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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完了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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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原拟題名《紅樓尋夢》或《紅樓真夢》,因為簡淨利落,合乎中華語文的獨具的風格韻律。

    但又想到民國間郭則澐作過一個劇本(古元明曲劇體),就叫《紅樓真夢》,為恐犯複緻混,就用了現在的這個羅嗦的書名字。

    我心裡并不喜歡它,可又沒有另起佳名的才氣,就這麼稱呼了。

     書名雖不惬懷,也還有一點取處,就是凸出了一個“真”字。

    這姑且叫它“差強人意”吧。

     然而“真”是凸出了,卻又如自序中所說的,怎樣證明它的“真”?你這真的依據是什麼? 讀者看完了這本書,也會有這個問題。

    我這“真”豈敢自誇自信,這到哪兒也是會有不同意見的;但我又有一點可保證:不管我這“真度”多麼低,要打問号,也總比程、高的僞續要真得多。

    所以這個“真”是個相對而言的用語,并不敢冒充就是雪芹原來的那種嫡真的原面。

     若問依據,其實很簡單:這些大輪廓大關目,雪芹早已在前八十回書文中“告訴”了我們,隻不過粗心讀過的人不能領悟罷了。

    當然也必須提到脂硯的批語,大大啟迪了我們,真好像給我們提高了才能靈智一般。

     不過無論如何,若想在“依據”“啟迪”的基礎上貫聯成為可講可讀的“故事”,那就得另加經營締造之功了。

    我開頭時,自定的“原則”是:嚴限于講述而不闌入“仿作”“續書”的性質。

    這我是遵守了的。

    但是後來發現,有些“情節”用講述方式倒是足夠的了,而另有的不少内容單用講述法卻全然不能成篇——即無法表達,也無法閱讀接受。

    于是無奈,隻得又在原定準則上斟酌參用了一些“文學手法”,以便成文适目。

    這确實是一種權變之方,其實也并未違反既定的原則精神。

     我寫這故事,分成了十個部分,共六十二節;除去雜事紛纭,核實共用了五十天時間。

    寫時十分自如順手,一點兒也沒有什麼苦思冥索的“窘态”。

    有人獎飾說是“文如宿構”,“如行雲流水自然而出”。

    這我哪敢承當,我隻是絕不矜持造作而已。

     再有一點,即我絕不把今日流行的詞語模式夾雜到裡面去,因為這兒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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