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言為其方便。
亦顯識有極微總相。
若爾。
一一極微有此相者。
何故複雲總集相也。
此翻覆推徴。
就計難破。
若如是者。
謂他宗若執極微自體具總聚相。
而為眼等識所行境。
難雲。
于諸微處生眼等識。
亦應有總聚相。
何不言之。
複難雲。
塵有聚相。
何不言識有聚相耶。
謂塵之聚相。
既可言。
則識之聚相。
亦可見矣。
複徴他意。
所以複雲。
然于微處有總聚相。
即以此言為其方便。
亦顯識有極微總相。
謂以方便。
顯根識有極微總相。
得作所緣緣義。
下就他計破雲。
若爾。
一一極微有此相者。
何故複雲總集相也。
謂一一極微有此自相。
何故于極微體上。
複雲總集相。
既以極微為相。
則總集相不可得。
若以總集為相。
則極微相又不可得。
此二不可并存耳。
色聚衆多。
極微分别。
是論所許。
此即是其總聚性故。
不是實有。
如前已陳。
何勞重述有别意趣。
縱令實事别别體殊。
然此相狀。
但于集處更相借故。
而可了知。
說觀集相。
更無餘矣。
此言他宗轉計。
濫同第二計義。
色聚衆多者。
即和合相。
極微分别者。
即極微體分各别。
是論所許者。
謂此二種。
原是論中縱許之法。
此即是其總聚性故。
至何勞重述有别意趣者。
謂不實之法。
前已陳過。
不勞重述别趣。
縱令實事。
至更無餘矣者。
謂極微之體。
縱具集相。
然欲觀者。
必得和集一處。
更互相藉。
而可了知。
說觀集相。
無過于此矣。
若謂一法體上。
兩存其相。
豈非妄計乎。
又複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為性。
然而一事有其勝劣。
随事觀之。
且如蒼色是其地界。
如是等說。
誠為應理。
縱許如是。
如極赤物。
初生起時。
多事皆強。
遂無容矣。
依容有處。
作此诪議。
此推他宗轉計。
設喻以破之。
又複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為性者。
是舉外宗以極微體上。
具合聚性。
然而一事有其勝劣。
随事觀之者。
彼以勝劣為然。
遮前眼識不見極微。
及具和集之過。
故引喻雲。
且如蒼色是其地界。
此出喻體。
謂且将地界觀之。
但見蒼蒼之色。
則知地界。
彼以蒼色為勝。
地界為劣矣。
如是等說。
誠為應理者。
結彼勝劣等言。
自謂義理切當。
縱許如是者。
是護法師且許如此。
下設喻破雲。
如極赤物。
初生起時。
此舉喻體。
多事皆強。
遂無容矣者。
容字義。
受也。
隐也。
謂赤物初生時。
其餘多事皆強。
遂無隐其初生赤物。
依容有處。
作此诪議者。
诪。
诳也。
謂有一處赤物生時。
而能含受容隐。
使其不見。
許汝作此勝劣之言诪議。
謂此他宗。
以極微為劣。
以和合為勝。
以勝隐劣。
不必求見極微。
故護法師。
以赤物喻極微雖劣。
而多事皆強勝。
特不能隐。
此破他宗既執兩存其相。
又不可以勝劣為救耳。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
非根所見。
又複如何唯有如知能見極微。
此他宗反引大乘中二義為問。
若爾。
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
謂若以赤物之喻求見極微。
汝大乘中何言諸極微體。
非眼根之識所見。
又複如何唯有如知能見極微者。
謂汝大乘中。
又言唯有意識觀察極微。
如知能見者。
是意識分别妄見耳。
由其塵相非是識義。
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故曰非根。
非根之義。
獨是如知之所觀察。
複如何理。
現見極微。
