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所謂“普通法”(commonlaw)者,乃中世紀遺物,絕對地尊重成例,凡以前沒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對地産注重占用權(seizin),對所有權倒弄不清楚;缺乏适當的辭章足以解釋動産的繼承權;不動産的押當,也不符合社會需要現款的情況;也沒有将地租按時價調整的辦法;農作物隻能推銷于本地,限于曆史上有根據的市場。
其他如組織公司,宣告破産,防制侵盜,或者全未提及,或者與現狀牛頭不對馬嘴。
簡言之,這種法律以舊時代歐洲封建制度的農村作背景,無意改革。
一到17世紀初期,也即是明朝萬曆、天啟年間,大批白銀由西班牙自西半球輸入,引起歐洲物價陡漲,英國内地情形也受國際戰争及對外貿易的影響。
地主則不能保持他們的産業,商人則不願付額外之稅,皇室則因軍備增加而無法籌饷,一般貧農及小市民為生計所迫,有時感情沖動,宗教上教義抽象之處更給他們火上加油,所謂君權民權的沖突,兩方各以成例為自己辯白。
而實際上則成例已無法概括現狀。
即克倫威爾代表議會派軍事上勝利,其标榜的方案仍行不通,因為社會本身還沒有改革,上層機構不能以理想方式将其法令下達于農村的下層機構也。
1689年不流血革命之後,即無此現象,以前的問題,掀動了半個世紀,至此漸漸銷聲匿迹,宗教派别的沖突,也好像被遺忘了。
其中最大關鍵,則是兵戈擾攘之後,土地所有已漸漸規律化。
英國在17世紀,當然談不上平均地權,隻是内部較前合理,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産業在何處,大佃戶(chieftenant)不知何在,以及種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短期賃戶或者倒是半個業主的糊塗情形,也随大時代的大動亂而掃除,很多地界不明的情形經幾十年的鬥争也弄得清楚了關于英國17世紀地産與革命的影響,下述兩篇論戰文章,為初學者所必讀。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