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識故别說為三。
若據同分根.境.識三因果所收總立為觸
說離三和至出現樂等者。
說一切有部釋前經部引經。
一釋我誦文異。
二釋設有此文。
于三因上假說觸果之名。
故言三法聚集和合名觸。
如說諸佛出現樂等。
于因立果
如是展轉至故應且止者。
論主止诤
然對法者說有别觸者。
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即前六觸至第六俱增語者。
此下第二明二觸。
約所依等分為二種
論曰至為所依故者。
釋初句。
眼等五識相應觸說名有對。
以有對根為所依故從所依為名。
有對之觸依主釋也。
若依正理兼約境界。
故彼論雲。
以有對根為所依故。
唯有對法為境界故
第六意觸至故名為長者。
釋第二句。
第六意識相應觸說名增語。
所以稱名為增語者。
語是音聲而為無诠表。
名有诠表增勝于語故名增語又解此名以語為增上方能诠表故名增語又解增謂增長。
由緣名故增長語言又解謂由名力令語增勝故名增語。
此名是意識所緣長境。
故就所緣名增語觸。
增語之觸依主釋也。
所以名為長境者。
如眼識但能了青不了青名。
意識了青亦了青名。
意識與五識同緣境已。
更緣其名故名為長
故有對觸至就所緣立者。
結二觸名
有說意識至就相應立者。
叙異說。
此說意識以差别語言為增上故方于境轉。
五識不然。
此且從多分說。
亦有意識非由語故而能緣境。
是故意識獨名增語。
以語為增上。
有财釋也。
與此相應名增語觸。
從相應立名鄰近釋也。
又正理二十九更有解增語雲。
有說意識名為增語。
于發語中為增上故此解為語增上故名增語。
依主釋也又婆沙一百二十九更有兩解雲。
問何故此觸名增語。
答由此觸自性語增故名增語。
問雲何此觸自性語增。
答有對觸唯欲.色系。
此觸通三界系及不系(廣如彼釋)有說此觸所緣增語故名增語。
問雲何此觸所緣增語。
答有對觸唯以有色法為所緣。
此觸通緣有色.無色(廣如彼釋)
即前六觸至樂等順三受者。
此下第三明八觸。
約相應不同分成八種
論曰至無覆無記者。
釋初兩句
無明觸中至共相應故者。
釋第三句
總攝一切至名為順受者。
釋第四句。
列名可知。
解順受觸言此三觸因能引樂等受果故。
此即能引順所引也。
此觸或是樂等三受所領納故受領于觸。
廣如前釋。
雖諸心所皆從觸生。
受領強故此即所領順能領也。
或觸能為受行相所依故。
以受行相必依觸起。
此即所依順能依也。
由斯順故名為順受
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者。
問。
如何同時觸為受所領。
如何同時觸為受行相依前三解中初解可知。
故不别問。
後二稍隐故今别征
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者。
答。
受之行相極似觸故。
所以觸為受所領。
如子似父領父媚好。
答前問。
此受行相依觸而生故。
所以觸為受行相依。
答後問
如是合成十六種觸者。
總結
受何為義者。
此下第四明受。
就中。
一總。
二别。
此即總也。
頌前問起
頌曰至但依心故者。
答。
據觸因别分成六種。
約所依異複總為二。
皆依主釋
受生與觸為後為俱者。
經部師問
毗婆沙師至俱有因故者。
答。
觸.受俱起。
俱有因故
雲何二法至義可成立者。
經部複難。
雲何觸.受二法俱時而生觸為能生。
受為所生。
義可成立
如何不立者。
毗婆沙師反征經部
無功能故至餘法無能者。
經部複出理破。
于已生受法餘觸法無能。
如牛兩角俱時而生。
彼此相望誰為能.所
此與立宗至重說何用者。
毗婆沙師複非經部。
前後二難文異義同。
重說何用
若爾便有互相生失者。
經部複難。
既二俱時觸.受便有互相生失
許故非失至亦互為果者。
毗婆沙師答。
許觸.受二互為因果
仁雖許爾至先意後識等者。
經部複破同時因果。
經但言觸生受。
不言受生觸。
故知前因後果非據同時互為因果。
言互相生。
即有違教過也。
又此同時互為因果義非應道理。
越能生法故此觸.受二俱至現在已生同時。
如何可言互為能生。
故義非理越能生法。
凡言因果必前望後。
若此因法世間極成能生彼果法。
此因法與彼果時别極成。
如先種後芽等
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者。
毗婆沙師許先因後果。
複許同時因果。
如眼識等果與眼.色等因俱。
四大因俱有造色果
此中亦許至何理能遮者。
經部釋通。
此亦前後因果非是同時。
謂前根.境緣能發後識果。
前念能造四大種因。
能生後念所造色果何能遮
如影與芽豈非俱有者。
毗婆沙師出同時因果。
經部此中所以不破者。
俱有因中前已破故
有說觸後至緣觸生受者。
經部中上坐解。
觸前為因後受果生。
如第一刹那根.境為先。
第二刹那次有識起。
識起之時必依根緣境。
此三和合即名為觸。
無有别體。
或前根.境.及與後識。
此三和合假名為觸。
第三刹那以前念觸因為緣生此念受果
若爾應識至非皆是觸者。
毗婆沙師難。
若前後相生者。
應第二念觸時識非皆有受。
以此念觸生後念受故。
第三念受同時諸識。
亦應非皆是觸。
以此念受從前念觸生故
無如是失至無非是觸者。
經部通難。
無如是失。
因前第一念根.境同時觸故。
後第二念觸位受生。
故諸觸起時必皆悉有受。
此釋初難。
第三念受同時所有識體無非是觸。
