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哥案和六十八、六十九回的都察院案。
由于王熙鳳的一手操縱,這兩個案子都出了人命。
前者是張金哥與守備之子雙雙自殺,後者是尤二姐被迫自盡。
表面上看起來兩個案子的性質差不多,甚至前者還要嚴重一些,因為死了兩個人,王熙鳳卻白落了三千兩銀子;而後者死了一個人,王熙鳳還花了三百兩銀子去賄賂都察院,這還不算給張華的二十兩。
當然王熙鳳從尤氏那裡敲詐回來五百兩,還小賺了将近二百兩。
但是我們如果仔細分析一下這兩個案子,就會發現一個重大區别:在張金哥案中,王熙鳳雖然收受賄賂,以賈琏的名義給長安節度使雲光去信,但是她的目的是要雲光運用自己的權力迫使守備同意退婚;從主觀意圖來說,王熙鳳并沒有殺人的動機。
正好張金哥和守備之子都是極其重情的人,于是雙雙殉情自盡。
而都察院案就不同了,王熙鳳從主觀上一開始就存在着置尤二姐于死地的意圖,有計劃地逐步實行,非常惡毒。
不僅如此,她還明确指使仆人旺兒一定要找借口,找機會,把張華弄死,以便掩蓋她一手策劃都察院案的陰謀。
所以問題的性質有根本性區别。
而這恰恰暴露了王熙鳳在對金錢的貪婪攫取中人性的不斷異化和逐漸泯滅,還有她對當時社會法律制度的随心所欲的玩弄。
王熙鳳能力超群,從她整頓甯國府來看,她當個知府綽綽有餘。
因為回目“王熙鳳協理甯國府”就暗示王熙鳳有能力“使國與府(地方)得到安甯”。
如果在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中,那麼她完全可以成為安邦定國的良臣。
曹雪芹寫王熙鳳人性的被腐蝕,高明就高明在他總是将王熙鳳的貪婪與官府、朝廷的黑暗聯系在一起寫。
張金哥案有封疆大吏雲光節度使的參與,都察院案有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員。
而且曹雪芹還以看似無心随意揮灑的筆墨,幾筆就勾勒出皇帝身邊的人貪婪到了明目張膽地敲詐的地步。
最典型的是七十二回。
時間是八月中秋節前不久。
頭一天周太監來,張口(借)一千兩,賈琏答應得略慢了點,周太監就不高興了。
第二天夏太監派了個小太監來,說看中一所房子,短二百兩,要“暫借”。
說是“過一兩日就送過來”。
王熙鳳趕緊應承。
到底是小太監沒經驗——說好聽點兒就是人性未泯,說了實話;說不好聽點兒就是說漏了嘴,反正是自相矛盾了——說夏太監說了:“上兩回還有一千二百兩銀子沒送來,等今年年底下,自然一齊都送過來。
”難怪賈琏聽說又有小太監來,皺着眉頭說:“又是什麼話,一年他們也搬夠了。
”一個“搬”字,活脫脫地寫出了這些皇帝身邊的大太監的貪婪嘴臉。
值得注意的是,等小太監拿了二百兩銀子走後,賈琏對王熙鳳說:“這會子再發個三二百萬的财就好了。
”這三二百萬的财顯然是指三二百萬兩銀子,不會是指銅錢。
因為一兩銀子等于兩吊,就是兩千個錢。
如果是三二百萬個銅錢,隻有一千多兩銀子,還不夠這兩天應付這兩個太監的。
此話一語洩露天機,可見賈府曾經有過一個極其重大的貪贓枉法事件,數額大到三二百萬兩銀子之巨。
這中間賈琏夫婦自然也落下不少。
特别有意思的是,賈琏聽說小太監來了直皺眉頭,無可奈何,王熙鳳卻胸有成竹地說:“你藏起來,等我見他,若是小事罷了,若是大事,我自有話回他。
”賈琏果然藏入裡屋。
王熙鳳不慌不忙,表現得既慷慨大方,又裝窮裝得非常自然。
她讓平兒拿出兩個金項圈,說是拿去典當,讓人出去換了四百兩銀子回來,一半給了那小太監,一半當着小太監的面讓旺兒媳婦去置辦過中秋的東西。
平兒和旺兒媳婦配合得也天衣無縫,終于把那個小太監哄走了。
王熙鳳果然是“男人萬不及一”,在對付太監的敲詐上,須眉男子,捐了正五品同知的賈琏比她差遠了。
要不我說王熙鳳當個知府綽綽有餘呢。
有一種觀點認為,元春晉升為貴妃,是由于向皇帝告發了秦可卿的真實出身,從而得到皇帝的賞識。
而且元春的告密,使得賈府藏匿皇帝死敵之女近二十年之罪得到寬赦。
但是,朝廷選秀女有一套非常嚴格的制度,不是哪位當官的自己想“送”就可以“送”的。
而且,清代嚴格規定,宮人與太監不得交通外戚,違者将受到極其嚴厲的處置。
賈府即使把元春“送”進去了,哪裡那麼容易就能夠“想辦法”讓女兒如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