
對無漏勝義善法。
亦得名不善也。
秘曰。
此據初義思可知者。
意雲。
安慧師雲。
見相二分是計所執。
我法又無。
即是物無。
依别無也。
秘曰。
殊勝說者。
意雲。
若一向于為非實者。
但約殊勝義說說唯識界勝義。
相分非實也。
故知不依四勝義說。
若依四勝義說者。
但相瓶名勝義。
不約殊勝義說也。
今約殊勝。
故不同前。
秘曰。
據離蘊。
至在法因分者。
意雲。
計我遍常常相。
以無體故。
所以法同分收。
若是識所變青等之相。
似有體故。
不向法同分中收。
随心所心王。
是四蘊攝也。
故二種相别也。
雖一種是相。
謂有體無體别故。
又更解雲。
六識所變相無。
有多瓶體差别。
但一種是相分收離識無體。
所心一種。
同是法同分收。
雖有二解。
道理而言。
前解為勝。
秘曰。
伏犧者。
蛇身牛首。
蛇身者。
此人身有蛇鱗。
牛首者。
即身有牛頭也。
即古時天子也。
然書中說伏犧者。
具有三種。
一者伏犧。
二者密羲。
三者庖羲。
雲何名伏犧。
伏者即是降伏義也。
能伏一切諸獸故。
故名伏也。
何名為羲。
羲者牲□□□。
能伏得伏羲名。
伏羲即若密羲者。
密者即是□□□謂此伏羲能行細密也。
行故名密羲。
密羲者即結密。
細細蟲鳥等。
名伏羲者。
即君号也。
何名庖羲。
庖者廚也。
能令廚中。
易生置熟人等食也。
緣此義故。
得庖羲名也。
問夫言羲也者。
有三種。
謂日光名曦。
謂羲姓名羲。
第三羲者罕也。
既有三種羲。
何故不用第一第二。
而用第三羲字耶。
答。
餘二羲字各别屬事。
唯有第三羲字。
該通多種。
種如何緣伏羲未出已前人等。
答。
各居其穴。
庾居其單。
未有宅室。
緣伏羲出已。
方故造宅室。
伏羲未出已前。
未有書契。
但以結繩為信。
伏羲生已應有書契。
伏羲未至。
一切諸獸人。
不能伏得。
緣伏羲生已。
而能降伏一切諸獸。
而能伏牛乘馬。
引重置遠。
緣此多能得伏羲者。
即義下着秀名義。
問。
何故偏用此義。
下着秀義字。
答。
義者亦雲實也。
以去華就實名為秀。
今此伏義者。
其浮華存其就實之行。
所以伏義之名。
但用此義字。
不用餘二曦字。
問。
言伏義者。
為當是名。
為當是性耶。
答。
并非名姓。
但以能伏獸等。
得名伏羲。
伏義本姓風名人故。
号為風人。
年前以姓彰名。
今時人姓外别立名也。
如詩家取牛色犧字者。
但據伏姓獸義。
名伏曦也。
秘曰。
論指常空而以為喻者。
意雲。
準論師空有二種。
一者常空。
二者□□無常空。
今論指常空為喻。
故無喻中能立。
不成過也。
秘曰。
先成空常者。
意汝若言空是無常。
即喻中有過者。
今先成立空為常。
然後方何多我為同喻也。
秘曰。
泛爾常遍者。
若論泛爾說。
常遍之言即亦許。
若論執我。
為常遍者。
大乘不許。
秘曰。
有雲而置執言者。
意雲。
能執字者。
有解因明者。
共許于因喻上。
而有執字也。
秘曰。
全成虛構者。
意雲。
論有執言。
疏有許字。
二義是同。
所以論中但有執字。
不着許字也。
何須解因明者。
共許因喻上。
與有執言耶。
如此解者。
但虛稱樸。
令無道理也。
秘曰。
大小量等者。
意雲。
如一眼根與有七極微。
此等極微。
更亦相望大小量等。
不是能造所造。
所造亦相望。
名為量等。
但能造所造七極微。
各各自然。
相望名等也。
問。
何故不轉能造所造。
各各相對亦相望耶。
答。
不爾。
大小不同。
能造名極微。
所造名微。
大小有異。
不得名異等。
所以但約能所造自相望說也。
意雲。
說能造地大七極。
微自望所造等。
立一一極微。
自相望也。
秘曰。
能造地大者。
意雲。
眼等六物名所造。
唯地大一個名能造。
問。
大眼根者。
皆用清淨四大。
于所造何故唯說地大。
不說餘三大耶。
答。
據理亦今說餘三大種。
然地大成眼根等。
相最顯故。
所以偏說也。
又準瑜伽。
論雲。
如五根亦有一大造。
二大造。
乃至三四大造。
得未來必一根。
皆具四大也。
秘曰。
七個極微同一處者。
意雲。
眼等七物。
各各别别有極微。
而同一處住。
故言七個極微一處也。
秘曰。
通能造六者。
意雲。
一個地大。
有通能造色等。
六個功能。
是以能造唯一。
所造有六也。
秘曰。
不爾所造。
雲何六别者。
意雲。
若言能造。
唯有一者。
如何所造。
而有六耶。
秘曰。
地類同者。
意雲。
眼等七物。
還有七個能造。
地大以地類同。
故但舉一地大。
其實有七地大也。
秘曰。
如言一眼七極微。
至據類談者。
意雲。
眼雖有無量多微造。
而言有色香等七物者。
據類談也。
夫是眼根。
皆七極微造亦爾者。
其實有七個地大。
以地大是同故。
所以但說一個地也。
秘曰。
一根微處七物同住者。
意雲。
如一眼根。
用七物成。
且七物中一眼根微邊。
亦有七微同住。
謂自眼根家能造微。
及餘香等六微。
故合為七。
明知色等七物。
一一皆者七微。
七七成四十九微。
故下雲。
以此七微對彼七微也。
如眼既有七微。
總香等亦有七微。
餘者準知。
故言此七對彼七。
同一處住。
名為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