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庵 觀複 述
三二戒俱脫能生功德二。
論已說下。
初結前标後。
言從戒者。
即以方便遠離為從。
從根本戒故(從字去呼)。
言俱解脫者。
雖自體解脫别解脫分二。
而俱約木叉。
名解脫故。
今顯二戒功德。
即禅定等。
二依标解釋二。
初舉經。
二論釋二。
初二戒俱脫二。
論曰下。
初結前從戒相。
論既雲從戒是戒相。
即知前根本是戒體。
故次謂無作波羅提木叉也。
其戒相。
十二年後。
方廣分别說。
豈況臨終之時。
故不可廣說也。
然住法記有二意。
初以戒相。
對前法體。
一往分二。
二若論遮性。
各具體相。
此則彼以法體為性戒。
從戒為遮戒。
故彼謂舉遮護性也。
今謂。
此非論意。
論正以前法體。
即如來法身自體解脫。
名木叉。
即此經無作體。
此體非為性重戒故。
涅槃雲。
戒有七種。
于身口有無作色(具如次引)。
前經但雲珍敬木叉。
明知。
但舉所護無作體。
所以前但是戒體。
從戒正是戒相。
此非一往分之。
以無作體。
非唯局性重故(若初标法體局性戒。
則遮戒應無無作體)。
亦非制遮護性。
若爾乃以微細防護分粗重。
故非此理。
則知今明喜犯以護戒體爾。
是知古德謂前木叉中。
總包五篇。
并囑輕況重。
二皆有理。
以無作體。
包五篇故。
從戒是輕。
由喜犯故尚誡。
又況重者乎。
而住法。
任運抑揚。
不知其可也。
二示今從戒義二。
初戒是下指戒雙标。
指正順是從義。
以方便遠離戒。
正能随順。
彼根本戒為所順(順名)。
解脫。
故能順亦受此名。
故上雲亦是毗尼相順法故。
又能順此後際解脫。
亦名随順解脫故。
清涼雲。
随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
次明順無作故。
順後際解脫故。
(若無作即大乘法身性。
體即無為。
若無表戒。
體通有為。
後際解脫。
禅定功德。
通有為。
滅苦功德。
通無為)。
二依标别釋二。
論從根下。
初從根本戒。
即順彼也。
言無作者。
即戒體也。
此所發戒體。
若昙無德宗。
依成實論。
以非色心為體。
非變礙故。
不名為色。
非慮知故。
不可名心。
即非色非心心不相應行攝。
若薩婆多宗。
以無表色為體。
雜心師。
亦以表色有變礙。
無表随彼。
亦受色名。
則表無表戒。
皆色為體。
故涅槃中。
菩提王子意疑。
比丘善心受戒。
至惡無記。
應名失戒。
故經問雲。
若比丘護持禁戒。
若發惡心。
當知是時失比丘戒。
佛言戒有七種。
于身口有無作色。
以是無作色因緣故。
其心雖在惡無記中。
不名失戒體。
猶名持戒。
以何因緣。
名為無作色。
非異色因不作異色果(此約與色為果故。
驗必有無色體也。
舊雲作無作。
新雲表無表)。
清涼雲。
表無表戒。
皆色蘊故。
南山雲。
若依通論。
明其所發之業體。
今就正顯。
直陳能領之心相。
謂法界塵沙二谛等法。
以己要期。
施造方便。
善淨心品。
必不為惡。
則思明慧冥會前法。
以此要期之心。
與彼妙法相應。
于彼法上。
有緣起之義。
領納在心。
名為戒體。
此則所發之體。
義通一切。
今論正取法身自體解脫。
為無作體也(然此法身是戒身。
亦正是所發無作戒體攝。
二谛塵沙無作義也。
若正約大乘。
本有理果)。
若宣演引雜心論雲。
作者身動。
身動滅已。
與餘識俱。
是法随生。
說名無作。
此則作無作之名爾。
然上所引。
皆明體也。
論言如向說者。
即上方便戒。
護根本者是。
此約方便戒。
從根本戒故。
得名波羅提木叉也。
若消經解脫之本者。
之之一字。
是揀顯之辭。
揀從戒非順餘本。
乃順解脫之本。
故名木叉也。
但約揀顯。
故雲之本。
非約依主釋之本。
次義從戒為解脫之本。
卻約果依因本。
乃依士釋也(因與果為本。
勝依劣得名)。
二從根本所起成就戒二。
論從根下。
示初本。
此之科名雖含三際。
正約從成就戒。
因帶根本所起為言。
以根本即前際。
初禀無作。
體其所起。
即中際方便遠離。
戒其成就。
即後際解脫果故。
此正約從戒順後際解脫。
故為後際之根本。
二結名二。
論戒是下。
初正明。
所言體者。
即是本義。