塵形不睹。
如堅性等。
如堅潤等。
于彼青等。
縱有其事。
非是眼等識之境界。
根之功能。
各決定故。
塵亦如是。
無違共許。
豈非顯微。
無其堅性。
由别體故。
此對宗法。
許其十處。
但是大種。
斯言無過。
然此已陳。
答上問意。
複引喻以明之。
由其塵相非是識義者。
謂極微之相。
不是根識體上變帶之義。
非是依根識之境界者。
謂既非變帶之法。
豈是根識境界。
故曰非根者。
結答非根之問。
非根之義。
獨是如知之所觀察者。
答上如知能見極微之問。
複如何理現見極微者。
此破他宗前執極微為所緣。
極微既是觀察想相之法。
有何道理。
現見極微。
上答二問。
下引喻明。
塵形不睹。
如堅性等者。
此牒本論中不許所緣之意。
論中頌雲。
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和集如堅等者。
謂他宗計極微體上。
具有和集之相。
論主以如堅等破之。
堅等。
即堅濕暖動四性。
乃四大之種子。
亦非眼等識所見。
故論主縱雲。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謂縱許他宗執極微體具和集相。
此相即是極微。
既是極微。
原隻許為生識緣。
不得作所緣境。
故雲。
許極微相故。
如堅潤等。
于彼青等。
縱有其事。
非眼等識之境界。
此護法師。
明性相二色。
俱非眼等所緣。
謂堅等變為青等色時。
不唯堅等自性非眼等識所緣。
縱是青美等有形色相。
亦非眼等識之境界。
根之功能各決定故者。
謂青等之色。
容許眼緣。
而非耳鼻可取者。
根之功能不忒耳。
塵亦如是。
無違共許。
豈非顯微者。
塵即極微。
亦如堅性非眼所取。
他宗以勝劣之理推之。
謂極微不可眼見。
此共許之意。
豈不顯極微非眼所見乎。
無其堅性。
由别體故者。
謂眼識上無堅性。
與眼識上無極微有别。
極微但是妄情所計。
不同堅性種子實有。
此對宗法。
許其十處。
但是大種者。
謂此唯識宗中。
原許堅潤等性為能變。
根塵十處為所變。
能變即是種子。
所變即是相分。
以種子相分唯心所現。
故雲斯言無過者。
不同他宗妄計心外有法之過。
此根塵法。
從因緣生。
元不離識。
故言無過。
然此已陳者。
謂此能所變性。
于上有衆多相章中。
已陳其詞矣。
△二展轉引喻。
難破勝劣之情竟。
通上一執極微體中具和合竟。
下二執和合體即是極微分三。
一牒彼執詞。
推明泛然妄計。
論曰。
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
瓶瓯等覺相 彼執應無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實故
瓶瓯等物。
大小等者。
能成極微。
多少同故。
緣彼覺相。
應無差别。
若謂彼形物相别故。
覺相别者。
理亦不然。
瓨等别形。
惟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極微故。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别形相。
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 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
有形量别。
舍微圓相。
故知别形。
在假非實。
又形别物。
析至極微。
彼覺定舍。
非青等物。
析至極微。
彼覺可舍。
由此形别惟世俗有。
非如青等。
亦在實物。
是故五識所緣緣體。
非外色等。
其理極成。
釋曰。
汝瓨瓯等覺者。
汝如是證者。
于瓨及瓯。
便成根覺相似而觀。
于其自境識不差故。
