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納馬《太宗實錄》内納馬數缺1407年數字,1419年數字記載錯誤,應照《校勘記》改正。圖表七所載,其中除一次例外不計,所有數字近于直線式之上升。1403年隻有馬37933匹,至1429年達1736618匹。
圖表七永樂年間
納馬數額
(單位:馬千匹)筆者推測,此項數字,并非出于實際的統計,而系官方根據預定之繁殖率計算。實錄所載1421年較1420年增21%,1422年又增10%,1423年又增33%,1424年又增10%。如此循環不絕,事實上不可能,因當日官方民間均無法供應如此大量之繁殖也。(以上百分率均近整數,亦屬可疑。)又即可能時,政府調查審核機構,亦不能将100萬以上的馬匹登記無誤也。
按:明初馬匹由進貢及購買之方式,取自朝鮮、遼東、雲貴各地,永樂又向撒馬克罕(Samarkand)等處收購。所得馬除官方使用外,即“寄養”于民間。北直隸、河南、山東若幹府縣列為“養馬地”。“五丁養馬一匹,免其糧草之半”。即系減輕田賦,以作養馬代價。凡種馬倒死,“孳生不及數”,民間均須貼補《太宗實錄》1667,《大明會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