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緻富之後,“就在南京儀鳳門内買了一個大宅……門前開張典鋪,又置買田莊數處,家僮數十房,包管事者數千人。
”其辭似嫌誇大,但其經營當鋪,又兼為地主,則甚合實情。
《徐老仆義憤成家》(《恒》,即《醒世恒言》,下同)叙述一忠仆,因主人孤幼,遂決心為主人重振家業。
但其資金積至二千兩時,即計算道:“我一個孤身老兒,帶着許多财物,不是耍處。
倘有跌失,前功盡棄,況年近歲逼,家中必然懸望,不如回去商議,買些田産做了根本,将餘下的再出來運算。
”也是農商兼業。
其重點是商人獲利速而資金不安全,農業則反是。
司馬遷在西漢時即稱:“以末緻财,用本守之。
”《史記?貨殖列傳》,當時稱工商為末業,農耕為本業。
其間一千七百年,基本觀點不變,因商人始終缺乏民法及公司法之保障,其社會地位低,旅行時又不安全,而貿易時又多帶冒險性,此當在下文詳述。
在商人成員之觀點言之,則成功之商人,常有改業之趨勢,中國之資本主義不能發達,此實為重要因素,因商業資本,常轉變為田産,而脫離商業16世紀無錫巨商鄒望身故之後,二子阋牆招恤,親朋分黨,斷送衙門,“想贻未讀書之故”;另一商人華麟祥,則“捆載而歸,訓二子讀書”,亦為商人改業之例證。
詳傅衣淩《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北京,1956),頁25……
官僚地主以其剩餘資金放債,實仕農商不分。
明代習俗,仍尊重其官僚地位。
《滕大尹鬼斷家私》(《明》)一篇中,稱有倪太守者,退休之後,“凡收租放債之事,件件關心”。
但此人衣飾,仍是“紗帽皂靴,紅袍金帶”,保持其官僚身份。
其實明朝朝貴,利用官員聲望,漁獵商利者,所在多有。
16世紀末葉,宣大山西總督王崇古之弟,及翰林學士張四維之父,在私人生活為姻兄弟,均為大鹽商,專利河東《明史》,卷219及222;又寺田隆信《山西商人の研究》(京都,1972),頁278~279。
寺田并提及兩家并與大學士馬自強家聯姻,而馬弟自修,亦為商人。
,為藉仕宦權勢自肥之顯例,《三言》尚未提及此類顯官巨商。
又倪太守之流,其活動範圍為高利貸,亦非純粹商人資本。
因高利貸有如典當業,通常盤剝窮蹙之借貸者,借款用于窘迫間之消耗,利潤又多為放款者輾轉購置田産,對促進商業,絕鮮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