以中際是後際解脫本體故。
約中際能正度。
由此中際從戒受木叉之名。
論此言下。
二重釋。
上但言正度。
此正釋正度義。
三業惡為所度。
三業善為能度。
三業解脫為度所到處。
即彼岸也。
所以善翻惡而脫。
皆就三業說者。
如上雲。
當知三處木叉。
無複有餘解脫。
下雲所修行三種戒中。
有如是得失(得則翻惡為善。
生解脫德)。
故知。
三業惡脫。
即解脫彼岸。
然此皆約中際。
正能度三業惡令脫。
即别解脫義。
清涼謂遠離羁縛業緣。
即此義也。
問。
此中合約随順解脫。
名木叉。
何名别解脫耶。
答。
若約正順義。
順所起成就戒。
與後際解脫為本。
即随順解脫義。
今結名中。
約中際從戒得名木叉故。
約别解脫說也。
其後際解脫。
即次能生功德。
乃有為無為二解脫果故。
下皆雲解脫功德也。
然上來釋戒相等。
多順小乘者。
如大疏說藏攝。
而引小乘釋毗奈耶藏。
演義問雲。
今明大乘。
那引小教。
有答雲。
理實三藏。
大小不同。
今就引接教說。
古來同此。
今更一釋。
謂持心雖異。
名意大同。
故得引小(釋上論與二記迥異)。
論能生下。
二能生功德。
上雲後際解脫。
因中際從戒生。
今雲依因此戒。
即依因上從戒。
得生禅定智慧解脫功德。
此中即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
故法華雲。
如來知見。
廣大深遠。
無量無礙力。
無所畏。
禅定解脫三昧。
深入無際。
皆果法也。
今雲諸禅即四禅。
諸定即四空定(此通大小因果。
今約果法義。
如下引釋)色無色解脫功德。
即有為果。
及滅苦智慧。
即論雲彼二相順相違解脫功德。
相順亦有為。
相違即無為功德。
以滅有苦。
契無為故。
此依藏本。
若靈芝本。
阙相順義。
既經雲滅苦。
即滅三界有苦。
契寂滅解脫故。
四勸修戒利益三。
初标章。
二舉經。
三論釋。
于中三。
論曰下。
初徴示。
皆可知。
論一者下。
二别釋有五。
初持通能所。
能持即方便。
所持即自體。
以能護所故。
勸不失得戒自體。
二勸勿缺方便。
是能持相。
三順勸離過。
成三業善法。
即上三業解脫。
能生功德也。
四反勸可知。
五總勸。
既知上得失。
故雲是以當知戒為第一等。
上能生即禅定智慧。
今所生即安穩處。
離三界苦。
得涅槃樂。
非戒不成也。
言三種戒中者。
即上三勸。
三業離過成德。
乃止惡行善。
故雲三種戒。
餘皆可知。
二修習對治止苦功德三。
論已說下。
初結前标後。
由業感苦。
故次來也。
論是中下。
二開章标示。
以樂治苦故。
能治約三昧樂也。
初根欲苦中二。
初總徴。
此雙徴下二科。
此二是色心總報。
蹑前苦治。
故次來也。
二别釋二。
初根放逸苦二。
初舉經。
二論釋三。
初總示能所治二。
論曰下。
初所治根。
即眼等五色根。
識所依故。
能發識故。
俱舍頌雲。
了自境增上。
總立于六根。
長行雲。
增六識身。
眼等五根。
于能了别各别境識。
有增上用。
第六意根。
于能了别一切境識。
有增上用。
故眼等各立為根。
今雖護五根。
不入五欲。
而次論意通于六根。
而言苦因果者。
即此根放逸是苦因。
此苦因當體。
即是苦果(住法。
通以因為集業。
果謂感報。
而論但約此根放逸。
是苦因果爾)。
論依淨下。
二能治。
言依戒淨三昧者。
即經雲已能住戒。
蹑前已住。
名三昧故。
即标下戒護也。
言方便攝念者。
即經當制五根。
且令當制。
即是方便。
制即攝念。
能制五根。
标下念護也。
下以此合為戒念護爾。
上總三樂為能治。
此中别以淨戒三昧方便攝念。
制根苦也。
而住法謂淨戒者。
即蹑前文。
對經初句。
三昧方便等。
即指當經對經次句。
非唯失于論旨。
抑亦破句節文。
彼又雲淨戒攝念。
即下戒念護。
三昧方便。
即下智護。
然下雲三昧方便者。
乃在戒念護中。
何得謂智護耶。
此乃公違論文。
二徴釋後意。
初徴有二意。
一徴雲。
眼等六根。
今何說五耶。
二徴雲。
由意根放逸。
五根方入五欲。
何但說五根耶。
故釋中亦二意。
初以五根皆色。
意根非色。
故先制五色根。
次科即制意根。
意即是根。
是心法故。
後示下釋第二徴意。
文雖但雲五根。
義實在意根中制。
故有二治。
