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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腐敗 二、所謂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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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典型腐敗”,就是看起來不像是腐敗,或不被認為是腐敗的腐敗。

    上述由“潛規則”導緻的腐敗,就是不被認為是腐敗的腐敗。

    你想吧,楊巡撫接到張藩台彙報以後的第一反應,不是“山西的腐敗怎麼如此嚴重”,而是“山西的吏風怎麼如此荒謬”,可見這種腐敗在楊巡撫的眼裡,是不能算作腐敗的。

    相反,揭發這種腐敗,才是荒唐。

    一種腐敗到了誰揭發誰可笑的地步,就不好算是“典型腐敗”了。

    因為明也好,清也好,或者别的什麼朝代也好,并非什麼腐敗都不反。

    比如科場舞弊洩露考題,或者貪贓枉法草菅人命一類,就不會有人認為不該揭發,也不會有人膽敢隐瞞包庇,除非與自己有極大的幹系。

    但即便隐瞞包庇,也要擔天大的風險,而且事發以後也很少有人同情,幸災樂禍的倒大有人在。

    這類腐敗,就是“典型腐敗”。

     前面說的借款集資招待欽差一類則不同。

    如果不是虞專員自己不守規矩,碰巧林縣長又是一個并不好惹的奸猾老吏,這事就根本不會有人揭發。

    而且揭發以後,大家還不以林縣長的做法為然,可見大家都不把這事看作腐敗。

    不過,這種做法雖是成規,畢竟犯了王法,也加重了人民的負擔,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因此又不能說不是腐敗,隻是不夠“典型”而已,所以叫“非典型腐敗”。

     非典型腐敗的表現很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謂“陋規”,也就是吳思所謂“潛規則”。

    陋規也是老早就有随處可見的。

    不但上級來了要招待,要請吃,要送禮,要送錢(正式的名稱叫“程儀”,也就是“路費”的意思);下級到上級衙門辦事,也要送禮送錢。

    送給地方政府的叫“使費”,送給中央部院的叫“部費”。

    這裡我們必須說清楚了,這些下級官員到上級部門去辦的事,可都是公事。

    給公家辦事還要自己另外掏腰包,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中央設立各部,地方設立各司,原本就是辦公的。

    這些“公務員”拿着國家的薪水不辦事,要辦還得另收費,天底下又哪有這樣的道理?送路費就更沒有道理。

    上級官員離境時,地方上早就備好了車船,也不用交住宿費,要什麼“程儀”? 但是地方官都想得通。

    就說“部費”和“使費”,便交得不冤。

    照理說,地方上到中央去辦的是公事,甚至是對中央部門有利的事,比如是去交稅,這就不該刁難,至少也該公事公辦。

    但誰都明白,在傳統中國,“公辦”往往等于“不辦”。

    當然,公然不辦是不行的。

    但事情多,忙不過來,得慢慢辦,就沒什麼錯。

    就算給你辦,發現你手續不全,謄寫有誤,公文不合格式之類的毛病,打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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