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有所減輕,也是不容否認的;另外,‘’道不拾遺”句,也不能解釋為真的無人拾取道旁遺物,但也說明餓肚子的貧窮人家少了些,否則,還談什麼“路不拾遺”呢?我們把“路不拾遺”解釋為很少有人攔路搶劫,在封建社會也就算不錯了。
因此史書上雖然不見有什麼關于蜀漢農民經濟情況的具體記述,但從人們對諸葛亮的稱贊,可以窺知當時個體農民經濟确實有一定的發展,生活也比較安定。
總的說來,在劉備、諸葛亮等人的統治下,蜀漢個體小農雖然力役、兵役和賦稅的負擔并不輕,但所受官吏豪強的額外役使和榨取還是有所減輕的。
他們利用這種喘息機會,努力生産,從而使自耕農的經濟得以維持和發展。
至于蜀漢地主階級的經濟概況是怎樣的?由于材料十分缺乏,難以舉出大量事實,這裡隻能約略言之:蜀漢統治者始終沒有觸動過益州地主官僚的固定房地田産,如同《三國志》卷36《趙雲傳》注引《趙雲别傳》所載:益州既定,時議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園地桑田分賜諸将。
雲駁之日:“霍去病以匈奴未滅,無用家為,今國賊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
須天下都定,各返桑柞,歸耕本土,乃其宜耳。
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歸還,今安居複業,然後可役調,得其歡心”。
先主即從之。
蜀漢統治者不沒收原益州官吏地主的土地财産,以換取其為蜀漢政權效力的政策,是講求實際的。
本書第七章第二節已談到過益州外來地主與土著地主間的矛盾比較緩和及蜀漢政權比較上軌道等情況,同時指出蜀漢政權通過賞罰分明的法治措施,既限制又利用地主豪強,使蜀漢政權較穩定。
這些得益最大的自然還是地主階級。
蜀漢滅亡時,共“領戶二十八萬,男女九十四萬,帶甲将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
其中著籍人數由于蜀漢末年政治衰敗,可能有很大程度的隐瞞,但官吏人數則沒有隐瞞的必要。
所以“吏四萬人”可能接近實際。
無論怎樣說,蜀漢這樣小的國家,官吏人數竟如是之多,表明農民百姓的負擔是夠重的。
官吏的衆多,意味着地主階級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均有所擴張。
《華陽國志》記述蜀郡各縣的“冠冕大姓”、“冠蓋”、“甲族”、“姓族”、“望族”、“首族”,多為作官為吏的大姓豪族。
越是富庶的縣,大姓越多。
如蜀郡之武陽縣,“特多大姓,有七楊五李諸姓十二”。
漢安縣有“四姓:程、姚、郭、石;八族:張、季、李、趙輩。
而程、石傑立,郡常秉議論選之”。
言程、石二姓最為冠冕,郡府常根據當地輿論選二姓之人為吏。
廣都縣“大豪馮氏有魚池鹽井”;郪縣“高、馬家世掌部曲”。
建安二十三年(213年),高勝、馬秦皆叛,合聚部伍達數萬人,被李嚴平定。
說明有的大姓豪族在經濟和人力上很有勢力。
但總的說來,蜀之大姓,較之吳、魏世族大姓仍有遜色。
他們既比不上吳之顧、陸、張、朱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數”;更遠遜于魏之穎川荀氏、河内司馬氏之宮位亨通。
梁、益大姓擁有的部曲及活動能力亦不及魏、吳的強宗豪右。
從蜀漢統治集團的上層來看,他們一般比較廉潔,少有兼并。
劉備、諸葛亮身家孤單,子弟幼弱。
諸葛亮在成都僅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頃”,無法與當時豪姓大族相比。
蜀漢大臣中隻有李嚴和劉琰比較富有和奢侈,李嚴有“奴婢賓客百數十人”;劉琰“車服飲食,号為侈靡,侍婢數十,皆能為聲樂”。
其他的就很少能與他們相比。
如蜀漢大将軍費偉,“家不積财,兒子皆布衣素食,出入不從車騎,無異凡人”;大将軍姜維,“宅舍弊薄,資财無餘”;曾與諸葛亮并署左将軍、大司馬府事的董和,“死之日,家無儋石之财”;尚書令劉巴,“躬履清儉,不治産業”:車騎将軍鄧芝,“終不治産業,妻子不免饑寒,死之日,家無餘财”;尚書令呂乂,“治身儉約”。
綜上所述,蜀漢政權既沒有觸犯地生階級的土地占有關系,也不曾奪取他們已有的部曲和奴婢。
事實是蜀漢地主大姓當官為吏者很多,他們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均有所擴張。
但蜀漢政權在一定程度上實行法治,其統治集團上層較能躬履清儉,不多治産,史書上少有兼并土地和勞動力的記載,蜀漢地方豪族的勢力也遠不及魏、吳世族地主那樣強大,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