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黎烈文夫人來信,談起烈文對舊作的态度,信中有這樣一段話:“……少年時期所寫的小說,原名《舟中》,後來有人偷印,改名《保姆》。當年靳以在永安買到了,使烈文臉紅,他不願意人知道有這一本東西……”國内有人想出版烈文的創作選集,所以雨田說:“不應該再将它重印。”
我同意她的意見。二十年代初期我在成都讀過《舟中》,覺得平平常常。三十年代我在上海認識烈文,有一個時期我們經常在一起,無話不談,他從未提過《舟中》,我編印叢書,他也不曾将這類舊稿交給我重印。人對待自己的作品應當嚴格,當時我自愧不如他,我比較随便。
但是在作家中我可以算做不幸的一個:我的作品的盜版本最多,有的“選集”裡甚至收入了别人的文章。我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制止盜版和不征求同意的編選,我便親自動手編印選集,不讓人在我的臉上随意塗抹。我要保持自己的本來面目。
關于我自己,我有兩點意見:一、我不是文學家,我當時不過拿文學做武器跟舊社會作鬥争;二、我是一邊寫作一邊學習,不斷地修改自己的作品。我最初不好意思拿稿費,我是這樣想:我說自己的話,不要别人付錢。所以我把第一本小說的“版稅”送給了一個朋友。以後書寫多了,領取稿費也就不在乎了,“是自己用勞動換來的嘛!”說到修改作品,拿《家》來說,自從一九三一和三二年小說在《時報》連載後,到一九八○年我一共改了八次。今後大概不會再改了。關于修改作品,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可是我堅持作家有這個權利。我說過,作品不是學生的考卷,交出去以後就不能修改。作家總想花更多的功夫把作品寫得更好些。拿我來說,就是把武器磨得更鋒利些。倘使改得不好,讀者不滿意,可以寫文章批評,但是誰也不能禁止作家修改自己的作品,規定以初版本為定本。
我敬佩烈文不提少作,我也不願意别人把我發表第一本小說以前寫的東西找出來重印。不管有沒有出版法,我認為作家應當享有作品的“版權”,既然他對自己的作品負有責任。沒有得到作者同意就編選、翻印别人的作品,這是侵犯“版權”。對這類事情作家也可以進行抵制和抗議。
我也曾經說過,一部作品發表以後就是社會的東西,不再屬于作家個人,因為作品發表以後就在讀者中間産生作用。但這隻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作品是作家勞動的成果,是根據作者的生活經驗與思想感情寫成的,隻有作者最了解作品寫成的甘苦,他不會因為某一位讀者的批評而随意修改作品,但是他也應該知道自己對讀者負有什麼樣的責任。世界上有千萬部作品被人遺忘,讓人抛棄。可見作品既不屬于作者個人,它又屬于作者個人。這種關系可以通過“版權”來說明。作者的“版權”必須得到保障,但“版權”并不是私有财産。
幾十年來我一直在為自己作品的“版權”奮鬥,我的書櫥裡至今還有一大堆随意拼湊、删改的盜版圖書。作品的本來面目給歪曲了,我不能不心痛。一再提到“版權”,我不是想到稿費,我已經下定決心:在所有的舊作上面,不再收取稿費。我要把它們轉贈給新成立的中國現代文學館。作品既然不屬于作者個人,我也無權将“版權”視為私有财産給兒女親屬繼承。
在《随想錄》中談文學館,這是第三次了。我願意把我最後的精力貢獻給中國現代文學館。它雖然成立不久,規模很小,但發展的前途非常廣闊。這是表現中國人民美好心靈的豐富礦藏,大量開發的日子就會到來的。一九五五年我讀過法國作家薩特的《對新中國的觀感》,裡面有類似這樣的話:中國人跟你談今天的工作,他心目中還有個明天,他好像看到了明天的情況。事隔二十八年,我很可能記錯薩特的話,現在行動不便,查原文也有困難。①在這裡我隻想說,我已經看到了文學館的明天。這明天,作者和讀者人人有份。我的心靈仿佛一滴水,在這汪洋的大海中找到了歸宿。有一天我會被讀者忘記,我的作品将和一切選本書、盜版書一起化為塵土。但是我們的文學事業一定要大發展,任何幹擾都阻止不了繁花似錦局面的出現。
九月十五日
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香港《大公報·大公園》。
①我終于找到了薩特的原文:“我們時常非常感動地看到:許多工程師、工人、農民像未蔔先知的人那樣很自然地對我們描繪一個他們自己看不到而要等兒女們來代替他們看到的未來社會。”這是二十八前寫的文章,可惜薩特以後沒有機會重訪中國。(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