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相違因。
由此顯彼有不定過。
又此二因非相違攝。
同品有故。
猶如正因。
又此二因非不成攝。
是共許故。
如不共因。
如是二因不定因攝。
非正、非違、非不成故。
如餘五種不定因也。
六量。
十三或有為難五種之性、立比量言、無性有情必當作佛。
以有心故。
如有性者。
此因不定、故成不難。
為如諸佛、以有心故、非當作佛。
為如菩薩、以有心故、必當作佛。
前所立因、言以未成佛之有情故、此因亦有他不定過。
為如菩薩種性、為如決定二乘。
若為避此、更立宗言、無性性有情決定二乘皆當作佛。
以未成佛有情攝故。
猶如菩薩。
此有等難、故成不定。
如是三人非當作佛。
以無大乘無漏種子而非菩薩種性攝故。
如木石等諸無情物。
又有比量相違過失。
謂、五種姓中、餘四種姓堕地獄時、應有四德、許作佛故、如菩薩姓。
許則違教、不許違理。
此違自悟比量過也。
五量。
十四成唯識論、為破我法立比量言、凡諸我見不緣實我。
有所緣故。
如緣餘心。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
是所緣故。
如所餘法。
又言、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是所取故。
如心心所。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
是能取故。
如緣此覺。
判雲、此中有四比量。
是真能破。
破我法故。
無過生故。
或因此破、破大乘雲、諸緣第八識見、不緣阿賴耶相。
有所緣故。
如緣。
證成道理甚難思 自非笑卻微易解
今依聖典舉一隅 願通佛道流三世
判比量論一卷 釋元曉述
鹹亨二年歲在辛未七月十六日 住行寺着筆租訖
新出斷簡
何所言類同相異同異二義耳相乖違而言言體一必不應理判雲此中有九比量于中前六破彼本宗後之三量破衆賢救謂和合時應非眼等異前眼等故猶如色聲等又類應非同與異體一故猶如異相相亦非異與同一體故故猶如同類遠自比量故不應理此中或有□破大乘謂大乘色處應非假色是所知故如聲處等餘處亦爾若大乘宗許有假色則不能離如是等過然此大乘亦不許有如言假色說有實色故彼量便立己成蘊界處等一切法門皆于□言假施設故 十量。
判比量論?文
證成道理甚難思 自非笑卻微易解
今依聖典舉一隅 願通佛道流三世
判比量論一局
釋 元曉 述
鹹亨二年歲在辛未七月十六日住行名寺着筆租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