以識起時必依于根緣境起故此三名觸。
此觸雖不能生同時受。
而能生後第四念受。
此釋後難
此不應理者。
毗婆沙師非
何理相違者。
經部反問
謂或有時至同緣一境者。
毗婆沙師出過。
如一觸緣色一觸緣聲。
故言或有二觸境别。
因前念緣色受位觸。
生後念緣聲觸位受。
如何異境受。
從異境觸生。
或應許受與此緣聲心相應。
非與此心同緣一聲境。
以從異境觸生故。
應與前念緣色之觸同緣色境
既爾若許至斯有何過者。
經部轉計。
既有前過我今複解。
若許有成觸識。
是觸無受。
如緣聲初念觸能生後念自類受故。
此識名觸故言是觸。
從異境觸後起故。
所以無受。
于此緣聲初位前。
如緣色末後念。
有識有受而體非觸。
以了境故有識。
從前念自類觸生故有受。
前念不能生後緣聲初念受故。
而體非觸。
緣差故然。
斯有何過。
若緣聲已後更緣色。
前最後念緣色識等得名為觸。
以能生後同境受故
若爾便壞至心品恒俱者。
毗婆沙師難。
若言觸.受有時不俱。
便壞大地法。
必心俱故
彼定恒俱依何教立者。
經部征
依本論立者。
毗婆沙師答。
依六足本論
我等但以至非要遍諸心者。
經部非當依經量論證不成。
又複釋言。
大地法義。
非要須遍一切諸心俱時而起
若爾何名大地法義者。
毗婆沙師問
謂有三地至非本所誦者。
經部答。
若法于前有尋伺等諸地皆有名大地法。
非要與心同一刹那俱時而生名大地法。
義便兼解大善地法等所以不釋大不善地法者。
有餘師說。
如是大不善地法。
但是後代毗婆沙師。
因誦大善故引不善來。
是今所增益。
非本論所誦。
故不别釋。
所以不釋少煩惱者。
以非遍故
若于觸後至俱起受想思者。
毗婆沙師引經為難。
經言觸與受.想.思俱。
如何言乃觸後生受
但言俱起至故彼非證者。
經部釋通。
經中但言俱起受.想.思。
不說受等與彼觸俱。
此于我宗何違須釋。
複更釋言。
又于前後無間生中亦有俱聲。
如契經說與慈定俱行修念覺支。
此言俱者無間俱也。
說觸.受俱應知亦爾。
無間說俱故彼非證
若爾何故至離于受等者。
毗婆沙師引經為難證俱時起經言受等異體相雜定不相離。
故無有識離于受等。
證成受等是大地法。
既識起時必有受等。
即亦顯受與觸俱生。
以識起時三和合故必生于觸。
設經部宗說觸是假。
亦定應許受等俱起。
識即觸故。
故正理雲。
執觸是假宗。
亦應許受等與觸俱起。
由此經說識雜受等故。
識是觸分故
今應審思至作如是說者。
經部複引經文為不定問。
今應審思。
相雜何義。
此經複說諸所受即所思等。
未了于經中前後二文。
為約同一所緣前緣前後而起名為相雜。
為約同一刹那俱時而起名為相雜作如是言
于壽與暖至定約刹那者。
毗婆沙師釋。
如契經中于壽與暖俱時起中有相雜言。
例知此經說定約刹那。
故正理釋雲。
前約刹那。
後約所緣。
其理決定
又契經言至受等俱生者。
毗婆沙師引經為難。
顯約刹那俱時生也。
又前經言根.境.識三和合名觸。
如何有識而非三和觸。
或是根.境.識三和合而不名觸故應定許一切識俱悉皆有觸。
諸所有觸無不皆與受等俱生
傍論已終至由意近行異者。
此下第二别分别。
就中。
一開定數。
二義分别。
此即初文。
結問頌答
論曰至乘前起後者。
身受相顯故不更釋。
心受義隐所以重明。
于前略說一心受中分成十八。
應知頌初說此複聲。
顯乘前受起後文也
此意近行十八雲何者。
問
謂喜憂舍各六近行者。
答。
三.六即成十八
此複何緣至為所緣故者。
複以三問征定十八
此成十八具足由三者。
答。
具由三緣故成十八。
故婆沙一百三十九雲。
總以三緣故立十八。
謂一意識相應近行。
有喜.憂.舍三種自性。
各緣色等六種境起。
故有十八
于中十五至皆通二種者。
明雜緣.不雜緣于中十五名不雜緣。
謂色等五喜.憂.舍三各别緣故。
三法近行通雜.不雜。
若唯緣法及六内處。
或總或别皆名不雜。
或于此七随緣多少。
兼于五外随緣多少。
或唯于五外随緣多少皆名雜緣。
此中言法通名法也。
非唯法處
意近行名為目何義者。
問
傳說喜等至數遊行故者。
答。
前解喜等以意為近緣。
于諸境中數遊行故。
故名意近行後解喜等與意為近緣。
令意于境數行故。
故名意近行
如何身受非意近行者。
問
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者。
答。
謂此身受非依是唯意識故不名近。
複無分别故亦非行。
故正理雲以意近行唯依意識故名為近。
分别三世等自相.共相境故名為行。
一切身受與此相違。
故非意近。
亦不名行
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者。
問。
第三靜慮意地樂根亦唯依意。
意近行中何故不攝
傳說初界至意近行故者。
答。
毗婆沙師傳說。
于三界中若欲界有者上界亦立。
以初欲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
所以上界亦不别立。
又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
所以不立樂意近行。
正理二十九難此解雲。
若爾應無舍意近行。
無所對故。
不爾。
憂.喜即舍對故。
第三靜慮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舍根為對故。
然無近分等無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