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現象可以認為官僚主義之作風者,則因為文官集團,有皇帝支持,自視其代表天意民心。隻要行政設計為大局打算,對于納稅者個人,不負法律上的責任。而歐洲中世紀雖稱“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間,有合同關系(contractualrelationship),這種物質條件,既有曆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動;更不容以仁義道德的名目,作為更變的張本。兩方如有争執,勢必請法官及律師裁判,如此才能培養司法獨立的傳統,中國長期受官僚主義的壟斷,可謂未曾經過這種階段。
永樂之征收田賦,表面上照此三千餘萬石的數目作準則,其實征數量則必較此數目遠甚。因為永樂派兵入安南,征漠北,又大興土木,全面創建北京為帝都,令鄭和率艨艟巨艦下西洋,更開鑿徐州至臨清間的大運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間的用度作标準,亦不可能較宣德年間的用費,隻有少量逾額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為證鑒。洪武所定“均工夫”,農民應于農隙時應政府征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則于三年之内服役三個月《太祖實錄》,頁1060,1671;《大明會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