複由根覺随現有境而相生故。
識境不别。
此牒他宗第二轉計。
前以二事單計。
論主立二比量次第破後。
即轉計真實極微。
體具和集之相。
雙顯二法皆有。
故論中複以和集如堅等之偈破之。
今又轉計和集之體。
即是極微。
即本論雲。
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
故論中又以瓶瓯等覺相之偈破之。
此中雲。
汝瓨瓯等覺者。
此舉所執事體。
下推所計情狀。
汝如是證者。
于瓨及瓯。
便成根覺相似而觀。
謂汝以此事證成。
根識雖依極微引生。
相似瓨瓯。
即以瓨瓯為境觀之。
于其自境識不差故者。
謂各自境。
與所生識。
決不差别。
複由根覺随現有境而相生故。
識境不别者。
謂不獨于瓨瓯邊得生根識。
随所有境。
則似境之根識亦生。
根識既生。
亦與境相不别。
如何得知。
由匪于其瓨瓯等處衆微有别。
而此言說。
此設問答。
以明妄計。
如何得知者。
問上泛然妄計之意。
答雲。
由匪于其瓨瓯等處。
衆微有别。
而此言說。
謂彼不于瓨瓯處。
審其衆微之體。
有别無别。
而泛然虛妄言說。
△一牒彼執詞。
推明泛然妄計竟。
下二展轉引喻。
難破極微無别。
然諸極微。
以總聚相。
而為其境。
固非于彼瓨等自體了别之時。
于衆多聚體。
有片别。
彼之實事相貌之外。
無别積聚體可得故。
緣彼根識。
便成相狀無有差殊。
由此方成于塵自體。
是所緣性。
複非于彼無别相處。
覆審之緣。
異解性故。
此順所計而難破之。
然諸極微。
以總聚相而為其境。
固非于彼瓨等自體了别之時。
于衆多聚體有片别者。
此兩句。
順彼執情。
謂他宗執極微生識。
以總聚相為境。
其總聚與了别識。
無片分有别。
固然如此。
既順己。
複難雲。
彼之實事。
至是所緣性者。
謂極微實事之外。
無别積聚瓨瓯體故。
緣彼根識。
便似極微相狀而生。
由此方成于極微自體。
是所緣性。
今推極微之體不顯。
瓨瓯之相無實。
安得對瓨瓯假相。
審觀極微自體。
為生緣耶。
所以破雲。
複非于彼無别相處。
覆審之緣。
無别相處。
謂極微無有差别形相。
覆審之緣。
謂極微之體。
被瓨瓯蓋覆。
若欲求見極微。
必是詳審蔔度為緣。
故責雲。
異解性故。
如緣青等若相殊故。
所言殊者。
相謂形狀布置有殊。
于其瓨瓯胭腹底等。
殊異狀故。
由境有别。
覺乃遂殊。
誠為應理。
無如是事。
非于根識所觀境處。
極微有殊。
然此總聚。
是三佛栗底。
而此總聚。
非根識境。
此已斥破。
複非非境有别。
而令識相有殊。
可為應理。
此推他宗轉計。
複破識相有殊。
如緣青等。
是引喻。
若相殊故。
至覺乃遂殊。
是轉計。
所言殊者下三句。
是釋相殊。
謂所緣境相。
安布有别。
瓨。
音缸。
長頸瓶也。
胭。
瓶頸也。
腹。
瓶腹也。
底。
瓶足也。
瓶雖是一。
而胭等各别。
故他宗轉計雲。
由境有别。
覺乃遂殊耳。
誠為應理者。
牒執意。
無如是事者。
是破詞。
非于根識所觀境處。
極微有殊者。
顯極微無别。
然此下。
破總聚是假。
三佛栗底。
即三摩缽底。
此雲假。
謂此總聚是假有法。
而此總聚非根識境。
此已斥破者。
謂此假有法。
非是根識境。
前第二月喻。
已破其非矣。
複非非境有别。
而令識相有殊。
可為應理者。
此三句。
破極微無别。
不能生差别之識。
非境有别者。
即無别境也。
謂極微境無别。
何得以無别境。
而令所生識。
有其差别耶。
故本論雲。
瓨等别形。
唯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極微故。
複如何知諸極微處。
别狀非有(此是外人問上破意)。
極微形相。
無别異故(此總答問意。
下托物例顯)。
凡諸事物。
有支分者。
必有别狀。
于方處轉。
方處轉。
即方位布列。
此托外有支分之物。