皆不離意根。
以經皆雲縱者。
即作意起故。
論下釋假令縱之雲。
不作意起故。
反顯縱則作意起也。
故論謂後示意根中。
有五根等。
以五根入欲境。
皆由意根通緣故。
二對治皆治意根中五根。
由所治名動念不動念。
動念則作意起。
不動念則不作意任運起也。
故下以戒念護并智護中治重者。
同治動念。
以智護中治細相習障。
即治不動念也。
故第二徴釋。
不同初義。
分意根在後科。
但約當科釋也。
文雖說五。
意乃通六。
雖有二義。
下釋文中。
正用後義也。
若住法記雲。
五根是别。
互不相通。
意根是總。
通緣非礙。
相續過去二種五塵。
皆意所緣。
則顯意中通攝五根。
總别既殊。
對治各異。
故不可合。
所以分二種治法。
動念對治。
即當科戒念護。
治根苦也。
不動念對治。
即後科三種三昧。
治欲苦也。
評曰。
既分總别名治。
亦是當科治五根之别。
後科治意根之總。
即違論謂意根中有五根二種對治故。
則二對治。
皆治意根中五根。
何曾分總别二治耶。
又以動念不動念。
皆為能治。
分為二科者。
且彼前既以淨戒攝念。
為戒念護。
乃是能治。
攝念既為能治。
動念豈亦是能治耶。
又以不動即三種三昧。
正治意根。
總具五根者。
亦違論二種對治。
皆意根中五根。
如何獨此治意中五根耶。
故上二科。
全失論旨。
三依别開釋二。
初戒念護治動念之重失二。
初有戒念之益三。
論戒念下。
初總示根益。
經從勿令至苗稼。
其身戒制色根。
正念制意根。
故通名戒念護也。
相似即喻身戒下。
二别釋也。
心戒念義也。
身即五色根。
由戒故淨。
即乘前任戒也。
戒為能牧。
根為所牧。
如牛種種色。
即五根不逸。
正念成就。
而不行者。
上身不逸。
由心不行。
乘前當制五根也。
以制心念不行。
則五根不逸也。
故以執杖。
喻正念成就。
正明意根中。
有五根對治。
心杖既執。
即五根之牛。
不犯五欲苗稼。
二記以種種心為五識。
非也。
以五根皆瞥爾落謝。
意識于中執受。
令種種心不行。
唯執正念。
不受外境。
亦三昧成就相也。
正是意根。
況論以色心分戒念。
義甚顯然。
論以戒下。
三雙結。
初句蹑前身戒清淨正念成就(前經雲當制五根。
帶方便為言。
令正念成就也)。
故名戒念成就。
成就即具三昧。
故次雲三昧方便。
及正念功德等。
謂既成就戒念。
即三昧現前故。
修三昧之方便。
及三昧中正受功德。
皆無滅失。
此則三昧之方便。
乃能入三昧也。
三昧之正受。
乃已入三昧。
于三昧中。
所作正受。
具功德也(即定中不受餘受。
名為正受)。
不同上方便屬于攝念也。
此中正同十地論文勢。
故彼論雲。
是菩薩入此三昧。
善知三昧方便。
乃至三昧所作正受(此三昧。
與受不同。
非正約三昧此雲正受說)。
言不犯苗稼相似法者。
謂若犯苗稼。
即後反結實。
是趣欲境。
失于功德。
今喻不犯。
後必結實。
即不失功德故。
周禮注雲。
種谷曰稼。
如嫁女以有所生故。
此則苗稼不定喻欲境。
亦不定喻功德。
不犯則喻不失功德。
犯即喻失功德也(舊謂但喻欲境。
住法謂喻功德。
二皆未能盡理)。
二無戒念之失。
論複示下。
初總标失藏本。
具雲複示無戒念失(一句)。
上上損心故(靈芝本無損心二字。
以失上上故。
為一句)。
即上句标失。
下句示義。
二别釋義。
三論氣分下。
初氣分難治。
兼下二科。
皆釋上上損心也。
次說下。
二無對難治。
于中無治。
即對經無辔難制。
難治即對經牽墜坑陷。
複示下。
三重障須慎。
言相似。
即對經如被劫害。
不相似。
即對經殃及累世。
此不相似。
複顯因果。
深苦雲又也。
餘可知。
住法雲。
上之三段。
初明現世增廣。
次明來報墜堕。
後明受報無窮。
苦顯上上損心也。
二智護治動不動重輕障二。
論向說下。
初乘前标後。
前住戒制根。
成就三昧。
為戒念護。
今說三昧之觀。
故雲智護。
經中者字。
非是牒人。
故次雲三昧觀也。
二約智治障二。
智者下。
初治現行粗重動障。
三昧即心一境性。
為正定。
複言觀者。
即三昧之觀。
依主釋。
即淨戒三昧之觀也。
亦即定之慧。
故雲智也(住法雲三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