必有别狀。
例顯極微一體。
無别狀故。
然諸極微。
體無方分。
至窮極處。
斯即何曾得有形别。
于瓨瓯等。
縱令事别。
而極微性。
曾無有殊。
斯乃一體無增減故。
是故定知于總聚處。
非實物有。
凡有方隅布列形狀。
皆非根識所行之境。
例顯極微無方分義。
然諸極微。
至斯即何曾得有形别者。
謂極微之體。
無别相故。
故本論雲。
彼不應執極微。
亦有差别形相。
于瓨瓯等。
至無增減故者。
謂所對瓨瓯雖别。
而極微亦何曾有增減差别之相。
是故定知于總聚處。
非實物有者。
釋成總聚雖有形别。
而非實物。
不能為根識境。
故下結雲。
凡有方隅等。
△二展轉引喻。
難破極微無别竟。
下三通釋前義。
結破異見非理。
上來如此衆多诘責。
意欲顯其有别相故。
由他宗欲顯極微有别。
故上來有衆多诘責之詞。
瓨瓯等覺。
非以别事為所緣境。
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此牒前執瓨瓯等義責之。
瓨瓯等覺。
非以别事為所緣境。
别事即瓨瓯。
謂所對瓨瓯。
而生瓨瓯相似之識。
不以瓨瓯别事為境。
意許極微為境。
生差别識。
故責雲。
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蘇佉。
此雲樂。
毒佉。
此雲苦。
謂苦樂本空。
皆衆生情想颠倒妄計。
極微和合本不生識。
而他宗計以生識者。
亦颠倒妄計之情矣。
然而極微是不别境。
即是彰其非彼境性。
此中雖言極微不别。
意在破彼瓨瓯非境。
若相殊故。
方言殊者。
此言意顯。
向雲非以不别之事而為境者。
是立已成。
彼意說言。
極微為境。
其實無殊。
然為形相别。
故别也。
牒本論中。
若謂彼形物。
相别故。
覺相别者之意。
推他宗轉計。
若相殊故。
方言殊者。
謂由瓨瓯形别。
覺相亦殊。
護法師。
推他意雲。
此言。
意顯向雲非以不别之事。
而為境者。
是立已成。
謂前和合章中。
不以不别極微為境。
是以和合為境。
而論主縱許有所緣性。
故曰。
是立已成。
彼意說言下。
護法師。
推彼轉計。
如文。
極微無殊。
我亦共許。
是立已成。
由諸極微量無别故。
此顯殊事是其别境。
答非已成或可。
牒上無殊之意。
明轉計殊事為境。
極微無殊。
我亦共許者。
是論中原許極微為生因。
故雲是立已成。
由諸極微量無别故。
此顯殊事是其别境者。
牒他宗自許極微不别。
轉計瓨瓯别境。
答非已成或可者。
是護法師。
評彼執意。
以前量所立極微。
有已成。
非已成。
二義。
許有因性。
是已成。
不許所緣。
是非已成。
今顯殊事為境。
以答極微非已成之所緣。
或可。
此明諸根之識。
于瓨瓯等。
無有極微。
相狀性故。
非是所緣。
猶如餘識。
餘識謂意。
或餘根識。
但緣青時。
無黃相故。
于諸極微。
雖體衆多。
無差别故。
而諸根識。
差别相故。
斯乃共成非塵狀性。
結前三節所論。
複引喻決之。
此明諸根之識。
至非是所緣者。
謂極微之體。
既無别狀。
縱有瓨瓯等别。
俱非根識所緣。
猶如餘識。
餘識謂意。
或餘根識。
但緣青時。
無黃相故。
此四句。
牒喻中識境各決定義。
但緣青時。
無黃相者。
謂且如眼識。
緣青色時。
其青不能為黃色。
此境之決定也。
即青色為眼識所取。
于耳等識必不能緣。
此識亦決定矣。
于諸極微。
雖體衆多。
無差别故。
而諸根識。
差别相故者。
謂極微無别。
不能供諸識所取。
識性各别故耳。
斯乃共成非塵狀性者。
以此節之意。
亦共成極微非有差别相狀。
頌于極微差别之言。
同前問答。
若其總聚。
許覆相已形非實境。
理方可成。
如斯勝理。
是應成立。
若言離極微如是等。
如離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